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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5号--退市信息披露[2023年1月修订]》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上证函[2023]101号
发文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23-1-13
实施时间: 2023-1-13
法规类型: 上市信息披露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25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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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科创板上市公司退市相关信息披露行为,增强退市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关于加强退市风险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上证发〔2023〕5号)等有关规定,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5号——退市信息披露》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此前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5号——退市信息披露》(上证函〔2022〕4号)同时废止。
  修订后的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请各市场参与人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5号——退市信息披露(2023年1月修订)
  2023-01-13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退市相关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需披露事项属于本指南附件的公告格式指引范围的,上市公司应按照相关公告格式指引编制公告。需披露事项不属于附件的公告格式指引范围的,上市公司应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等规定的要求编制公告,必要时可参考相关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
  第三条 上市公司预计出现《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披露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四条 上市公司触及《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类、财务类或者规范类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的,应当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披露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第五条 研发型上市公司因研发失败或者上市公司因规范类退市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条件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告,并说明是否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第六条 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条件并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披露相关公告。
  上市公司在收到本所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决定后,应当按照本所要求披露股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公告。
  第七条 上市公司可能触及《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的,应当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应当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八条 上市公司收到本所向公司作出的拟终止其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应当及时披露。
  上市公司收到本所作出的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书,应当及时披露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并同时披露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相关情况。
  第九条 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应当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的规定,在退市整理期间披露相关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十条 上市公司收到本所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且后续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或者上市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的交易已结束的,应当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披露股票将被终止上市并摘牌的公告。
  第十一条 存托凭证的退市相关信息披露事宜参照适用本指南关于股票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本指南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第一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二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告
  第三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公告
  第四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五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收到股票终止上市决定的公告
  第六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公告
  第七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于退市整理期交易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八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的公告

修正:

查看下载附件请到/lawandrules/guide/slkcbbsdzczywznylc/xxpljgywzn/c/571520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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