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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府规[2023]2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23-1-15
实施时间: 2023-1-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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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第3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促进本市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影视企业做大做强,推动建设新时代中国影视中心,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培育壮大影视产业市场主体
  (一)支持影视企业发展,对在本市新设立,年营业收入达200万元以上的影视企业,按营业收入的1.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已入统,年营业收入增量达200万元以上的影视企业,按营业收入增量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本市新设立的影视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收入增量奖励。以上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二)支持影视产业公共服务平台运营发展,对入驻影视企业达50家以上的影视园区(含招商平台),按入驻影视企业年度累计营收1‰给予运营企业奖励,每个园区(平台)每年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支持数字影视产业发展,对影视企业投资建设数字影棚、购买数字影视设备投入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按投入成本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贴;对提供影视制作技术服务的企业,按其技术服务收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二、积极扶持影视精品创作发行
  (四)支持影视精品项目特别是厦门题材精品项目的创作,对在福建省立项、备案,且由本市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影视作品,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年度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入选中宣部(国家电影局和国家广电总局)、省委宣传部(省电影局和省广电局)、市委宣传部(市电影局)重点支持的影视作品项目,给予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五)支持在传统平台播映优秀影视作品,对在福建省立项、备案,且由本市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影视作品,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电影公映票房达5000万元(含)以上至1亿元的,奖励50万元;票房达1亿元(含)以上至2亿元的,奖励100万元;票房达2亿元(含)以上至3亿元的,奖励200万元;票房达3亿元(含)以上的,奖励300万元。电影在电影卫星频道(CCTV-6)首次播出的,每部奖励10万元。
  2.电视连续剧(9集及以上)首次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综合频道(一套)黄金时段播出的,每集奖励18万元;首次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电视剧频道(八套)黄金时段播出的,每集奖励12万元;首次在知名的、有影响力的省级上星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每集奖励6万元。电视纪录片首次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综合频道(一套)或纪录片频道(九套)黄金时段播出的,每集奖励10万元。动画片首次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黄金时段播出的,每集奖励2万元,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一项目,仅享受一次播出奖励。
  (六)支持在网络平台播映的影视作品,对在福建省立项、备案,且由本市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网络影视剧,在国内知名视频网络平台首轮播出,且与视频网络平台实际分成收益超过300万元的,按照分成收益的8%给予奖励,每部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支持创先争优,对在福建省立项、备案,且由本市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影视作品,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300万元;
  2.获得金鸡奖、飞天奖、华表奖的,奖励200万元;
  3.获得金鸡提名奖、百花奖、金鹰奖的,奖励100万元。
  以上规定的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获得金鸡奖的,不再重复享受金鸡提名奖奖励。
  三、支持举办影视节展活动
  (八)支持举办影视节展活动,对经市影视主管部门同意举办的影视节展、优秀影片交流等活动,按照场地租金、布展费和主要嘉宾住宿(不超过10人、不超过3天)费用的60%给予主办单位补助,每场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引进院线电影来厦举办全国首站首映礼的执行单位,按照场地租金、现场布置、主创人员交通和住宿(不超过10人、不超过3天)费用的60%给予补助,单场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积极吸引影视剧组来厦拍摄
  (九)支持影视剧组在厦拍摄,对在市影视主管部门报备的影视剧组,在厦拍摄期间发生的食宿费和车辆租赁费达到100万元(含)至200万元的奖励5万元;达到200万元(含)至3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达到3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20万元;租用摄影棚(含置景服务)和器材(含道具服务)的,按租赁费用的15%给予补助。每个剧组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加大培育影视人才发展
  (十)支持影视人才来厦发展,对影视产业人才在厦年度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达2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所得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影视技术人才,参照本市总部经济政策中有关骨干员工补贴标准执行。以上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本措施所称影视企业,是指从事影视作品创作、拍摄、制作、发行、放映、器材租赁、影视科技、演员经纪、培训、基地运营等活动的企业,包括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包括分支机构);影视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纪录片、动画电影、动画片、综艺节目等;影视产业人才,包括导演、编剧、演员、出品人、制片人、经纪人等;影视技术人才,包括从事服装、道具、化妆、影视策划、影视特效、影视美术、影视摄像、影视灯光、影视剪辑等活动的人才。
  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关奖励、补助、资助等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企业或者个人根据本措施享受第一项、第三项(不含数字影棚和影视设备投入)、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不含首映礼)、第十项扶持措施的,其享受资金总额不超过该企业或个人在本市的年度地方经济贡献。
  本措施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2019〕240号)第三条所涉及鼓励政策的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并与本措施第一项不重复享受,其他条款政策的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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