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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股票及存托凭证证券简称和标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证上[2023]115号
发文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23-2-17
实施时间: 2023-2-17
法规类型: 一般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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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提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股票及存托凭证交易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业务规则,本所现就股票及存托凭证证券简称和标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上市首日证券简称首位字母为“N”,上市后第二至第五个交易日证券简称首位字母为“C”;以非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上市中国存托凭证的除外。
  二、上市交易存托凭证的特别标识为“D”。
  三、上市时尚未盈利、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及具有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的发行人,其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相应标识如下:
  (一)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其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特别标识为“U”;发行人首次实现盈利的,该特别标识取消。
  (二)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其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特别标识为“W”;上市后不再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该特别标识取消。
  (三)发行人具有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的,其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特别标识为“V”;上市后不再具有相关安排的,该特别标识取消。
  四、本通知所列证券简称或者特别标识通过本所行情信息的产品信息文件发布,供行情软件显示,并在本所网站“市场数据-产品目录-股票-股票列表”栏目展示。
  五、本通知自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发行的首只主板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本所于2020年6月12日发布的《关于创业板股票及存托凭证证券简称及标识的通知》(深证上〔2020〕516号)同时废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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