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款征收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等六部门关于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文文号: 成财规[2022]1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6-14
实施时间: 2022-7-1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阅读人次: 98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自2022年7月1日起,我市存量住房交易合同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继续按存量住房申报价格评估值征税。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
  二、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
  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以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价格为依据。对于申报的合同价格低于存量住房申报价格评估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存量住房申报价格评估值核定征税。存量住房申报价格评估值是由房地产估价机构,根据房屋的实物、区位、权益等因素,遵循房地产估价相关规范和标准评估得出。税务机关以该价格作为判断纳税人申报的合同价格是否明显偏低的主要依据,并将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进行动态价格更新。
  根据人民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裁决书以及依法拍卖的成交确认书进行存量住房权属变更的,以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价格为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
  三、争议处理
  纳税人对存量住房核定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可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向房地产交易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证据资料;主管税务机关经核查后出具复核结论,并根据复核结论确定的计税价格征税。
  (二)纳税人可委托具有二级以上资质并在本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估价。主管税务机关参考估价机构出具的结论确定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提请行业主管部门对评估过程的合法性和评估方法选用的正确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三)纳税人和主管税务机关可共同委托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对所交易的存量住房进行价格认定,并据此核定交易计税价格。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规定,纳税人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缴纳税款或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后,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法律责任
  存量住房交易双方应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通过订立虚假合同低报成交价格,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五、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存量住房交易施行时间以通过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的时间为准。
  成都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成都市公安局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6月14日

  关于《关于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为延续我市从2012年开始推行的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工作,完善存量住房交易环节税收征管,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成都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了《成都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成财规〔2022〕1号)(以下简称《通告》)。现将《通告》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7年7月1日,成都市财政、地税、房管、国土、公安、发改六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成财税法〔2017〕3号),有效期5年,目前将实施到期。为继续实施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工作,结合已有实施情况,延续制定了本《通告》。
  二、主要内容
  与现行实施规定相对比,延续制定的《通告》内容无变化。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法律责任”、“实施时间”五个方面。
  三、有效期限
  本《通告》自2022年7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政策咨询电话:028-87775737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核定广西丹泉酒业有限 桂国税函[2013] 2013/2/5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 皖国税发[2003] 2002/4/1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审 赣国税发[2000] 2001/1/1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 2024/3/20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南京卷烟厂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 苏国税函[2006] 2006/10/1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 鄂国税函[2005] 2005/3/22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 冀国税发[2003] 2003/3/3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南京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 苏国税函[2007] 2007/4/1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卷烟消费税计税价 鄂国税发[2003] 2003/6/3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车辆暂定 鲁国税函[2007] 200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