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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做好第三届中国-中东欧国家博览会暨国际消费品博览会通关保障工作,宁波海关制定了《宁波海关服务第三届中国-中东欧国家博览会暨国际消费品博览会通关须知》(详见附件),现予发布。特此公告。
 附件:宁波海关服务第三届中国-中东欧国家博览会暨国际消费品博览会通关须知
 宁波海关
 2023年2月27日
 
 宁波海关服务第三届中国-中东欧国家博览会暨国际消费品博览会通关须知
 
 宁波海关将为第三届中国-中东欧国家博览会暨国际消费品博览会(以下简称“中东欧博览会”)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中东欧博览会进出境物资实施监管。
 一、中东欧博览会备案
 宁波市商务局委托的代理报关企业向鄞州海关提前完成中东欧博览会信息海关备案,确保中东欧博览会物资抵达口岸后快速通关。
 二、展览品审批和准入
 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特殊物品等展览品需办理检疫审批的(附件1),入境前参展商应当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批同意后方可入境。
 展览品应当符合《第三届中国-中东欧国家博览会暨国际消费品博览会检验检疫限制清单》(附件2)和《第三届中国-中东欧国家博览会暨国际消费品博览会检验检疫禁止清单》(附件3)要求。
 三、进境物资申报
 中东欧博览会暂时进境货物采用通关一体化模式,由宁波市商务局委托的代理报关企业自主选择通关现场办理申报手续,口岸海关实施验放。其他贸易方式进境的中东欧博览会物资,境外参展方或其代理人按照现行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对于ATA单证册项下中东欧博览会暂时进境货物,由主管地海关进行审核并签注,复运出境期限与单证册有效期相同。
 四、展览品查验与放行
 中东欧博览会进境展览品按规定接受查验、检疫等。因特殊情况需在展馆现场查验的展览品,由宁波市商务局委托的代理报关企业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可运至展馆现场接受查验。宁波市商务局应当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查验设施等。对查验正常的展览品,由实施查验作业的海关办理放行手续。
 五、展中监管
 中东欧博览会举办期间海关依法派员实地监管。宁波市商务局或其委托的代理报关企业以及参展商应当遵守海关对展览品展示、销售的管理规定,配合海关做好监管工作。
 六、展览品处置
 (一)展览用品消耗。
 宁波市商务局或其委托的代理报关企业应当督促参展商提前将预计的消耗,以书面形式报告鄞州海关,并明确展览用品拟使用方式(试用、品尝、散发)和数量(应在合理范围内,与活动规模相匹配)。对于拟试用、品尝、散发的展览用品,相关参展商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合格证明(参展国官方证书/第三方检测报告/参展方自验合格报告)。
 下列中东欧博览会进境展览用品,海关根据实际情况对其数量和总值进行核定,在合理范围内的,按照相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在展览活动中的小件样品(酒精饮料、烟草制品及燃料除外),包括原装进口的或者在展览期间用进口的散装原料制成的食品或者饮料的样品;
 此类货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由参展方免费提供并在展览期间专供免费分送给观众使用或者消费的;
 (2)单价较低,作广告样品用的;
 (3)不适用于商业用途,并且单位容量明显小于最小零售包装容量的;
 (4)食品及饮料的样品虽未按照本款第(3)项规定的包装分发,但确实在活动中消耗掉的。
 2.为展出的机器或者器件进行操作示范被消耗或者损坏的物料;
 3.布置、装饰临时展台消耗的低值货物;
 4.展览期间免费向观众散发的有关宣传品;
 5.供展览会使用的档案、表格及其他文件。
 第1点所列展览用品超出限量进口的,超出部分应当依法征税;第2点、第3点、第4点所列展览用品,未使用或者未被消耗完的,应当复运出境,不复运出境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二)展后留购。
 对于展后留购的展览品,宁波市商务局委托的代理报关企业应当在销售前或博览会结束后,按照海关相关规定统一办理进口手续。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当在销售前办理相关许可证件。
 (三)复运出境。
 暂时进境的中东欧博览会展览品应当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
 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境中东欧博览会展览品,在中东欧博览会结束后转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参展汽车应当转入可开展汽车保税仓储业务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办理海关相关手续后予以核销结案。
 (四)展览品延期。
 暂时进境中东欧博览会展览品确需延期复运出境的,应当按规定向宁波海关办理延期手续。
 七、记者采访器材
 中东欧博览会暂时进境的境外记者采访器材,海关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4号、2009年第19号、2009年第3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中东欧博览会进出境物资未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海关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理。
 本须知未列明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附件:
 1. 需审批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特殊物品
 2. 第三届中国-中东欧国家博览会暨国际消费品博览会检验检疫限制清单
 3 第三届中国-中东欧国家博览会暨国际消费品博览会检验检疫禁止清单
 
 附件1
 需审批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特殊物品
 
 一、动物及动物产品
 a.活动物及活动物胚胎、精液、受精卵、种蛋及其他动物遗传物质;
 b.进口动物血清制品、疫苗和生物制品;
 c.食用性动物产品:肉类及其产品(脏器、肠衣)、鲜蛋类(含食用鲜乌龟蛋、食用甲鱼蛋)、乳品(包括生乳、生乳制品、巴士杀菌乳、巴氏杀菌工艺生产的调制乳)、水产品(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以及其他养殖水产品、日本输华水产品)、食用明胶、可食用骨蹄角及其产品、动物源性中药材、燕窝等动物源性食品;
 d. 非食用性动物产品:生皮张类、原毛类、骨蹄角及其产品、蚕茧、血液等,含有动物成份的有机肥料。
 e.饲料产品:配合饲料、饲料用(含饵料用)冰鲜冷冻动物产品、饲料用(含饵料用)水产品、加工动物蛋白及油脂、宠物食品和咬胶(罐头除外)。
 二、植物及植物产品
 a.种籽、苗木及其他植物繁殖材料;
 b.果蔬类:新鲜水果、茄科类蔬菜;
 c.粮谷类:小麦、玉米、稻谷、大麦、黑麦、燕麦、高粱、油菜籽以及其他杂粮类等;
 d.豆类:大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以及其他杂豆类等;
 e.薯类:马铃薯、木薯、甘薯等及其加工产品;
 f.饲料类:麦麸、豆饼、豆粕、饲草及其他植物源性饲料等;
 g.烟草类:烟叶及烟草薄片。
 h.植物源性中药材。
 i.具有疫情疫病传播风险的植物源性食品。
 三、转基因动植物产品
 涉及转基因标识目录范围的动植物产品,应声明是否“转基因”,如含转基因成份应提供农业农村部出具的“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四、特殊物品
 入境的微生物(病毒、细菌、真菌、放线菌、立克次氏体、螺旋体、衣原体、支原体等医学微生物菌(毒)种及样本以及寄生虫、环保微生物菌剂)、人体组织(人体细胞、细胞系、胚胎、器官、组织、骨髓、分泌物、排泄物等)、生物制品(用于人类医学、生命科学相关领域的疫苗、抗毒素、诊断用试剂、细胞因子、酶及其制剂以及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原、抗体、抗原-抗体复合物、核酸、免疫调节剂、微生态制剂等生物活性制剂)、血液及其制品(人类的全血、血浆成分和特殊血液成分、各种人类血浆蛋白制品)等应经审批签发《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单》。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准入境,入境后应接受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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