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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试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10-10
实施时间: 2022-11-1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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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财政局:
  现将《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试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10日

  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试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试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21〕61号)文件精神,为有效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加快推进宁波市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试点落地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试点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为加快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试点建设而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坚持“绩效导向、市县联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宁波股权交易中心细化企业培育方案,制定落实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试点建设年度考核办法,研究提出专项资金细化安排建议和绩效目标,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宁波股权交易中心,以及在政策有效期内实现IPO过会、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入选市级拟上市企业培育库、被评定为国家级单项冠军或专精特新“小巨人”及省级“隐形冠军”、获得股权融资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培育企业。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市场化激励、政策性补助、争先进位奖励三种方式进行:
  (一)市场化激励
  1.入选全市拟上市企业培育库及IPO过会的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培育企业。
  补助标准:培育时长满24个月的企业当年度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实现IPO过会的,最高奖励企业50万元,最高补助宁波股权交易中心20万元;培育时长在12-24个月期间的,补助资金减半。入选市级拟上市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培育时长满24个月的,根据上市进展情况,经评估后可提前奖励企业20万元、补助宁波股权交易中心10万元。因不符合条件而被移出市级拟上市企业培育库的,应返还相关奖补。
  2.入选全市拟上市企业培育库且获得股权融资的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培育企业。
  补助标准:按照融资规模,每年度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其中每家按照融资额1.5%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成功挂牌新三板创新层的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培育企业。
  补助标准:培育时长满24个月企业,成功挂牌新三板创新层的,最高奖励企业20万元,最高补助宁波股权交易中心10万元。培育时长在12-24个月期间的,补助资金减半。
  4.成功获评为国家级单项冠军或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隐形冠军”的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培育企业。
  补助标准:培育时长满24个月企业,当年度被评定为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的,最高奖励企业40万元,最高补助宁波股权交易中心10万元;当年度被评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最高奖励企业15万元,最高补助宁波股权交易中心10万元;当年度被评定为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的,最高奖励企业10万元,最高补助宁波股权交易中心5万元。培育时长在12-24个月期间的,补助资金减半。
  (二)政策性补助
  5.区域性股权市场平台建设专项补助。
  补助标准:根据年度考核任务完成情况,市财政每年给予最高240万元补助,用于支持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提升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创新金融服务模式。
  6.区块链试点补助。
  补助标准: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按照中国证监会评审通过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区块链建设试点任务书》中明确的任务目标,加快推进区块链创新试点建设,市财政按照实际成本支出予以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600万元。
  (三)争先进位奖励
  7.业务创新奖励。
  补助标准:宁波股权交易中心争取到国家级创新业务试点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8.培育绩效奖励。
  补助标准:在政策有效期内,全市新增的上市公司中,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培育(以获得相关市场化激励为准)且达到一定比例的,给予宁波股权交易中心一次性奖励。其中,超过50%(含)、未到75%,最高奖励400万;超过75%(含),最高奖励600万。
  在政策有效期内,全市新增国家级单项冠军、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和省级“隐形冠军”企业中,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培育(以获得相关市场化激励为准)且达到一定比例的,给予宁波股权交易中心一次性奖励。其中,超过50%(含)、未到75%,最高奖励200万;超过75%(含),最高奖励300万。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六条  专项资金每年申报一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于每年9月底前,向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上年10月至当年9月的相关申请材料。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于当年10月20日前上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第七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必要时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对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服务企业质效、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对各区(县、市)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于当年11月15日前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
  第八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年度部门预算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下发转移支付资金下达文件。各区(县、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拨付给属地内的相关企业(宁波股权交易中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企业要据实报送申报材料,对于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取消其申请资格、追回骗取的有关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第十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按照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和部门职责,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全过程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同一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同时申请不同补助政策的,按孰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2021年10-12月间存在申请补助事项的,按甬金办〔2020〕1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2022年起存在申请补助事项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如上级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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