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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重点举措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政办秘[2022]55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22-11-7
实施时间: 2022-11-7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1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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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重点举措》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1月7日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
  意见》重点举措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结合安徽实际,制定如下重点举措。
  一、进一步破除隐性门槛,推动降低准入成本
  (一)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
  1.按照国家部署,及时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要求,执行国家统一的清单代码,推动全省行政审批体系与清单事项紧密衔接、相互匹配,加快实现清单事项全部网上办理。持续清理带有市场准入限制的显性和隐性壁垒,实施市场准入效能试评估,按季度归集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典型案例。(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相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2.全面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外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持续优化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并提供“全程网办、一日办结”审批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着力优化工业产品管理制度。
  3.依法依规确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层级,落实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认证改革制度,加强生产、流通、使用、进口等环节强制性认证产品认证情况监督管理,鼓励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或园区创建国家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区。2023年底前,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系统,实现审批与监管系统的信息全流程互联互通、协同共享。(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财政厅、省数据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4.根据国家部署,取消或优化不必要的行政许可、检验检测和认证。推行工业产品系族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实施产品质量监管,开展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分类监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市级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推行线上线下相结合模式,为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供及时、高效的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质量管理、知识产权等综合服务,促进质量提升与转型升级。(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有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备案。
  5.严格落实《安徽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2022年底前,市、县两级编制公布本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动态编制实施规范,依托省政务服务平台,同源发布办事指南,探索开展审管联动试点,推动审批与监管系统联通、数据共享,形成“审管联动”事项清单,推动审批工作和监管工作有效衔接。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2023年6月前,总结评估并推广“一业一证一码”改革试点经验。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双告知”精准推送共享。(省委编办、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数据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切实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
  6.进一步推动招投标领域数字证书兼容互认,推进证照类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全面提升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全程电子化交易率。着力破除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全面清理违规设置的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及要求供应商必须在项目所在地或采购人所在地设立分公司等不合理规定。(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7.持续免收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政府采购活动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缴纳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2.5%。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不得限制保证金形式,供应商可自主选择以保证保险、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常态化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加快推进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缴纳招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工作,督促各地及时清退应退未退的沉淀保证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持续便利市场主体登记。
  8.开展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试点,推行登记注册全流程网上办理。开展“证照并销”改革试点,优化企业注销“一网通”服务流程,持续推进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变更“一次办”。研究制定企业异地迁移档案移交规则,优化企业迁移流程,严禁设置企业迁移条件,简化企业跨区域迁移涉税涉费等事项办理程序,2022年底前基本实现资质异地共认。健全市场主体歇业制度,强化歇业备案宣传。(省市场监管局等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数据资源局、省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推动减轻市场主体经营负担
  (六)严格规范政府收费和罚款。
  9.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范行政处罚行为,进一步清理调整违反法定权限规定、过罚不当等不合理罚款事项,坚决防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执法等行为。从严查处强制摊派、征收过头税费、截留减税降费红利等行为。围绕降费减负、惠企收费政策落实等,深入开展交通物流、水电气、金融、地方财税、行业协会商会等领域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工作,2022年底前,督促相关收费主体完成自查自纠,并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联合检查。(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安徽银保监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10.依法依规从严控制新设涉企收费项目,除中央设立的涉企收费项目外,省级以下不再设立涉企收费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相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动规范市政公用服务价外收费。
  11.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和收费项目一律实行清单管理,加强水、电、气、热等价格监管,严禁强制捆绑销售等行为,加大抽查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整治非电网直供电违规收费,全面公示非电网直供电价格,从严查处在电费中违规加收其他费用等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电力公司等相关单位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着力规范金融服务收费。
  12.严格落实《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加强银行服务收费市场调节价管理,建立并完善商业银行收费公示制度,及时更新收费项目和价格标准。综合运用约谈、监管检查、专项督查、行政处罚、公开通报等方式,督促辖内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严格落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手续费等政策措施,切实规范服务收费、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开展金融领域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及时查处利用优势地位转嫁应由银行承担的费用、贷款强制捆绑金融产品或服务、执行内部减免优惠政策要求不到位等违规行为。(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
  13.推动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商会通过“信用安徽”网站公示收费信息,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进一步巩固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清理整治“回头看”成果,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长效监管机制,持续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公开曝光、年检降档、评估降级等措施,加大惩处力度,坚决查处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到特定机构检测、认证、培训等,或以评比、表彰等名义违规向企业收费。(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深化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巩固拓展脱钩改革成果,严把行业协会商会登记入口关,强化收费源头治理,完善监管制度措施,加强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不断提高违规收费监管的精准性和实效性。(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培育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其在政策制定、行业自治、企业权益维护中的作用。(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等相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动降低物流服务收费。
  16.开展交通物流领域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依法查处不按公示价格标准收费、随意增加收费项目、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超标准收费等违规违法行为。加快铁水联运、江海联运发展,支持港口企业与铁路、航运、航空等企业加强合作,推动煤炭、矿石、粮食等大宗物资中长距离运输“公转水”“公转铁”,推动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年增长15%左右。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实施收费公路货车通行费阶段性减免10%政策。落实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公示制度并动态更新,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费。有序推进各类收费主体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公开收费标准、服务项目等信息。加强船代、货代收费监管,进一步规范船代、货代收费名称和服务内容,推动精简收费项目。(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合肥海关等相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优化涉企服务,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
  (十一)全面提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17.打造“找政策、办业务、谋发展、提诉求”的“皖企通”综合性服务平台,推出企业开办注销、不动产登记、招工用工等集成化办理服务,加快实现企业“上一个平台,办一揽子事”。持续深化综合窗口改革,优化整合相关服务事项办理流程,进一步提升线下“一窗综办”服务水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数据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18.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加快推进电子证照全量制证,扩大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合同、电子签章等应用范围,实现更多高频事项异地办理、“跨省通办”。(省数据资源局牵头,省相关单位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持续优化投资和建设项目审批服务。
  19.2022年底前,推动各市开展特定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并强化区域评估成果应用,按照“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信用有奖惩”原则,探索对用地、环评等投资审批事项试行承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相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20.探索利用市场机制推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开展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攻坚行动,编制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制定“一地一策”分类处置方案,对符合规划要求、产权关系清晰、无债务纠纷等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进行项目嫁接,引导进入土地二级市场。鼓励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低效工业用地地块,进行集中规划利用。引导零星分散的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推进产业链和产业集群发展,提升亩均效益。(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相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21.以全流程“多测合一”为目标,全面梳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各环节测绘事项,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全面放开测绘市场。根据测绘成果管理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各类测绘成果汇交和互认机制,优化测绘成果资料的提交、利用与共享流程,确保“多测合一”各类测绘成果在信息共享平台汇交。(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相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22.持续优化投资和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推动各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市政公用服务企业系统深度融合,实现市政公用服务报装事项在各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一窗受理、全程督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相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加强跟踪调度,建立健全重大项目要素保障工作专班等机制,强化土地、生态环境方面等各类要素保障,落实国家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相关政策,允许重大投资项目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补划论证等,协调指导污染物排污总量替代来源等工作,开通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加快履行审批手续。(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相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24.鼓励银行机构适当下放审批权限,提高优质项目审批效率,分类推进项目审批投放,对已授信审批并满足放款条件的,督促银行机构加快放款;对在审的,督促银行机构优化流程、加速审批;对暂不具备授信审批条件的,鼓励银行机构积极配合项目申请方寻求解决措施。(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着力优化跨境贸易服务。
  25.指导企业用好“安徽RCEP助企服务公共平台”,推动各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完善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并接入全省跨境电商数据交换二级节点。优化跨境电商进出口退换货管理,全面推广退货中心仓模式,实现集约化作业与合理监管,有效降低跨境电商企业经营成本并缩短整体退货时间,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开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进一步扩大“单一窗口”应用范围,为企业提供通关物流信息查询、出口信用保险办理、跨境结算融资等服务。(省政府办公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合肥海关、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切实提升办税缴费服务水平。
  26.依托全省非税收缴电子化和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全面推行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推动非税收入全领域电子收缴、“跨省通缴”,便利市场主体缴费办事,2022年底前,实现全省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全覆盖。实行企业所得税“报退合一”,实现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口退税全流程无纸化。进一步优化留抵退税办理流程,简化退税审核程序,强化退税风险防控,确保留抵退税安全快捷直达纳税人。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范围,推行跨省异地电子缴税服务,2022年11月底前,实现95%税费服务事项“网上办”。进一步扩大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储存试点范围。(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持续规范中介服务。
  27.全面实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动态调整省、市、县三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增设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省委编办牵头,省相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28.依法纠正行政机关指定中介机构垄断服务、干预市场主体选取中介机构等行为。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开展省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落实降低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有关政策,指导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清理规范环境检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融资担保评估等涉及的中介服务收费。(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数据资源局等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健全惠企政策精准直达机制。
  29.2022年底前,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等醒目位置设置惠企政策专区,依托“皖企通”汇集本地区本领域市场主体适用的惠企政策,实现惠企政策和办理指南动态更新。持续深化涉企信息数据汇聚共享,依托安徽省大数据平台构建政策主题数据库,推动实现“人找政策”到“免申即享”转变。依托“皖企通”打造惠企政策移动端服务体系,设立惠企政策集中办理窗口,线上线下推动各类惠企政策精准供给。(省数据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加强公正监管,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十七)创新实施精准有效监管。
  30.深化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广“一业一查”模式,进一步整合抽查事项,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完善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功能,推进与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信息共享、业务协同,依托“皖政通”,建设移动监管专区,推动监管业务向移动端延伸,完善风险预警核查处置机制,及时处置风险预警信号。全面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持续提升双随机抽查中差异化监管措施运用率。推行“信用+风险”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模式,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对市场主体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根据信用等级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数据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及省商事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严格规范监管执法行为。
  31.2022年底前,编制省、市两级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决杜绝“一刀切”“运动式”执法,严禁未经法定程序要求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按照国家部署,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消防安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域执法工作指引和标准化检查表单,规范日常监管行为。(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相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32.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和督查考核机制。按照“谁制定、谁审查”原则,对新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严格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根据国家立法情况,推动修订《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适时开展重点领域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定期开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专项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行政机关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行为,打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和省反不正当竞争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33.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推动非正常专利申请核查整改,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及时查处违法使用商标和恶意注册申请商标等行为。加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和监管,坚决遏制恶意诉讼或变相收取“会员费”“加盟费”等行为,切实保护小微商户合法权益。加快实施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发挥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安徽分中心作用,加强对海外风险防控和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的指导。(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相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切实稳定市场主体政策预期
  (二十一)不断完善政策制定实施机制。
  34.制定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相关举措,建立政企常态化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回应企业诉求。全面落实涉企政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实情况专项监督,提升审查质效。落实重大涉企政策管理规定,重大涉企政策出台前充分听取相关企业意见,把握好政策出台和调整的时度效,科学设置过渡期等缓冲措施,切实避免“急转弯”、政策“打架”。(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相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着力加强政务诚信建设。
  35.完善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开展政务失信常态化治理。加强对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推动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持续开展依法推进公共政策兑现和政府履约践诺专项行动,加强对公共政策兑现、合同协议履行等进展情况的调度,对数额较大、权利义务关系复杂的,按照“一案一策”建立问题清单、法律责任清单和兑现履约清单,依法全面推动及时兑现。强化“府院联动”,进一步加大对涉党政机关未结执行案件的办结力度。(省司法厅牵头,省相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坚决整治不作为乱作为。
  36.严格落实营商环境“十做到”“十严禁”,坚决纠正各种懒政怠政等不履职和重形式不重实绩等不正确履职行为。建立健全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问题线索核查处理机制,充分发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作用,及时查处市场主体和群众反映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切实加强社会监督。(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数据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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