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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省市级科研院所、省级转制科研院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名单核定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科基[2021]5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民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1-7-15
实施时间: 2021-7-15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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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不含厦门)科技局、财政局、民政局,各隶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福建各设区市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金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和《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精神,省科技厅、财政厅、民政厅、税务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共同研究制定了《福建省省市级科研院所、省属转制科研院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名单核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州海关
  厦门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1年7月15日

相关附件:
闽科基〔2021〕5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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