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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全省资产评估机构报送财务报表及交纳会员会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23-1-6
实施时间: 2023-1-6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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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报送2022年度行业财务报表及交纳2023年度会员会费有关工作的通知》(中评协办〔2022〕54号)要求,现就全省资产评估机构报送2022年度财务报表和交纳2023年度会员会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务报表报送及相关要求
  (一)2022年度行业财务报表的汇总与报送工作将继续通过网络,依托“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行业管理平台财务报表汇总模块”(以下简称财务报表汇总模块)完成。
  (二)登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网站(),点击左侧的“行业管理平台”模块,可以进入并使用财务报表汇总模块、查看相应使用说明书。财务报表汇总模块网上开通时间为2023年1月9日,关闭时间为2023年4月30日。
  (三)评估机构财务报表按照非合并报表方式填报,各评估机构仅报送本机构财务报表,不包含分、子公司相关财务数据。填报主营业务收入明细项时,所填项目应当具备相应业务资质。
  (四)报送财务报表时,应严格按照要求填写有关数据,保证其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得虚报、瞒报业务收入情况。
  (五)报送方式:财务报表一律采用网络和纸质化一并报送的方式。
  (六)网络和纸质化报送所需资料:报表封面、编表说明、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审计报告或纳税申报表(需加盖机构公章)。封面要填写财务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办公地址、加盖公章、负责人签章。
  (七)报送时间:各资产评估机构务于2023年2月28日前完成财务报表网上报送工作,年检时将纸质化资料会同年检资料一并寄至省评协注册监管部。
  二、会员会费标准及会费交纳
  2023年度会员会费的交纳以“财务报表汇总模块”为依托,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中评协〔2019〕16号)相关规定执行。各机构先完成网络财务报表汇总报送工作,再交纳会员会费。单位会员会费按照审核通过的财务报表模块“会费情况汇总表”中“实际应交会费”金额交纳,个人会员会费按实际参加年检人数交纳。请于2023年3月20日之前将应上交的会员会费汇至省评协账户。转账时一笔完成,需备注评估师人数。
  三、账户信息及联系方式
  协会账户信息:
  开户名称:河北省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秘书处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铁道支行
  银 行 账  号:1300 1615 4080 5050 2194
  大额支付行号:105121061084
  四、有关说明
  (一)行业财务报表中需要填列的会计报表数据以2022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模块中评估机构会员数据来源为2022年12月31日“中评协行业管理平台单位会员模块”;模块中执业会员数据来源为2022年12月31日“中评协行业管理平台执业会员管理模块”。
  (二)登录财务报表汇总模块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360安全浏览器(极速模式)、IE9及以上版本IE浏览器,其他浏览器存在兼容问题,可能导致操作无法成功。
  (三)已取得财务报表汇总模块账号的评估机构,可由财务上报人员直接登录填报;新成立机构且未申请机构管理员账号的,需要先申请机构管理员账号,协会审批后,再登录填报。财务报表汇总模块在协会和评估机构的管理账号中默认存在,协会管理员账号可以审批评估机构管理员,评估机构的管理员账号可以对本机构财务上报人员审核和赋权。
  五、联系方式
  协会办公室:曹丽娟     孟晗
  (0311)66650553  66650521
  协会传真: (0311)66650510
  软件公司(技术支持)
  石如梁:13051653113
  秦玉恒:18515423171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48号
  邮政编码:050051
  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河北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3年1月6日

  附件: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会费收取和使用,保障中评协充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规定的职责,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评协会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
  第三条  会费分为单位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
  第四条  会员会费按年度收取。
  第二章  会费交纳标准及程序
  第五条  单位会员会费标准
  评估机构会员上一个会计年度内从事各项业务取得的收入总和(以下称年度收入总和)在300万元(含)以下的,交纳10000元;3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含)以下的,交纳50000元;3000万元以上的,交纳800000元。
  评估机构会员按上述标准计算的会费额度高于原标准(中评协〔2005〕101号)计算额度的,高出部分免予交纳。
  评估机构会员应当按要求如实填报相关财务状况,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相关纳税申报表,并按规定上报机构备案所在地地方协会和中评协。其中,评估机构会员会费免交的相关信息,应在年度资产评估行业会计报表中予以单独列示。
  第六条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
  执业会员交纳4000元。其中,非证券资格评估机构执业会员(不含证券资格评估机构分支机构执业会员)减免一半交纳。
  第七条  评估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以前向其所在地地方协会交纳当年度单位会员会费,其分支机构的单位会员会费按属地原则交所在地地方协会。
  第八条  个人会员会费每年4月30日以前通过所在评估机构会员单位上交所在地地方协会。
  个人会员会费以评估机构参加当年度执业会员年检人数计算。
  第九条  评估机构因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交纳单位会员会费困难的,可以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出申请,并报中评协同意后予以减免。
  第十条  每年5月31日前,地方协会应当将收缴的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会费按40%的比例划交中评协。
  第三章  会费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一条  会费开支范围: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等的各项支出;
  (二)开展行业党建工作的支出;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目标的支出;
  (四)制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等自律管理制度规范的支出;
  (五)开展行业自律监管、检查及奖惩的支出;
  (六)组织开展会员管理及继续教育的支出;
  (七)开展行业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支出;
  (八)开展理论课题研究和市场业务拓展的支出;
  (九)开展行业信息化建设及对外宣传的支出;
  (十)开展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的支出;
  (十一)保障会员依法开展业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支出;
  (十二)发生的社会公益性捐赠支出;
  (十三)中评协秘书处的日常支出;
  (十四)其他的必要支出。
  第十二条  中评协年度会费收缴、支出状况,每年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
  第十四条  中评协应当集中公示并定期更新会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建立收费信息主动公开长效机制。
  第十五条  中评协应当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相关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中评协应当对会费交纳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会员未按时足额交纳会费或拒绝交纳会费的,由中评协或地方协会按照《章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待下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予以追认。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评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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