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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费惠企减负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23-5-5
实施时间: 2023-5-5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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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惠企减负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人社发﹝2023﹞16号)要求,延续实施总费率为1%(单位0.5%,个人0.5%)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5年4月30日。已享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在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5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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