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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评先评优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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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提升全省税务师行业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弘扬行业正气,营造良好的从业经营环境,奖励先进,调动税务师行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税务师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税协”)和安徽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党委(以下简称“行业党委”)负责组织全省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税务师、基层党组织及党员、党务工作者的评先评优工作,公布评先评优工作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  评先奖励条件和标准:
  (一)通报表彰的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省税协的决定,积极响应参加省税协活动的。
  2、积极参加地方政府、税务部门或社会公益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获得好评的。
  3、当年被评为县(区)以上(含)文明单位或被评为、授予其他先进荣誉称号的。
  4、执业形象良好,工作业绩突出,得到市级以上(含)有关部门公开表扬的。
  (二)先进税务师事务所标准:
  1、党组织或群团组织健全,活动正常开展。
  2、领导班子团结,重视思想教育工作;具有鲜明的企业文化,积极开展活动。
  3、事务所章程或合伙人协议、质量控制、业务报备、财务管理、收入分配、人力资源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完善、可行。
  4、切实保障税务师的合法权益,按时、足额提取、缴纳职工医疗、养老、失业保险金。
  5、全所税务师均按时完成省税协规定的当年后续教育培训任务,并将人才培养工作作为事务所持续经营的发展战略。
  6、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如实编制、上报会计报表,足额计提并按时上缴会费。
  7、认真履行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参加行业组织的各项活动,为行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8、规范经营、诚信服务,自觉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坚决抵制恶性竞争等扰乱经营环境的行为;每年业务经营收入增长比例不低于5%。
  9、遵章守纪,近3年未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未有不诚信记录和违纪现象。
  (三)优秀税务师标准:
  1、遵纪守法,有较强的责任心、事业心与奉献精神,大局意识强。
  2、热爱税务师事业,从事涉税业务5年以上,爱岗敬业、勤勉尽职。
  3、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工作业绩突出,为行业和事务所的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4、认真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积极参加行业组织的活动。
  5、近3年未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行业惩戒,未有不诚信记录。
  (四)先进基层党组织标准:
  1、听党话,跟党走,党建入章。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加党的教育实践活动。党支部成员团结协作,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2、组织完善,制度健全。工作上有创新,管理上有特色,组织生活制度健全。党员发展有计划、有培养、有落实,党员队伍不断扩大。党员教育有场地、有记录、有成效。组织活动规范有序,党的工作贴近实际、贴近群众。
  3、党员党性观念强、政治觉悟高,能够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积极参加党组织活动及各类学习,在行业中有良好形象。
  4、基层党组织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党员在群众中有良好形象,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充分。
  (五)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标准:
  1、带头学习提高。带头学习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坚定理想信念;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成为本职工作的行家里手。
  2、带头争创佳绩。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埋头苦干、开拓创新、无私奉献,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3、带头服务群众。积极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自觉维护群众正当权益。
  4、带头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5、带头弘扬正气。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敢于同不良风气、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6、岗位业绩好。爱岗敬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勇于承担急难险重的工作任务,高质高效的完成本职工作,在本职岗位上做出优异成绩。
  7、优秀党务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能够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严格遵守党的各项纪律。热爱党务工作,立足自身岗位,模范履行党的建设工作职责,注重创新实践,在加强党员队伍和基层组织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带头践行党的根本宗旨,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善于做党员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作风过硬、清正廉洁。从事专(兼)职党务工作1年以上的中共正式党员。
  第四条  评先评优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每两年进行一次,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自荐或推荐,省税协及行业党委评审的方式。
  评选程序为自评申报、研究审议、公示确认。省税协秘书处及行业党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届时将会下发通知就有关事宜做出具体安排。
  第五条  经批准设立并加入省税协成为团体会员的安徽省内事务所(含省外事务所在皖的分支机构)及在事务所执业的个人会员,全省税务师行业基层党组织及党员均可参加评先评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
  (一)评选周期内存在未按时完整履行会员义务的;
  (二)填报评先评优信息不实的;
  (三)评选周期内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四)事务所设立未满一年或评选周期内无收入的;
  (五)省税协或行业党委认定不能参加评比的其它情形。
  第六条  每个评选周期评选得分从高到低排名。
  (一)评选比例:
  先进事务所及党组织按全省税务师事务所及党组织总数的10%及20%评选;
  优秀税务师按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税务师总数的2%评选;
  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按税务师事务所党员、党务工作者总数的15%评选。
  (二)颁发奖牌:
  经过评选产生的当期“先进税务师事务所”及“优秀税务师”,“先进基层党组织”及“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由省税协及行业党委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奖章)、证书等。奖励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省税协将向行业及社会公布获得荣誉的事务所及税务师名单,提高事务所及税务师的社会认知度及公信力。
  (三)撤销荣誉:
  被表彰授予称号的单位、党组织及个人,如出现违纪、违规,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省税协及行业党委将给予取消荣誉称号的处罚。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税协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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