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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环境保护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第0763号提案的复函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9-8
实施时间: 2021-9-8
法规类型: 环境保护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80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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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您提出的关于环保税实施过程中相关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利用企业排污大数据成果的建议
  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相关要求,环境保护税征管机制为“税务征收、企业申报、环保监测、信息共享、协作共治”,即纳税人自主申报,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税务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协作配合。因此,税务机关不能直接引用第三方数据对纳税人申报数据进行核算。
  二、关于由第三方机构协助进行环保税核算的建议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申报后,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的申报数据资料与生态环境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比对结果不一致的,按照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的数据确定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对纳税人申报信息异常的,税务机关会通过复核系统提请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复核,并按照生态环境部门反馈的复核结果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上述征管模式既落实了企业自主申报的纳税义务,又保障了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需要。从目前实践看,这一机制是有效的、符合征管实际的。
  针对委员提出的其它相关建议,我局也将与市级相关部门进行充分论证,并适时向国家有关部门反馈。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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