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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资[2022]68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2-9-1
实施时间: 2022-9-1
法规类型: 黑龙江 日常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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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核清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家底”,省财政厅决定组织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并形成了《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认真抓好落实,并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清查核实-专项清查”模块报送资产清查报表。
  如遇政策方面的问题,可咨询并反馈省财政厅,联系电话:0451-53609615、53637027、53635414;报表软件方面的问题,可咨询系统开发公司,联系电话:13654526539、13654527454、18545870725。
  附件:《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2年9月1日

  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核清行政事业性资产“家底”,夯实资产管理信息基础数据,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深度融合,依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一、工作目标
  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非流动资产底数,核实资产使用状态,完善资产数据信息,推动账实相符、账卡相符、账表相符,真实、完整反映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状况,为实现国有资产报告全口径、全覆盖奠定基础。在核清资产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资产合理使用,提高资产利用效率,为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奠定基础。
  二、清查基准日、范围和内容
  (一)清查基准日
  以2022年7月31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
  (二)资产清查范围
  1.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直接支配国有资产并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等单位纳入清查范围。
  2.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纳入清查范围。
  (三)资产清查内容
  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支配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资产存量情况和使用状况。
  三、工作步骤和内容
  (一)准备阶段(2022年8月)
  省财政厅制定全省资产清查工作方案,部署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省直部门负责组织所属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各市县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二)实施阶段(2022年9月1日至10月31日)
  1.单位自查。一是建立清查机制。成立由资产、财务、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制定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二是核对盘点。对照财务账、资产信息系统数据和实物进行清查盘点,填报资产清查报表,完善资产信息系统数据信息。三是搜集证明材料。对清查出的资产盘盈、损失等事项,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规定,搜集、整理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四是报告工作情况。自查完成后,向主管部门提交资产清查工作报告、资产清查报表、资产核实申报文件、资产清查损失核实表及相关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五是专项审计。单位认为有需要的,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
  2.审核报送清查结果。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清查结果进行审核汇总,于2022年10月31日前将本部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资产清查汇总表和所属各单位资产清查报表及资产损溢申报材料报送至本级财政部门。
  (三)检查核实损失阶段(2022年11月)
  1.专项检查。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根据工作情况,可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结果进行检查或抽查。
  2.核实批复资产损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按照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对单位资产损失事项进行批复。省直主管部门将批复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3.单位调整账务。单位按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复,调整账务和资产信息系统数据。
  (四)汇总阶段(2022年12月)
  1.各市县于2022年12月20日前将本地区资产清查工作报告、资产清查汇总表报送至省财政厅。
  2.省财政厅对全省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
  四、损溢核销程序
  (一)资产盘盈、损失认定。各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关于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的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1.盘盈资产指在清查基准日无账面记载,但单位实际占用使用资产,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因无房屋权属证书未入账核算资产;二是来源不明不能确定权属资产,暂按国有资产管理;三是接收无偿划转、捐赠未入账核算的资产;四是以其他方式取得未入账核算的国有资产。
  2.盘亏资产指在清查基准日有账面记载,但实际发生短少的情形,包括丢失被盗资产、因时间较长无法查明去向资产、由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灭失资产、未经审批已处置资产等。
  (二)省级单位资产盘盈、损失审批。省级单位清查出的盘盈资产,由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有关规定确定价值后入账核算。清查出的资产损失,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资产损失处置意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审批权限,经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核(批)后进行账务处理。
  (三)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资产核实审批权限。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部门(单位)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领导责任、工作推进、考核评价、督导问责“四个体系”要求,建立资产清查工作机制,明确具体分工,责任落实到人,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有效落实。
  (二)精心组织。各部门(单位)、各地方要做好动员、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清查效果,切实核清资产底数。资产清查完成后,各单位要及时更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资产数据信息,未录入系统的资产要逐项录入资产卡片,经批准处置的资产要及时调整,做到资产数据信息完整、准确,真实反映资产状况。
  (三)严肃纪律。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此次资产清查后,仍然发生账实不符问题,将按规定严肃处理。
  (四)加强督导。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分阶段推动单位完成清查工作;深入了解单位账实不符的实际情况、产生原因,分类研究解决问题措施;督促单位做好清查后续账务调整、资产信息系统录入等工作,确保通过此次清查摸清资产底数。
  附件:
  1.资产清查报表
  2.资产清查报告模版
  3.资产清查损失核实表
  4.资产清查工作指南
  5.资产清查软件操作说明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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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xls    
附件4.docx    
附件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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