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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批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和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发文时间: 2023-2-20
实施时间: 2023-2-20
法规类型: 关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85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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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科技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要求,根据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民政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和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和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办法》(内科政字〔2022〕2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治区科技厅将开展第二批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和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批核定的科研机构包括科研院所(自治区级和盟市级)、自治区级转制科研院所、自治区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和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自治区级和盟市级);各科研机构应按照《办法》的核定条件、流程以及相关要求,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并提交自治区相关部门和各盟市科技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盟市科技局要严格按照《办法》开展审核并按类别报送。
  二、所有申报材料按照《办法》规定的相关申报材料要求提交纸质件一式五份,并于2023年3月30日前将纸质版(须自治区主管部门/盟市科技局盖章)及电子版统一汇总报送自治区科技厅。
  三、请自治区各主管部门和各盟市科技局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审核责任,认真组织科研机构做好填报审查工作。我厅将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进行名单核定工作,并将确定符合条件的机构名单报送科技部,同时函告呼和浩特海关和满洲里海关。
  联系方式:自治区科技厅政策法规与监督处
  联系电话:0471-6328616 6328711
  邮寄地址:呼和浩特市丰州南路78号
  附件:
  1.科研院所单位免税资格核定信息表
  2.自治区级转制科研院所免税资格核定信息表
  3.社会研发机构进口科技创新用品免税资格申请表
  4.社会研发机构单位人员名单表
  5.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社会研发机构基本条件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3年2月20日

相关附件:
附件1-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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