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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府办[2023]5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23-3-17
实施时间: 2023-3-17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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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17日

  广东省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民间
  投资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发改投资〔2022〕165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挥重大项目牵引和政府投资撬动作用
  (一)支持民间投资参与重大工程项目建设。
  1.聚焦国家“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国家重大战略以及省委、省政府明确的重点建设任务,依托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梳理筛选具备一定收益水平、条件相对成熟的项目,常态化向民间资本进行推介,多种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2.对具有稳定收益、可获得较好预期投资回报的交通及相关站场服务设施、水利、城市基础设施、节能降碳等领域重点项目,原则上推行市场化运作,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能源局等省有关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交通、水利等项目招投标行为监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得违法限定投标人所有制形式,不得违法设定与招标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通过12345热线、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布的投诉举报渠道反映。(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能源局等省有关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涉及政府配置资源的能源类开发计划,原则上要提前向社会公开,并向民间资本推介。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建设抽水蓄能、新型储能、太阳能发电、风电、充电桩等能源类项目,不得在布局规划、指标安排、资源出让、核准(备案)手续办理、并网运营等方面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带动作用。
  5.各部门按期梳理适用于民间投资项目的投资支持政策,依托在线平台做好发布解读。(省有关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坚持“凡定必审”原则,各级制定或修订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均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确保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省内企业扩大生产、增加投资、新建项目,同等享受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省财政厅、商务厅等省有关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完善省内各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考核机制,加大政府投资基金对相应重点领域民间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省财政厅等省有关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8.在政府投资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对民营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省有关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9.依法依规完成招投标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以民营企业中标为由滞缓资金拨付、决算审计“加码”。(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审计厅等省有关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民间投资参与科技创新项目建设。
  10.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创新重大科技项目组织管理方式,持续推进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积极采用“业主制”“揭榜挂帅”“赛马制”等多种新型组织模式,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国家及省级重大创新平台建设,支持民营企业承担重大科技战略任务。(省科技厅负责)
  11.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支持创新政策,加大对民营企业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的支持力度。对虽无销售业绩,但经相应资质机构验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质量规范要求的新技术、新产品,允许参加我省相关工程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等省有关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制定平台企业经营者合规指引,完善对新经济以及新产业、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制度。梳理一批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的应用场景和创新需求,打造一批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的投资标的。(省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等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民间投资项目加快实施
  (四)深化“放管服”改革。
  13.严格落实“非禁即入”,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不得额外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准入条件。(省发展改革委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推进广州、深圳市场准入效能评估试点,并逐步扩大到各地级以上市。对国家通报的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挂牌督办,评估结果和整改效果纳入法治广东建设考评。(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15.实施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开展九大领域专项整治,强化综合改革示范,对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新评估体系优化全省营商环境评价。建立营商环境对口帮扶机制,推动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对标珠三角地区提升营商环境量化指标。(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16.构建贯穿民间投资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环节、具有广东特色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在行政管理事项中,推行信用报告代替相关证明。完善守信激励机制,对守信民营企业“无事不扰”。(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五)加快民间投资项目前期工作。
  17.发挥省重大项目并联审批工作专班机制作用,优化民间投资项目审批环节和时序,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项目依法依规实施豁免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简化环评编制内容等措施。探索扩大“承诺制”适用范围,“一项目一策”商议可容缺事项,全面提高审批效率。(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18.积极支持将民间投资的重大项目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对纳入计划的制造业项目,用地报批时,符合条件的由国家、省统筹保障用地计划指标。(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牵头负责)
  19.充分发挥各级重点项目协调机制作用,加强民间投资项目跟进服务和要素保障,全力支持推动项目建设。(各级重大项目专项指挥部牵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0.能耗要素向单位能耗产出效益高的产业和项目倾斜,对符合全省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控制目标的各类所有制项目开辟节能审查“绿色通道”。增强污染物排放总量、能源消费总量等指标管理弹性。(省生态环境厅、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健全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
  21.建立政务诚信监测预警系统,持续整治“新官不理旧账”失信行为。将各地各部门在招商引资中依法依规出台优惠政策,以及兑现承诺、履行合同协议等情况作为政务诚信的重要考核依据,纳入省级机关绩效考核和平安广东建设考核。(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22.持续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出台广东省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工作管理办法,规范做好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办理工作。组建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法律服务团队,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恶意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与关联机构联手赚取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或汇票贴现利息等典型案例在主要媒体进行披露,情节严重的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加大失信惩戒、限制消费等措施的适用力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
  23.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将政府拖欠账款且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惩戒措施。(省法院、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三、引导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
  (七)支持制造业民间投资转型升级。
  24.推动民间投资在“坚持制造业当家”中担当主角,实施工业投资跃升计划,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产业有序转移工作,并围绕新一代电子信息、超高清视频显示、生物医药与健康等10大战略性支柱产业和半导体与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前沿新材料、新能源、精密仪器设备等10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投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等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5.实施广东工业技术改造“双增”行动,引导民营工业企业开展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技术改造。落实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贷款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给予2.5个百分点的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26.支持各地聚焦主导产业关键环节,编制完善本地产业链招商图谱和路线图,依托“链主”企业开展产业链上下游招商。(省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27.支持开展“工业上楼”厂房空间建设计划,按照“低成本开发+高质量建设+准成本提供”的建设运营模式,向企业提供高品质、低成本、定制化的产业空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配合)
  (八)鼓励民间投资更多依靠创新驱动发展。
  28.鼓励民间资本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省科技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9.支持链主企业、科技领军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等围绕产业全链条配置创新资源,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力量共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联合实验室和联合技术中心,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省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引导民间投资积极参与乡村振兴。
  30.深入实施“千企帮千镇、万企兴万村”行动,鼓励、引导、规范工商资本下乡,探索政府引导下社会资本与村集体合作共赢的模式,因地制宜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产业。(省农业农村厅、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31.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充分发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带动作用,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创新型种业企业,以财政资金持续撬动民间资本投入现代化农业产业园建设,激发乡村产业发展活力。(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
  32.鼓励并支持民间资本投资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现代种养业,对企业参与高标准设施种植业、规模化养殖业、深远海养殖业、海洋休闲旅游等给予用地、用林、用海政策支持。(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探索开展投资项目环境、社会和治理(ESG)评价。
  33.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在合适领域探索开展投资项目ESG评价试点,引导民间投资更加注重环境影响优化、社会责任担当、治理机制完善。(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
  四、鼓励民间投资以多种方式盘活存量资产
  (十一)支持民间投资项目参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34.组建省盘活存量资产协调机制,在储备、推送、申报基础设施REITs过程中对各类所有制项目一视同仁。推动一批清洁能源、物流基础设施、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的民间投资项目加快开展REITs试点,增强民营企业参与信心。(省发展改革委、广东证监局牵头负责)
  35.定期组织存量资产持有人、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等开展基础设施REITs业务培训,帮助民营企业掌握相关政策法规、管理要求,熟悉操作规则和业务流程,不断提升各方参与的意愿和能力。(省发展改革委、广东证监局牵头负责)
  (十二)引导民间投资积极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
  36.支持通过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战略投资人和专业运营管理方等,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运营,鼓励具备较强融资能力的金融机构或投资公司联合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组成联合体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省相关部门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7.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面梳理本地区本行业长期闲置但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老旧厂房、文化体育场馆等存量资产,充分挖掘资产价值,汇总筛选出具备盘活条件的项目,建立盘活存量资产台账,引入有能力、有意愿的民间投资参与盘活。(省财政厅、国资委等省相关部门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通过盘活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等方式吸引民间投资。
  38.鼓励民间投资参与盘活城市老旧资源,定期梳理并及时发布“三旧”改造等城市更新项目,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城市更新设计施工、投资运营等。(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
  39.加强规划布局的污水处理厂、地铁、交通枢纽、公路客运场站及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等项目建设模式论证,推广污水处理厂下沉、地铁上盖物业、交通枢纽地上地下空间、公路客运场站及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用地综合开发等模式,提高民间资本参与积极性。(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鼓励民营企业盘活自身存量资产。
  40.鼓励民营企业通过产权交易、并购重组、不良资产收购处置等方式盘活自身资产,对产权清晰但项目前期工作手续不齐全的项目,由各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各地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1.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依法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42.用好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专项,支持民营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用于符合政策鼓励方向的新项目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五、加强民间投资融资支持
  (十五)加大对民间投资项目融资的政策支持。
  43.依托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汇聚涉企信用信息,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民营企业融资,助力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升服务民营企业能力,不断提高民营企业贷款可得性。(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地方金融监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负责)
  44.建立和完善民间资本投融资合作对接机制,及时汇总、动态共享投融资对接项目的情况,举办省重大项目推介签约活动,提高产融对接活动频次,强化“粤信融”“中小融”平台融资对接功能,引导各类资本选择项目洽谈投资。(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地方金融监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负责)
  45.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对江门、惠州、肇庆市和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新增的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下、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含)1.5%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业务发生额的0.5%给予补助。(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负责)
  (十六)引导金融机构积极支持民间投资项目。
  46.推动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采取续贷、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对民间投资项目予以支持,避免因抽贷、断贷影响项目正常建设。引导银行完善内部考评和尽职免责规定,形成激励机制。(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7.深化与沪深交易所、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机构合作,加强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推介辅导,支持民营企业利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方式筹集资金,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实现再融资,省市联合加强对民营企业发债增信。(省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8.支持民间投资项目申报国家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常态化开展制造业中长期贷款项目申报、筛选,形成重点领域备选项目清单,推送到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搭建便捷高效的银企沟通桥梁。鼓励有条件的市对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备选项目提供风险缓释、担保等增信扶持。(省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9.继续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减费让利,督促金融机构与地方金融组织做到利率、费用公开透明,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违法违规收费的情况坚决予以依法查处。(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支持民营企业创新融资方式。
  50.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并购重组等方式,与民营企业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投资新的重点领域项目。对并购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不动产登记等,按照现行有关税收政策给予优惠。(省财政厅、国资委,省税务局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1.大力发展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激发国有企业参与创业投资的活力,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投早、投小、投科技”,加大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国资委,广东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2.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提质升级,民营工业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按规定申报省级企业技术改造资金。支持民营企业加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对经认定符合相关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要求,且实现销售的装备产品研制企业,实行事后奖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3.鼓励保险公司创新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保险产品,建立企业创新产品市场应用的保险机制,研究制定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省科技厅、财政厅,广东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4.进一步拓宽民营企业跨境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十八)深入落实降成本各项政策。
  55.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减税降费各项政策,持续开展涉企违规收费整治,保障降费减负各项政策落实。(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56.鼓励大用户与水、气、热专业经营单位通过直接协商确定价格,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民营制造业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扩大市场交易规模。(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7.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对转供电主体内部产权明晰、具备改造条件的,充分利用专项债券等资金,加快推进“转改直”工作,对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严格执行规定的电价政策。(省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能源局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8.加强工业园区“二房东”监管,适时发布工业厂房租金指导价格。(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59.支持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允许土地使用权人在前期缴纳不低于50%的前提下,一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工业项目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建设多层厂房、实施厂房改造加层或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而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省自然资源厅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60.引导行业协会商会依法依规合理设定收费标准,按照“谁委托、谁监管”原则,严格查处行业协会商会依托职业资格认定、借助行政权力搭车收费或利用行政机关委托事项违规收费,以及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入会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省民政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引导民间投资科学合理决策。
  61.依托“粤商通”、在线平台等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产业发展、投资、财税等政策信息和投资结构分布、投资发展趋势、产能结构变化等投资动态信息,引导民营企业精准选择投资方向。(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等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2.鼓励各类产业引导基金、创新创业引导基金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引导企业着眼行业前沿加强超前研发布局,积极探索未知领域。支持企业对标世界一流提升价值创造力,引导加强投资项目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支持民营企业加强风险防范。
  63.深入实施大型骨干企业培育计划、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项培育工程、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工程,打造一批集群领军企业、创新型企业、“隐形冠军”企业,鼓励民营企业聚焦实业、做精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4.做好民营企业风险防范工作,引导民营企业合理控制债务融资规模和比例,探索建立重要企业风险防范制度,实现企业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报告、早处置。(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65.引导民营企业自觉强化信用管理,鼓励民营企业在“信用广东”网站开展自主承诺,引导民营企业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修复失信信用信息。(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二十一)进一步优化民间投资社会环境。
  66.完善政府企业沟通协调机制,完善省级跨部门“一站式”涉企政策网上发布平台,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诉求响应平台服务,健全中小企业维权工作体系,畅通中小企业诉求表达渠道,落实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67.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建立完善各级党委、政府联系企业家工作机制,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听取企业家意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68.持续对拟出台的政策开展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工作,防止出台影响民间投资积极性的政策措施。(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七、组织保障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形势下,促进民间投资工作在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全局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履行促进民间投资的主体责任。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将民间投资相关指标列入各级各部门固定资产投资年度目标任务统筹考核。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相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强化督促落实。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本方案的工作任务,加强实施情况动态监测,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举措。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定期开展促进民间投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切实推动出台的政策规定兑现落地、发挥作用。(省发展改革委等省相关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营造良好氛围。积极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完善政府与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为民间资本提供政策、技术、管理等方面服务支持。积极利用线上线下等各类媒体加大对促进民间投资典型案例和典型经验的宣传力度,有效引导社会预期、稳定投资信心。(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工商联等省相关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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