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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23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资[2023]152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3-2-20
实施时间: 2023-2-20
法规类型: 内蒙古 收益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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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
  为做好2023年全区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简称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简称月报)工作,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财务信息时效性、全面性和准确性,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2023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工作的通知》(财资〔202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编报范围
  (一)国有企业月报编报范围为境内外隶属我区,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各单位月报编报范围应该与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一致,即汇总(合并)单位应全级次上报纳入汇总(合并)范围的企业。
  (二)各盟(市)财政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及直属企业应确保月报统计范围和口径与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新注册成立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要及时纳入编报范围。
  同时应做好月报数据核对工作。企业月报编报数量发生变动时,特别是因破产、关闭、重组、财务关系变更等重大事项导致报送口径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三)各盟(市)财政局报送的国有企业月报数据应剔除所在地中央企业和其他省(市)国有企业的分支机构数据,避免重复报送。
  二、编报内容
  (一)各盟(市)财政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及直属企业应按照修订的封面格式填写有关内容、与企业决算报表封面信息保持一致。填报人员、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更新封面相关内容。
  (二)各盟(市)财政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及直属企业应确保及时、全面、准确地报送月报数据,同时加强本地区、本单位企业经济运行态势的月度分析工作,每月报送企业经济运行分析报告。
  三、编报方式
  (一)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报送方式
  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通过自治区国资监管平台企业财务信息子系统报送决算报表,其中:国资监管企业登录https://110.16.70.61/报送;非国资监管企业登录https://110.16.70.63/报送。
  (二)盟市旗县国有企业报送方式
  1.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呼伦贝尔市、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及国有企业通过本地区国资监管系统进行报送,具体网址:
  (1)呼和浩特市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系统
  http://cloud2.jiuqi.com.cn:7675/
  (2)包头市国资监管信息管理平台
  http://cloud.jiuqi.com.cn:7000/
  (3)呼伦贝尔市国资监管系统
  http://cloud.jiuqi.com.cn:8045/
  (4)鄂尔多斯市国资监管系统
  http://116.136.138.4:9797/
  2.其他盟市财政局及国有企业通过内蒙古盟市国有企业财务信息平台http://cloud.jiuqi.com.cn:8028进行报送。
  四、编报要求
  (一)各盟(市)财政局、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月报汇总及分户数据应于次月9日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如遇节假日,若无另行通知,不予顺延。
  (二)各盟(市)财政局、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单位内部牵头部门和人员分工,安排专人负责月报工作,并建立健全考核机制,提高企业月报的时效性和数据质量。自治区财政厅年终将对各单位月报工作总结通报。
  (三)各盟(市)财政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及直属企业应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按照“谁产生信息,谁确定密级”的原则,由报送主体确定所报送的月报数据是否涉密。凡企业认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为涉密的信息,应通过单机版软件进行报送。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2月20日
  (联系人:马恺、书海,联系电话:0471-4192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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