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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人社发[2020]1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0-7-2
实施时间: 2020-7-2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117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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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已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企业认定办法》(冀人社规[2020]3号)认定为严重困难企业的,原申请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可继续延长至2020年12月底。新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企业(单位)认定小组认定为严重困难企业的,可缓缴自申请当月至2020年12月按规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按照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照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六、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划型标准执行,确保各项措施准确落实到位,不得突破本通知的政策要求,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统筹考虑今年减免政策等因素,按程序做好2020年度基金预算调整工作。
  七、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工作。压实市县政府责任,加强工作考核,建立健全工作激励约束机制,落实缺口分担机制,强化基金归集调度,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各级政府要坚持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组织实施,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将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等各项政策落细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适时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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