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扶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市监注[2022]113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22-8-26
实施时间: 2022-8-26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67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扶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6日

  湖南省扶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纾困发展力度,帮助个体工商户稳定生产经营、稳定扩大就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扶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降低税费负担
  (一)延期缴纳税费。缓缴制造业个体工商户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包括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省税务局负责)
  (二)加大减免力度。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对个体工商户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对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的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省税务局负责)
  (三)对增值税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3个行业个体工商户实施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以及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留抵退税政策。(省税务局负责)
  (四)实施社保降费率、缓缴和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延续实施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失业保险保持1%低费率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实施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保)三项社保费缓缴费款执行期限为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保)返还比例从30%提高至50%,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降低经营成本
  (五)给予专项补贴。按国家政策给予房租、担保费、贷款利息、职业技能培训等补贴。(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适当减免租金。2022年位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鼓励、引导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疫情期间为受困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鼓励各地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缓缴水电气费用。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各地可根据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完善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相关工作,对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倾斜,鼓励各地对个体工商户水电气费用给予补贴。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不合理收费。(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检验检测费优惠。对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检验检测费用,范围为除厂(场)内机动车辆外的其它设备的检验检测费用,执行期限自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适当减免个体工商户疫情期间的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费用。(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金融支持
  (九)加大信贷支持。用好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推动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和首贷扩面增量。切实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推动2022年个体工商户贷款余额、户数持续增长。支持省再担保公司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鼓励融资担保公司加入再担保体系,继续完善我省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落实融资担保风险代偿补偿和保费补贴等奖补政策,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主业主责,积极扩大政策性业务规模。(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降低融资成本。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潜力,推动金融机构完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机制,将LPR下行效果充分传导至贷款利率,促进个体工商户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降低支付服务手续费。(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丰富信贷产品。推广无还本续贷、随借随还类信贷产品,强化“创业担保贷”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推广运用,满足个体工商户“短频急快”的融资需求。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最高可申请2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纾困帮扶。按市场化原则,对确因疫情影响还本付息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给予降息、减费、展期、续贷等支持。属于受疫情影响“四类人群”(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的人员、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但未住院的隔离人员、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按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征信记录。(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优化产品和服务。探索面向新产业、新业态个体工商户推出多样化保险产品和服务。鼓励开展因疫情导致餐饮业个体工商户营业中断损失保险,提升理赔效率。(湖南银保监局负责)
  四、优化营商环境
  (十四)提升登记注册便利化水平。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变更等事项,在经营者承诺保持经营条件持续合规的情况下,因疫情影响的可延期办理。(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十五)推行歇业制度。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仍有较强经营意愿和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在与雇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后,允许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程序进行歇业。(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十六)优化生存环境。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保个体工商户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加强反垄断监管,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和具有优势地位的企业为抢占市场份额挤压个体工商户生存空间。推进柔性执法,除涉及人民群众健康和财产安全领域外,对个体工商户一般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实行“首次不罚”。(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十七)规范平台经济健康发展。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个体工商户助困帮扶,放宽个体工商户入驻条件、适当降低平台服务费,引导个体工商户开展线上经营,拓展业务。(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公共服务
  (十八)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支持我省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接个体工商户发展需求,针对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组织开展订单式、定向式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支持创新创业。鼓励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等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等手段,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工作空间、共享资源等低成本、便利化、高质量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开展促消费活动。面向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文旅、餐饮、住宿、零售等行业,开展促消费活动,发放消费券、惠民券等,带动个体工商户持续恢复经营业绩。(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优化市场监管政务服务。推动建立省级跨部门“一站式”涉及个体工商户政策发布平台,加强“小个专”党建工作,发挥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畅通个体工商户反映问题、政策诉求渠道,在市场准入、质量提升、转型升级等方面提供支持。(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十二)加强法律服务。建立公益性法律服务队伍,健全个体工商户维权救济制度,依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法律服务。(省司法厅负责)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减免中小微企业 黑财资[2022]17 2022/4/16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 2014/5/20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宁波市个体 宁波市地方税务 2018/6/1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 桂地税发[2007] 2007/1/22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 天津市地方税务 2017/1/1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 大国税发[2007] 2007/6/4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 甘政办发[2023] 2023/3/17
关于开展“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的通知 国市监注发[202 2022/8/18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模式的 2017/2/28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个体工商户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 青岛市国家税务 20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