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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9-8-16
实施时间: 2019-1-1
法规类型: 房产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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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支持我市经济发展,减轻纳税困难企业税收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浙地税函〔2008〕418号),现就我市房产税困难减免(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
  (二)承担政府任务;
  (三)从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和社会团体,以及承担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益职能的其他单位;
  (四)从事《舟山群岛新区产业发展引导目录》内鼓励和扶持产业,年应纳房产税在10万元以上(含)且发生严重亏损的纳税人。“严重亏损”是指纳税人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亏损额),且亏损额超过收入总额10%(含)以上。
  二、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需于当年10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二)说明困难的相关资料:
  1.纳税人申请第一种情形的困难减免,应提供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相关材料;
  2.纳税人申请第二种情形的困难减免,应提供承担政府任务的相关材料;
  3.纳税人申请第三种情形的困难减免,从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和社会团体,需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中注明发文字号;承担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益职能的其他单位,应提供承担公益职能的相关材料;
  4.纳税人申请第四种情形的困难减免,应提供上年度财务报表(相关报表如已录入电子税务局的,则不需要提供),并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中注明产业子目录。
  三、困难减免按年管理,由市局、各县(区)局负责管理。
  四、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提交的困难减免申请资料后,应在当年纳税申报期前给予办理减免核准确认手续,并将办理结果信息通知纳税人。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困难减免对象的动态管理,对经批准减免的纳税人进行跟踪评估。对虚报、瞒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以骗取减免税的纳税人,应及时追缴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六、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前减免”事项的公告》(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第2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2019年8月1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规模减税降费的精神,切实减轻困难企业的税收负担,落实“征前减免”税费优惠管理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市局研究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我市房产税困难减免(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细化。
  二、《公告》明确了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的情形
  《公告》第一条明确了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承担政府任务的纳税人;从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和社会团体,以及承担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益职能的其他单位;从事《浙江舟山群岛新区产业发展引导目录》内鼓励和扶持产业,发生严重亏损的纳税人等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的四种情形。
  三、《公告》明确了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应报送资料及办理时限
  《公告》第二条明确了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应提供《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和困难理由说明资料。其中:
  1.纳税人申请第一种情形的困难减免,应提供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相关资料;
  2.纳税人申请第二种情形的困难减免,应提供承担政府任务的相关资料;
  3.纳税人申请第三种情形的困难减免,应提供符合规定的公益性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的发文字号以及承担公益职能的相关资料;
  4.纳税人申请第四种情形的困难减免,应提供上年度财务报表(相关报表如已录入金三系统的,则不需要提供),并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中注明产业子目录。
  《公告》还明确了纳税人申请办理困难减免的截止日期为每年10月31日。
  四、《公告》明确了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的核准权限、办理流程和后续管理等事项。
  五、《公告》明确了开始施行的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前减免”事项的公告》(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第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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