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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做好挂牌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股转办发[2023]43号
发文部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发文时间: 2023-6-14
实施时间: 2023-6-14
法规类型: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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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挂牌公司、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
  为妥善做好挂牌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创新层挂牌公司中期报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基础层挂牌公司中期报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做好半年度报告预约工作
  挂牌公司应提前与主办券商协商确认披露时间,由主办券商在业务支持平台中统一提交预约申请。挂牌公司应根据预约时间披露,尽量减少变更情况。如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提前5个交易日向主办券商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确有特殊原因无法提前5个交易日提出申请的,应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半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变更公告。
  我司将于2023年6月30日9:00起开放半年度报告预约系统。2023年6月30日前挂牌的公司应于2023年7月7日前完成半年度报告披露时间的预约。2023年7月3日至8月31日之间挂牌的公司应根据挂牌进度及时进行半年度报告披露时间的预约。我司将根据主办券商报送的预约披露时间制作半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表并在全国股转公司网站(www.neeq.com.cn)予以公布。
  二、认真做好半年度报告编制及报送工作
  (一)挂牌公司
  1.披露要求
  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需审计的,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如挂牌公司拟以8月31日为进层启动日进层的,其当年所披露中期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挂牌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半年度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半年度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如相关主体对半年度报告内容存在异议或无法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说明具体的异议事项、理由以及前期履职情况。
  2.半年报编制
  为落实差异化信息披露要求,我司分别制定基础层、创新层公司半年度报告模板(参见附件2-3),挂牌公司应按照半年度报告披露日所处层级对应的模板编制半年度报告。
  此外,我司针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私募管理机构、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七类金融行业的挂牌公司制定了金融行业半年度报告模板(参见附件4-10),上述挂牌公司应按照对应模板编制。
  3.披露时间
  挂牌公司应在2023年8月31日前完成半年度报告的披露,2023年7月3日至8月31日之间挂牌的公司,应按上述要求披露半年度报告。2023年8月31日后挂牌的公司不要求披露半年度报告。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的半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挂牌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如果境外证券市场对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要求不同,应当遵循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并应当同时公布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4.触发或可能触发终止挂牌情形的相关处理
  (1)未按规定披露半年报情形的相关处理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的规定,挂牌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或者披露的半年度报告未经挂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或者半数以上董事无法完全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下简称“未按规定披露半年报情形”),且在2023年8月31日前仍未披露或改正的,我司将于2023年9月1日对其股票实施停牌;在2023年10月31日前仍未披露或改正的,我司将终止其股票挂牌。
  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半年报情形且在2023年8月31日前仍未披露或改正的挂牌公司,应根据《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于2023年9月1日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挂牌的风险提示公告,之后每十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相关情形消除或我司作出股票终止挂牌的决定。
  对于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半年报情形且无正当理由未能在2023年8月31日前披露或改正的挂牌公司,我司将对其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纪律处分和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2)主动终止挂牌受理及相关处理
  我司自2023年8月15日17:00起不受理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半年报情形挂牌公司的终止挂牌申请。在8月15日17:00前已申请终止挂牌的公司,如后续主动撤回终止挂牌申请或被我司出具不同意终止挂牌申请的函,且截至8月31日仍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半年报情形的,我司将对挂牌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纪律处分和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截至10月31日前仍未披露或改正的,我司将终止其股票挂牌。
  5.保密要求
  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主体在半年报披露前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半年报的内容。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挂牌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半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挂牌公司应当披露。
  6.财务信息披露规范性要求
  挂牌公司应当健全公司的财务制度,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不得粉饰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得编制和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表。
  对于筹备公开发行上市的挂牌公司,应当积极配合中介机构尽早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尽快完成规范整改,涉及会计差错的,及时、全面地完成财务信息更正。
  (二)主办券商
  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挂牌公司规范履行半年度报告披露义务,对于筹备公开发行上市的挂牌公司,要做好督导团队与保荐业务团队的沟通衔接。
  1.事前审查
  主办券商应对所督导挂牌公司的半年度报告进行事前审查,并要求公司提供审计报告原件(如需)和审议通过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决议原件。主办券商应安排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督导人员,对照《挂牌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审查要点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审查要点表》),对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进行事前审查,并在上传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时同步提交《审查要点表》。
  主办券商应重点关注商业模式、业务经营与会计确认是否匹配,主要财务数据、指标是否存在重大异常,是否存在财务虚假的线索,尤其是为满足上市条件不严格执行收入确认政策,优化利润分布;关注异常资金往来与对外大额对外投资,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或者其他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况;关注关联方确认的完整性,关联交易审议的规范性以及定价公允性,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线索;关注企业存在的经营风险,如债务增加负债率提高、重大未决诉讼、主要股东高比例股权质押等;关注关键主体的履职情况,如存在关键主体对年度报告存在异议或无法保真的,是否说明具体的异议事项、理由以及前期履职情况。
  主办券商发现挂牌公司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应当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挂牌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我司报告。
  2.非标准审计意见
  如挂牌公司的半年度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主办券商收到挂牌公司报送的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相关材料后,应与半年度报告同时披露。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主办券商应当督促挂牌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
  3.特殊报告事项
  主办券商知悉挂牌公司存在未按规定披露2023年半年度报告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我司报告。
  4.未按规定披露半年报情形的相关处理
  主办券商应当切实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指导督促挂牌公司推进半年报编制工作,确保半年度报告按期披露。对预计无法在2023年8月31日前按规定披露半年度报告的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应及时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暂停办理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解除股份限售申请。
  特此通知。
  附件:
  1.挂牌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审查要点表(主办券商事前审查)
  2.创新层挂牌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一般公司)
  3.基础层挂牌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一般公司)
  4.挂牌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商业银行)
  5.挂牌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证券公司)
  6.挂牌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保险公司)
  7.挂牌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期货公司)
  8.挂牌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私募公司)
  9.挂牌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小贷公司)
  10.挂牌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融资担保公司)
  全国股转公司办公室
  2023年6月14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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