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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局等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科高字[2018]13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8-3-9
实施时间: 2018-3-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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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文件精神,发挥外资对优化服务贸易结构的积极作用,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文件要求,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科技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国税局
  自治区地税局   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8年3月9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要求,为支持我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由自治区科技厅牵头组织,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协同配合。
  第三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每年3月份进行集中申报。
  第四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均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企业;
  (二)其从事的业务应属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
  (三)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四)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五)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七)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第五条 申请企业需同时向自治区科技厅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式五份,附文件目录,装订成册):
  (一)《企业注册登记表》(企业登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tas.innocom.gov.cn/)填写、上传并打印);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表》(企业登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tas.innocom.gov.cn/)填写、上传并打印);
  (三)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1份(包括企业提供服务及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采用先进技术和开展研发活动情况、企业发展前景与规划、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与竞争优势、主要客户及其对本公司增值服务的评价等);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和专项财务审计报告1份(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可免交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专项审计报告须由取得财政厅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体现本办法的要求,须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上年度企业总收入、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总收入、离岸技术先进型服务总收入和服务收入明细等内容,并附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外汇收入证明、外包业务合同扫描件及公证文件。企业在提交审计报告的同时,须附出具审计报告的机构具备相关资质的证明材料;
  (五)国际资质认证证书: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认定证书、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认定证书、IT服务管理认定证书、信息安全管理认定证书、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认定证书、ISO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人力资源能力认证证书或者其他认证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企业上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以及离岸外包收入表1份;
  (七)企业上年度销售/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协议书等材料,其中离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外汇收入证明(需提供总额占企业当年总收入35%以上的票据)、在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销售或服务发票(需提供与外汇收入核销证明总额之和占企业当年全部收入50%以上的票据)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企业员工名册(注明员工学历结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1份;
  (九) 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及社会保险缴费明细单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公章,验原件);
  (十)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或研发能力佐证材料,如获奖证书、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客户评价证明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第六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程序:
  (一)企业经过自我评价符合本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规定条件的,登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tas.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推荐表》,并在网上提交,同时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要求将材料(一式五份)报至自治区科技厅。
  (二)自治区科技厅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组织相关技术领域和服务行业专家进行评审,并邀请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相关人员参会。
  (三)自治区科技厅将企业申报材料及专家评审意见分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组织召开部门联审会,审核确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名单。
  (四)经联审会认定的名单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及自治区科技厅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自治区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的,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自治区科技厅网站公告认定结果,由自治区科技厅颁发统一印制、加盖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厅、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印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将认定企业名单及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七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事宜,按规定享受如下税收优惠:
  (一)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八条 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由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提请自治区科技厅会同其他认定管理部门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取消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九条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做好跟踪管理工作,对因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更名的,由自治区科技厅确认并公告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对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认定资格的,取消其技术先进型企业资格,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第十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被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三年,三年复审一次。企业应按规定于每月10日前登录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http://www.fwwb.gov.cn/login.html)填报相关统计报表,并在认定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自动失效。
  复审程序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相关工作人员在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9日发布,3月31日起施行。如国家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本办法中相应内容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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