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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税发[2021]8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1-12-24
实施时间: 2022-1-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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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县市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各县支行,各市州、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落实《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七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号),确保平稳划转,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收职责划转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转范围
  自2022年1月1日起,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除相关划转文件规定外,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征收机关
  划转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实行属地征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各县市区税务局,根据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征缴工作,确保应征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负责中央和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批发证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中属于中央和省级收入的征缴工作。已缴入财政非税专户,但尚未划缴国库的有关资金,由财政部门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规定缴入国库。
  三、业务交接
  各级税务、自然资源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征管业务和费源信息交接工作,确保交接资料全面准确(基础资料交接备忘录详见附件),交接工作平稳有序。
  划转后,2022年1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协议等,确定的成交价款、补缴价款、分期缴纳的收入或其他收入,尚未征缴入库的,由财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做好清理工作,并将应缴信息移交至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征缴入库。
  2022年1月1日后签订的合同、协议等,确定的成交价款、补缴价款、分期缴纳的收入或其他收入,由税务部门根据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费源信息进行征收。
  四、信息共享
  各级税务部门应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做好信息互联互通工作,细化业务衔接,不断完善资料传递和信息共享机制。自然资源部门应逐一采集相关费源信息,并及时推送税务和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应根据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费源信息征收入库两项非税收入,并将计征、缴款等征缴明细信息传递给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确保征管信息实时共享,账目清晰无误。
  五、征缴流程
  各级税务部门应参照《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规定的两项非税收入征缴流程,会同各地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确定具体征缴流程,积极推进办事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不断提高征管质效。
  六、保证金代缴单位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涉及竞买保证金的,由收取竞买保证金的自然资源、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将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代竞得人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进行具体的监督指导。
  七、预算科目
  两项非税收入具体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分成比例等由税务部门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比例征缴入库。如发生变化,经财政部门确认后按新政策执行。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为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项级科目,科目代码1030148。下设目级科目:103014801“土地出让价款收入”,103014802“补缴的土地价款”,103014803“划拨土地收入”,103014899“其他土地出让收入”。
  (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项级科目,科目代码1030714。下设目级科目:103071401“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103071402“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103071404“矿业权出让收益”,103071405“矿业权占用费收入”。
  八、票据使用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九、退库管理
  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后,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财政、自然资源部门复核同意后,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十、先费后证
  未按时缴纳费款的,由税务部门负责催缴。自然资源部门应根据税务部门开具的缴费凭证确认项目款项全部结清后才予办理相关证照。
  各级税务、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人民银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形成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协同共治合力。各地在征管职责划转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确保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平稳有序落实。
  附件:两项非税收入基础资料交接备忘录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12月24日

相关附件:
两项非税收入基础资料交接备忘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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