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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致非居民企业纳税人的一封信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4-26
实施时间: 2023-4-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125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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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非居民企业纳税人:
  您好!感谢您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为进一步方便您快捷办理2022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象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湖北省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国税发〔2009〕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参加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注意:非居民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1.临时来到湖北省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
  非居民企业应当在2023年5月31日前进行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注意: 非居民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非居民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的,应当在2023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
  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填报的资料
  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年版)》);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
  4.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且预缴申报时未报送该表的);
  5.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应附送委托人签章的委托书原件;
  6.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四、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办理方式
  纳税人可携带汇算清缴相关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五、非居民企业法律责任
  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或报送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限补报。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申报外,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以罚款和加收滞纳金。
  六、温馨提示
  您在进行2022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遇到问题,欢迎通过湖北税务公众号、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等方式进行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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