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工伤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人社发[2023]2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3-4-21
实施时间: 2023-5-1
失效时间: 2024-12-31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93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中心: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要求,现就我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失业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1%降至0.5%的政策在2023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至2024年12月31日。
  二、全省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在现行费率基础上下调50%的政策在2023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至2024年12月31日。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阶段性降费率工作,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阶段性降费率工作落实到位。同时,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反映我省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新变化新成效。
  四、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内控制度,强化风险警示教育,加强基金收支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报告。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3年4月21日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电话:65342006)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等 舟人社发[2021] 2021/6/1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 赣劳社医[2004] 2004/9/13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 鲁人社发[2022] 2023/1/1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 鄂人社规[2012] 2012/4/20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 赣人社发[2022] 2022/6/24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 闽人社文[2022] 2022/5/30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流 京人社就发[201 2013/4/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人社发[2023] 2023/5/1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工伤保险费 青劳社厅发[200 2007/1/1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等 川人社规[2023] 202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