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人社发[2023]2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3-4-24
实施时间: 2023-5-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341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县(市、区)税务局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分别为0.5%,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各预算单位以2022年底为时点计算可支付月数,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含)至24个月的预算单位,以省统一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预算单位,以省统一费率为基础下调50%。下调费率期间,以省统一费率为基础下调50%的预算单位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24个月但高于18个月(含)的,次月起以省统一费率为基础下调20%;预算单位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的,次月起停止下调费率,实施省统一费率。
  三、各地要加强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既要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也要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制度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
  四、各地要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
  五、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按规定开展降费率核算工作,并按月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以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报告。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3年4月24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鲁人社字[2023] 2023/5/1
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释义的函 劳社厅函[2006] 2006/9/4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 渝人社发[2023] 2024/1/1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失业保险扩面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京劳社失发[199 1999/6/23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 甘人社通[2024] 2024/5/27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04/1/1
关于《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 2015/5/21
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 2020/5/29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嘉 嘉人社[2019]60 2019/6/1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 苏人社发[2022] 2022/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