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失业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人社发[2023]1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3-5-10
实施时间: 2023-5-1
失效时间: 2024-12-31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85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有关规定,结合浙江实际,现就我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费款所属期),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全省失业保险单位费率、个人费率仍分别按0.5%执行。
  二、各地要合理制定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切实保障基金支付可持续。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实施,在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报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3年5月10日

修正: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失业保险工作有 吉劳社失字[200 2008/12/5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失业保险管理办法[试行] 辽政发[2001]26 2001/7/1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等部 苏人社发[2023] 2023/9/1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 人社失业司便函 2015/7/3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 甘人社[2022]41 2022/11/29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皖人社秘[2012] 2012/10/22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 冀人社规[2022] 2022/5/23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青政办[2016]12 2016/7/1
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04/3/1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失业保险 豫人社失业[201 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