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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等项目划转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税发[2020]9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水利厅
发文时间: 2020-12-24
实施时间: 2021-1-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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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各市州水利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部署,自2021年1月1日起,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河道砂石经营收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等项目征管职责划转至税务部门。为确保划转工作有序开展、平稳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费款确定及申报缴费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利部门核定缴费金额、入库级次等缴费信息,向缴费人下达《水土保持补偿费缴款通知单》(简称缴款通知单,详见附件),并将《缴款通知单》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抄送税务部门。缴费人持《缴款通知单》到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或政务大厅税务窗口进行税费种认定(首次办理缴费时),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并缴费。缴费人也可以在办理税费种认定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缴费。
  (二)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我省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由税务部门委托电力公司代为征收。
  (三)河道砂石经营收益
  水利部门向缴费人开具《采运凭单》,缴费人持《采运凭单》到所属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或政务大厅税务窗口进行税费种认定(首次办理缴费时),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并缴费。缴费人也可以在办理税费种认定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缴费。
  (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缴费人持与水利部门达成的磋商协议或经人民法院判决、调解生效的法律文书到事件发生地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或政务大厅税务窗口进行税费种认定(首次办理缴费时),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并缴费。缴费人也可以在办理税费种认定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缴费。
  二、票证使用
  缴费人通过办税服务厅、政务大厅税务窗口办理缴费的,税务部门向缴费人开具税票;缴费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缴费,需要打印税票的,待费款入库后,可以在电子税务局或到办税服务厅窗口打印。缴费人凭税票到水利部门办理工程验收等后续事宜。
  三、信息交换
  税务部门征收费款并完成入库后,每季度从金三系统中将征收清册以表格(EXCEL格式)的形式导出,向水利部门传递拷盘数据,交换过程确保信息安全。待信息系统完善后再实现征管信息实时共享和互联互通。
  四、退费管理
  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五、应急机制
  水利部门与税务部门建立切实可行的应急机制,确定联络员,征缴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双方及时沟通,共同协商解决。
  六、交流协作
  水利部门与税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加强沟通与协作,通过联合组织培训、互派人员学习交流等方式熟悉相关业务。每年度联合组织开展汇算清缴。
  上述征收程序在划转初期执行,待相关条件成熟后再发布新的征收程序。
  附件:水土保持补偿费缴款通知单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水利厅
  2020年12月24日

相关附件:
水土保持补偿费缴款通知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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