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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人社函[2023]17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3-5-4
实施时间: 2023-7-1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1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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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动力,促进就业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要求,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7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自2023年7月1日起,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9〕18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三、各市(区)要加强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既要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也要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制度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
  四、各市(区)要继续按照中省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不得擅自出台降低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
  五、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市(区)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做好政策宣传,强化基金风险监测。各市(区)在费率调整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报告。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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