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通告2022年第3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12-29
实施时间: 2023-1-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145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部署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和我市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在天津市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系统中停用上述项目。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上述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2023年1月1日以前已通过天津市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系统开具且在有效期内的非税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按原渠道收缴。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缴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划转后,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按照属地征收的原则,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机关为森林、草原所在地税务局。缴纳义务人尚未在森林、草原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的,应首先办理税务登记或跨区税源登记。
  三、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自2023年1月1日起,由规划资源等部门进行费款核定,并将相关费源信息推送至税务部门。缴费人按照费源信息在森林、草原所在地税务局或登录电子税务局申报缴费。税务部门依据推送的费源信息征收费款。缴费成功后,由税务部门开具缴费凭证。
  四、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财政、规划资源等部门复核同意后,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等8项核定征收类非税收入退库管理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办理退付手续。
  五、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规划资源等部门做好业务交接衔接和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工作,按照“便民、高效”原则优化征缴流程,及时实现征管信息实时共享,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互联互通系统传递给财政、规划资源等部门。
  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2022年12月2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 辽财非[2010]11 2011/1/1
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划转税务部 财税[2020]9号 2020/1/1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 浙财综[2016]16 2016/5/19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转 2016/3/29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 藏财税[2021]35 2022/1/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桂财预[2018]24 2019/1/1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 苏财综[2016]20 2016/4/1
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 湘财税[2024]10 2023/12/19
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林业和草原 2023/1/1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征管职责划 国家税务总局江 20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