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工伤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人社字[2023]2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4-23
实施时间: 2023-5-1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140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各区、市税务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14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一)2023年5月1日至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前,各市根据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情况实施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计算时点为2022年底。
  (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后至2024年底,全省将统一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具体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税务部门根据我省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情况确定。
  三、各地要高度重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落实工作,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加强基金运行监测分析,确保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按规定开展降费核算工作并上报有关情况。各地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情况或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有关部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3年4月23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工伤保险费 青劳社厅发[200 2007/1/1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 2024/7/30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 黑人社发[2022] 2023/1/1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04/7/1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 豫人社规 [2022 2022/5/26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 2013/7/1
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 2022/5/27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 粤人社规[2021] 2021/5/1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下岗职工基 津劳局[2002]54 2002/3/6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08/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