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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2023年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1-3
实施时间: 2023-1-3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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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6号)规定,现将2023年我市税务部门按月(季)征收的各税(费)种、社保费的申报缴纳期限明确如下,其他非按月(季)申报的专项纳税申报期限,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当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申报期限另有规定或发生变动的,以电子税务局登录入口办税日历所确定时间为准。

月份

各税(费)种申报期

社保费申报期

1

1-16日

4-31日

2

1-15日

4-28日

3

1-15日

4-31日

4

1-17日

4-30日

5

1-18日

4-31日

6

1-15日

4-30日

7

1-17日

4-31日

8

1-15日

4-31日

9

1-15日

4-30日

10

1-23日

4-31日

11

1-15日

4-30日

12

1-15日

4-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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