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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审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审法[2022]55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审计局
发文时间: 2022-12-28
实施时间: 2023-2-1
失效时间: 2028-1-31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149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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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审计局,市局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审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印发给你们,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审计局
  2022年12月28日

  上海市审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不予处罚情形

1

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

1.主动改正或者经审计组指出后能及时改正(即,违法行为发生后,主动提供或者按要求及时提供了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积极配合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等);

2.没有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且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2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审计单位发生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

1.违法行为轻微,且无违法所得;

2.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并能及时纠正、整改;

3.未造成危害后果。

  备注:
  1.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审计领域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2.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审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审计机关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当事人依法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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