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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中央企业和原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的通知[财资[2019]28号
发文文号: 财资[2019]28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9-6-28
实施时间: 2019-6-28
法规类型: 分离社会职能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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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有关中央部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资委,财政部有关监管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做好中央企业和原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称补助资金)清算工作,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3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铁路 烟草 邮政以及其他中央部门管理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35号)、《财政部 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补助资金清算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和省级财政部门自2016年1月1日以来向中央财政申请过且获得补助资金的中央企业或原中央下放企业(包括原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和原中央下放其他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项目纳入清算范围。
  原中央下放其他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以该企业下放时存在的户数为准,不包括后续增加的户数。
  二、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和省级财政、国资部门(以下统称清算组织单位)应当在本集团或本省(区、市)(以下简称本地区)原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完成后及时申请清算。
  三、中央企业和原中央下放企业(以下统称移交方,不包括先期移交的原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认定为分离移交完成:
  (一)移交方和接收方签订分离移交正式协议;
  (二)移交方不再承担管理职能和相关费用;
  (三)涉及的“三供一业”资产划转程序已经完结,或者虽仍在履行划转程序,但相关资产已移交接收方;
  (四)有关维修改造工程已经完成。
  对于满足本条(一)至(三)项条件,但因纳入地方棚户区改造计划、沉陷区治理、地方基础设施规划等原因,需要后续由地方政府或其指定单位组织实施维修改造的“三供一业”项目,在取得地方政府或其指定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并详细说明项目基本情况、后续维修改造计划以及预计完成维修改造时间等情况后,移交方也可申请清算。
  先期移交的原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项目,能够取得地方政府或其指定单位出具的该项目已完成分离移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申请清算。
  四、清算组织单位应当对本集团或本地区的清算申请材料认真审核,提交清算申请报告。
  清算申请报告包括报告正文、补助资金清算申请表(附件1-3)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清算申请报告正文应当包括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基本情况、获得补助资金的户数情况、实际发生的分离移交费用、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分离移交完成情况等内容。对于需要后续由地方政府或其指定单位组织实施维修改造的“三供一业”项目,应当在报告中按照第三条第二款的要求单独作出详细说明。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分离移交正式协议;移交方不再承担管理职能和相关费用的证明材料;资产已经划转或移交接收方的证明材料;有关维修改造工程已经完成的证明材料;需要后续由地方政府或其指定单位组织实施维修改造的证明材料;先期移交原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三供一业”已完成分离移交的证明材料等。
  五、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提交的清算申请报告还应当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全集团总鉴证意见。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可结合本企业实际合理选择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意见应当包括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获得补助资金的户数、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认定完成分离移交的户数、实际发生的分离移交费用等情况,以及中介机构鉴证意见表(附件4)。中介机构对其出具的鉴证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应当于2020年5月底之前向其中央主管部门提交清算申请报告。中央主管部门应当于2020年8月底之前向财政部报送审核意见,以及清算审核表(附件5)。
  省级清算组织单位应当于2020年5月底之前向财政部提交清算申请报告,并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财政部有关监管局应当于2020年8月底之前向财政部报送审核意见以及清算审核表(附件6-7),审核意见以及清算审核表同时抄送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
  清算组织单位在2020年5月底前未全部完成本集团或本地区原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应当就实际完成情况提交清算申请报告,中央财政对未完成项目的分离移交费用不再予以补助。
  七、中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监管局重点审核内容。
  (一)中央主管部门应当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提交的清算申请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2.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意见是否符合要求。
  (二)财政部监管局应当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原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完成分离移交是否符合认定标准;
  2.原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是否经原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3.原中央下放其他企业的下放时间是否为1998年1月1日之后;
  4.原中央下放其他企业的“三供一业”户数是否为该企业下放时的户数;
  5.原中央下放其他企业2015年1月1日之前完成分离移交的“三供一业”项目是否纳入清算范围;
  6.原中央下放企业是否从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渠道重复获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八、补助资金按照完成分离移交的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户数清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8。
  中央企业补助资金按照分项目户均补助标准、完成分离移交户数和补助比例计算核定。
  九、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作为责任主体,承担相应分离移交费用,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由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统筹用于本集团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
  省级财政部门可将补助资金统筹用于本地区原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在完成该工作任务后,可将补助资金统筹用于地方其他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
  地方其他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完成后,补助资金仍未支出的部分,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2020年9月底之前向财政部缴回该部分资金。
  十、中央企业和原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其他有关补助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严格审核把关,扎实做好清算工作。
  附件:
  1.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申请表
  2.原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申请表
  3.原中央下放其他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申请表
  4.中介机构鉴证意见表
  5.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审核表
  6.原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审核表
  7.原中央下放其他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审核表
  8.中央企业和原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计算办法
  财政部  国资委
  2019年6月28日

相关附件:
中央企业及原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的通知附件1-7.xls    
中央企业和原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计算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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