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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市监函[2023]227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5-10
实施时间: 2023-5-10
法规类型: 市场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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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巢湖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分局,各市个体民营企业协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持续深化“一改两为”,促进全省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市场监管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商务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省税务局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安徽银保监局
  2023年 5月10日

  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措施

  个体工商户是重要的市场经营主体,事关经济繁荣和民生就业。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持续深化“一改两为”,促进全省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成本
  1.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规定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4年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 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申请享受执行到2022年底的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费的,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单位名义参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缓缴的养老保险费可在缓缴结束次月至2023年6月底前一次性或分批补齐,申请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齐,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 优化参加社会保险方式。放开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户籍限制,允许个体工商户在注册地、居住地、户籍地自主选择参保地,并在国家规定上下限内自主选择缴费基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 降低水电气及经营场所使用成本。2023年12月31日前,对确因流动资金紧张、缴费确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实行3—6个月欠费不停水、不停电、不停气政策,并免收在此期间产生的滞纳金。要采取有效措施,为个体工商户增加经营场所供给。(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 强化保险保障作用。引导省内保险机构进一步丰富保险产品供给,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生命、健康、意外等风险保障。支持个体工商户积极参加个人养老金。鼓励保险机构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缴费门槛低、缴费灵活、收益稳健的养老保险产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 扩大保险覆盖面。引导安徽保险机构加快数字化转型升级,有效落实民生类保险的整体定价普惠导向和新市民等群体扶持倾向,加强公众责任保险、新型家财险、房屋质量保险、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等险种有效供给,便捷承保理赔流程,积极帮助个体工商户开展风险管理,助力经济社会平稳安全高效运行。发挥保险助企纾困作用,鼓励为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采取减费让利、合理缓交保费和保险延期等服务举措。加强对货运司机等重点群体的保险保障力度。(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个体工商户金融扶持力度
  7. 降低支付手续费用。鼓励商业银行在免收一个账户管理费和年费基础上,对个体工商户免收全部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对通过柜台渠道进行的单笔10万元(含)以下对公跨行转账汇款业务,按照不高于现行政府指导价标准的9折实行优惠。取消支票工本费、挂失费,取消本票和银行汇票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支持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落实支付手续费其他减免政策。上述措施中,票据业务执行期限为长期,其余措施执行期限至2024年9月30日。(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 提供更多信贷支持。持续开展“贷动小生意 服务大民生”金融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专项活动,引导金融机构不断改进对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服务。充分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政策,引导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持续增加对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个体工商户特点,开发专属信贷产品,推广随借随还贷款模式,扩大信用贷款和首贷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降低融资成本,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量身定做金融产品。(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 降低融资成本。进一步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对贷款利率的指导性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下行效果充分传导至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促进个体工商户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鼓励融资担保机构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优惠金融服务。(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 实施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最高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对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创业对象申请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 便利外汇业务线上办理。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凭线上电子订单等交易电子信息,为开展贸易新业态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便利化服务,支持个体工商户参与国际贸易,积极“走出去”。(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减轻个体工商户税费负担
  12. 减免检验检测费用。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直属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他部门所属国有检验检测技术机构,对全省个体工商户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计量检测和特种设备检验费用减半收取。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3. 持续落实留抵退税政策。对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继续实施留抵退税政策。执行期限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 顶格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对个体工商户应纳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 顶格实施重点群体税收减免政策。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缴增值税。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7. 实施契税优惠政策。对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到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8. 持续落实其他增值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销售自产农产品,从事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销售农药、农膜、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从事图书批发、零售,转让著作权,销售自建自用住房,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等,可以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个体工商户发展环境
  19. 加大涉企违规收费治理力度。聚焦交通物流、水电气暖、地方财经、金融、行业协会商会及中介机构等重点领域,全面规范收费行为,重点治理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不按要求执行惠企收费政策以及违规乱收费等行为,进一步减轻个体工商户负担。动态调整涉企收费清单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住建厅、省民政厅、安徽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 保障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加大对公用企业垄断突出问题的整治力度,保障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组织开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专项执法行动,纠正有关部门限定交易等行为,为个体工商户拓展发展空间。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专项督查,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1. 助力线上经济健康发展。鼓励个体工商户运用直播电商、社区电商、社交电商等模式,拓宽销售渠道,实现线上线下经营融合发展。积极引导平台经营者在入驻条件、服务规则、收费标准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线上经营提供支持。指导督促平台企业优化个体工商户入驻条件,公开公示服务规则,开展公益培训,提升入网个体工商户市场竞争力。精选100家代表性入网经营个体工商户,动态收集个体工商户迫切需求,促进平台企业与个体工商户良性互动、共同发展。(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2. 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实现涉企重大政策合法性审查全覆盖。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按照过罚相当原则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3. 优化信用监管服务举措。推进个体工商户年报改革,优化登录方式,精简报告事项,完善年报设置,便利信用修复。对首次未按时报送年度报告但已改正的个体工商户,免予行政处罚。建立信用惩戒缓冲机制,对因疫情等影响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但可通过其他方式联系且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个体工商户,引导其采取变更经营场所等方式纠正违法行为,经合理说明理由,可以暂不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坚决避免随意检查、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减少对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的干预。(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24. 优化市场准入服务。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优化“个转企”登记审批流程,允许保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成立日期,对在有效期内的行政许可证件可延续使用,免收各类换证费用,免费发放一套印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出台相关奖励和补贴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涉及不动产、车辆权属转移的,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编制全省统一的个体工商户登记规范和审查标准,指导各地抓好落实。开展个体工商户“一屏注销”改革试点。健全完善歇业备案制度。加大自助终端设备投放力度,提供智慧审批服务。推进个体工商户开办和退出“一件事一次办”改革,严禁违法违规设置市场准入条件,严禁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联合评估、会商等方式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抓好港、澳、台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政策落实。(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5. 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将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用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技能岗位工人可按规定参加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6. 支持退役军人创业。按照“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社会支持”的原则,在全省扶持一批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具有示范和带动效应的专业化园区,为退役军人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创业服务,鼓励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建设用好退役军人创业园,按规定给予补助。在国家规定时间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7. 提升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支持知识产权服务窗口和快保护机构向个体工商户提供知识产权政策咨询、专利商标申请注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服务。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持续开展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对个体工商户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引导“个转企”企业运用专利权、商标权进行质押融资,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创新能力。(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8. 加强质量帮扶和分型分类精准帮扶。聚焦个体工商户质量管理需求,深入开展质量基础设施助力纾困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专项行动,综合运用质量管理、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品牌建设等质量基础设施要素资源,把个体工商户纳入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质量技术帮扶“提质强企”行动等活动服务范围,为个体工商户提升质量管理能力、质量竞争力提供专家咨询和帮扶服务。探索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提升个体工商户总体发展质量。(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9. 提供便捷高效的公证、仲裁等法律服务。推动公证、仲裁等法律服务进驻市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加强公证和仲裁宣传,开展专项法律服务。优化涉个体工商户公证服务方式,对扩大融资、资金周转、债务偿还等事项,安排公证员“一对一”全程跟踪服务,做到当日受理、及时办理、快速出证。组织各仲裁委开展实地走访和仲裁开放活动,引导个体工商户将仲裁列为解决纠纷的首选方式,发挥仲裁协商解决争议的优势,提高快速结案率、自愿和解率和自动履行率。(省司法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0. 发挥各级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搭建个体民营企业协会与个体工商户的沟通平台,畅通个体工商户反映问题、政策诉求渠道。开展个体工商户发展状况跟踪调查,对个体工商户开展数字化帮扶培训。建立安徽个体民营企业人才培训基地,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就业创业培训和新业态从业技能培训。(省市场监管局、省个体民营企业协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上政策措施各有关单位要按省委、省政府“免申即享”“即申即享”有关要求做好兑现落实,并对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加强督促、检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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