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企业年度财会决算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资[2023]157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3-2-21
实施时间: 2023-2-21
法规类型: 企业年度财会决算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149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
  为做好我区2022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夯实企业国有资产报告数据基础,全面实现国有企业财务信息数据共享共用,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的通知》(财资〔202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编报时间及内容
  各盟市财政局、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应于2023年4月10日(周一)前以正式文件报送本地区、企业(集团)2022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内容包括:
  (一)2022年度决算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国有资产营运情况分析报告),并按以上顺序加具封面、编排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后加盖本单位印章。
  (二)本地区(企业)全部级次单户企业决算数据及汇总(合并)电子数据、财务情况说明书(国有资产营运情况分析报告)电子文档、中介机构出具的2022年企业决算报表审计报告电子文档。
  二、编报方式及网址
  (一)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报送方式
  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通过自治区国资监管平台企业财务信息子系统报送决算报表,其中:国资监管企业登录https://110.16.70.61/报送;非国资监管企业登录https://110.16.70.63/报送。
  (二)盟市旗县国有企业报送方式
  1.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呼伦贝尔市、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及国有企业通过本地区国资监管系统进行报送,具体网址:
  (1)呼和浩特市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系统
  http://cloud2.jiuqi.com.cn:7675/
  (2)包头市国资监管信息管理平台
  http://cloud.jiuqi.com.cn:7000/
  (3)呼伦贝尔市国资监管系统
  http://cloud.jiuqi.com.cn:8045/
  (4)鄂尔多斯市国资监管系统
  http://116.136.138.4:9797/
  2.其他盟市财政局及国有企业通过内蒙古盟市国有企业财务信息平台http://cloud.jiuqi.com.cn:8028进行报送。
  三、编报范围及要求
  (一)凡境内外隶属我区,且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均应纳入2022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编报范围。
  各企业集团母公司除编制集团本级报表外,还应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范围,编制集团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汇总(合并)单位应全级次上报纳入汇总(合并)范围的企业。
  (二)各盟市财政局要认真核实确认本地区应纳入决算编报范围的企业户数和基本信息,做到“不重不漏、应报尽报”。纳入编报范围的企业应剔除所在地的中央企业和其他省(市)国有企业的分支机构数据,避免重复报送。
  (三)各填报单位应按照《财政部 国资委 银保监会 证监会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2〕32号)要求,在依法进行年终审计的基础上如实编制、报送2022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
  (四)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兴办企业的,其报送的企业决算中所属一级企业(直接投资或管理的企业),应与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报对外投资情况表中所投资企业(注:不具控制力的参股企业除外)的数量、名称、产权关系一致,做到行政事业单位对外股权投资与所形成的国有权益相互衔接、保持一致。
  (五)各盟市财政局、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应按照全口径、全覆盖的要求,参照财政部统一的模板格式编报本地区、单位财务情况说明书(财资〔2023〕2号附件6)。重点分析本地区、单位的财务运行状况、国有资本权益变动及分布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思路或措施等方面情况。
  (六)按照“谁产生信息,谁确定密级”的原则,由报送主体确定所报送的决算数据是否涉密。凡企业认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为涉密信息,应通过单机版软件进行报送。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2月21日
  (联系人:马 恺、书 海,联系电话:0471-4192725)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 国办发[2016]63 2016/8/2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 京国资发[2011] 2011/5/6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 晋政发[2016]21 2016/4/25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 京财资产[2022] 2022/1/29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 湘办发[2014]37 2014/12/31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指导意 吉政发[2015]48 2015/11/13
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 穗国资资本[202 2020/1/23
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市 市国资发[2021] 2021/8/11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民政局天津 津国资[2018]3号 2018/2/8
关于开展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通知 国资厅发改革[2 00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