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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明确民办学校收费票据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财综[2022]1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4-2
实施时间: 2022-4-2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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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税务分局、教育局,民办学校: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明确民办学校收费票据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非税〔2021〕3号)的通知,自2022年秋季开学起,全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包括独立学校)收取学费、住宿费应按规定使用增值税发票(以下简称“发票”),不再使用财政票据。为确保票据使用有序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尽快办理财政票据核销手续
  民办学校应按财政票据核销要求,于2022年7月31日前认真清理不再使用的财政票据,到原核发财政票据部门办理核销手续。对已使用票据存根,由民办学校按《福建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保管和销毁。
  二、及时登记信息确认及税务发票申领
  民办学校应及时到税务部门登记信息确认,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进行税务信息确认的民办学校,经实名认证后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领发票。
  三、有关要求
  (一)各区财政部门应及时会同教育部门将文件精神通知到属地民办学校,并在2022年7月31日前完成财政票据核销工作。
  (二)各税务分局应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事项,积极引导纳税人网上申领发票,及时满足纳税人的合理需求。
  (三)各区财政、税务、教育部门要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确保民办学校收费票据使用平稳过渡。
  附件: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明确民办学校收费票据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教育局
  2022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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