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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人社规[2021]12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审计厅
发文时间: 2021-12-28
实施时间: 2021-12-28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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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省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审计署《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84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审计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制度改革,我们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审计厅
  2021年12月28日

  黑龙江省深化审计专业人员
  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审计专业人员评价制度,根据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及人社部、审计署《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84号)等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总体部署,遵循审计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健全符合审计人才职业特点的科学化、规范化的职称制度,更加科学、规范、公正地评价审计专业人员,培养造就一支信念坚定、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人才队伍,为维护全省财政经济秩序、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审计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发展。立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紧紧围绕审计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求,发挥人才评价的“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营造有利于审计人才成长和职业发展的评价制度环境,让在一线踏踏实实作出贡献的审计专业人员有成就感和获得感。
  ——坚持科学评价。落实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要求,结合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等不同领域审计工作实际开展分类评价,突出考察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等倾向,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完善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大数据审计、风险管理审计等新兴审计领域评价标准。
  ——坚持以用为本。促进评价结果与审计专业人员培养、使用相结合,鼓励用人单位将选人用人制度与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有机衔接,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审计人才活力,促进人岗相适、人尽其才,不断壮大优化审计专业人才队伍。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制度体系。审计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审计师、审计师、高级审计师和正高级审计师。
  审计专业人员各级别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引导审计专业人员坚持以审计精神立身、以创新规范立业、以自身建设立信,恪守审计准则和职业操守。完善诚信承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学术不端等行为实行“零容忍”。
  实行分级分类评价。初级、中级职称注重考察专业基础和实务能力,高级职称注重考察业绩水平和业务引领作用。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事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人员,包括从事内部稽核和风险管理相关工作的审计人员,突出评价其职业判断能力和工作成果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对从事国家审计人员,建立健全专业能力标准评价体系,注重评价其工作业绩、政策水平和专业能力,将通过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作为专业能力评价的参考。
  突出评价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充分体现审计职业属性,注重考察审计专业人员的能力水平、创新成果和实际贡献,引导审计专业人员增强政治能力、专业胜任能力、宏观政策研究能力和审计信息化能力。实行审计业务和理论成果代表作制度,将审计专业人员的代表性业务成果作为职称评价的主要内容,审计报告、审计方案等业务资料,审计工作制度、专利证书等工作成果均可以作为业务成果代表作;审计理论文章、调研报告、科研课题、著作教材、审计案例等均可以作为理论成果代表作。
  根据国家《审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制定《黑龙江省审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附件)。
  (三)创新评价机制。实行多元化评价。建立适应不同层级审计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评价机制,助理审计师、审计师实行考试评价,注重考查审计知识和能力;高级审计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高级审计师考试合格可以作为审计专业能力水平的证明;正高级审计师一般采取专家评议与面试答辩等综合评价方式。
  加强评审委员会建设。建立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积极吸纳会计、经济、工程、计算机、法律等领域学术和实务专家进入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严格执行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制度,健全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加强对评审委员会的组织管理,确保评审客观、公正。
  建立评审绿色通道。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审计高端人才,以及在创新审计技术和方式方法、推动行业发展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优秀审计专业人员,可以不受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一线工作的审计专业人员,重点考察其工作实绩。
  (四)衔接培养使用。充分发挥职称制度对审计专业人员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推动职称制度与审计高端人才培养、审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等有机衔接。落实国家审计专业考试中免于考查、互认互免政策,以及审计职称与经济、会计、统计等相近职称的衔接政策,减少重复评价。
  用人单位应当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审计专业人员,实现评价结果与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做到因事设岗、按岗择人、人岗相适。建立健全审计专业人员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加强审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创新和丰富审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的方式和内容,促进审计专业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
  (五)加强服务监管。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审计专业人员职称申报渠道,简化申报证明材料,规范和优化申报程序,提高评审工作效率,减轻职称申报人员负担。加强职称评审监管,健全完善公示制度、回避制度,建立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参评人员有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等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深化审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推动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做好改革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切实推动各项改革任务落实见效。
  (二)明确职责,狠抓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审计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主管职责,深入领会改革精神,准确把握改革的目标任务和具体要求,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标准或擅自扩大评审范围。国家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后,各地各部门不得再采取评审或认定等方式授予审计系列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本方案出台前,通过评审取得的我省“研究员级高级审计师”资格相当于正高级职称。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认真细致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引导审计专业人员积极参与改革,引导社会各有关方面支持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积极应对改革推进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复杂敏感事项要及时报告,共同研判、协同处理,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方案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鼓励符合条件的公务员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审计专业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附件
  黑龙江省审计专业人员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审计专业技术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根据人社部、审计署《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84号)及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专业划分
  审计。
  第三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中从事审计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资格名称
  审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高级审计师、正高级审计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审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提高审计工作水平,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 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七条 现有最高层级职称在本专业岗位聘任1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档次。
  第八条 申报高级审计师须通过全国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且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
  第九条 学历与资历
  一、高级审计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4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6年。
  取得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参加高级审计师考试时,可以视同具备审计师职称。
  二、正高级审计师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在参加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时,可视同具备高级审计师职称。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三、已经离退休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能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高级审计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及工作能力
  (一)系统掌握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方法、技巧。
  (二)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审计工作经验,能够独立负责组织和指导某一个单位、部门或专业的审计业务工作,带领、指导审计师及其他审计专业人员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完成审计项目任务。
  (三)具备较强的审计职业判断能力,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风险防控、维护经济安全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促进经济管理工作或领导决策提供指导咨询,有效推动提高某一个单位、部门的审计监督和风险管理水平或取得一定经济、社会效益。
  (四)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审计相关理论或技术研究成果,或完成审计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制度或方法创新等。
  二、工作经历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5个以上大、中型审计项目的审计组组长或主审。
  (二)主持实施省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3项以上;或市(地)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4项以上;或县(区)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5项以上。
  (三)担任省委、省政府交办的相关审计事项的组长或主审2次,或担任市(地)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相关审计事项的组长或主审3次,或担任县(区)级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相关审计事项的组长或主审4次。
  (四)主持或承担省(部)级以上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1项,或由市(地)级人民政府或省审计厅下达的上述课题2项,并经验收结题。
  (五)主持制定本部门(单位)的审计业务、审计管理方面的规范、规定、办法2个,并正式印发实施。
  (六)在县(区)级以上审计专业培训班或应聘在成人教育财经类专业培训班上编撰2门审计专业课教材,累计讲授100学时以上。
  三、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在担任组长或主审的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在省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3项以上在市(地)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二)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2项以上被省委、省政府采用;或有3项以上被省审计厅或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市(地)级党委、人民政府采用;或有4项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三)审计或审计调查中发现并向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移送重大经济犯罪线索1次以上,且其审计结果成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或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2次以上,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四)内部审计人员在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审计项目工作期间,有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市(地)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且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他单位正式采用。
  (五)在社会中介组织作为负责人或主要承办人完成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资产评估、管理咨询等3项以上。
  (六)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县(区)级以上行业或1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七)主持或承担(前3位)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在省内具有较高水平。
  (八)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大数据审计、风险管理审计等新兴审计领域,有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市(地)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且决定予以推广。
  (九)审计业务审理复核、审计工作管理、审计成果利用、审计专业培训成效显著,做法、经验对审计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在省内或国内具有较高水平。
  第十二条 正高级审计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及工作能力
  (一)系统掌握和熟练应用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方法、技巧,把握审计工作规律和发展趋势。
  (二)政策理论水平高,审计工作经验丰富、业绩突出。具备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和关键性问题的职业判断能力,能够组织和指导某一个行业、区域、单位或部门的审计工作,组织、管理、主持完成大规模审计项目,推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达到良好水平。
  (三)具备突出的创新能力,能够提出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审计理论建议或将前沿技术应用于审计工作实践,有效发挥审计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
  (四)能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有效指导审计专业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审计人才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在审计专业人员团队中发挥领军作用。
  二、工作经历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7个以上大、中型审计项目的审计组组长或主审。
  (二)主持实施省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5项,或市(地)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6项,或县(区)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7项。
  (三)担任省委、省政府交办的相关审计事项的组长或主审4次,或担任市(地)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相关审计事项的组长或主审5次,或担任县(区)级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相关审计事项的组长或主审6次。
  (四)主持或承担省(部)级以上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3项,或由市(地)级人民政府或省审计厅下达的上述课题5项,并验收结题。
  (五)主持制定本部门(单位)的审计业务、审计管理方面的规范、规定、办法4个,并印发实施。
  (六)在县(区)级以上审计专业培训班或应聘在成人教育财经类专业培训班上编撰3门审计专业课教材,累计讲授100学时以上。
  三、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一)在担任组长或主审的审计项目中,有3项以上在省级以上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5项以上在市(地)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二)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反映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4项以上被省委、省政府采用;或有5项以上被省审计厅或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市(地)级党委、人民政府采用;或有6项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三)审计或审计调查中发现并向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移送重大经济犯罪线索3次以上,且其审计结果成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或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4次以上,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四)内部审计人员在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审计项目工作期间,促进制度创新和内部控制规范,有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且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他单位正式采用。
  (五)在社会中介机构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资产评估、管理咨询等项目5个以上,为市(地)级以上大中型企业、行业组织发展作出较大贡献。
  (六)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市(地)级以上行业或3个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七)主持或承担(前2位)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在省内具有高水平。
  (八)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技术方面的论文或出版专著(译著、教材),并获得转载或引用,能够代表本人的能力业绩水平,有理论创新或实践创新,具有较大的学术影响力或社会影响力。
  (九)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大数据审计、风险管理审计等新兴审计领域,有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且决定予以推广。
  (十)审计业务审理复核、审计工作管理、审计成果利用、审计专业培训成效显著,做法、经验对审计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在省内或国内处于前沿水平。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等须同时具备;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本数)。
  第十四条 本标准中所有业绩成果均为本专业领域内,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申报人员取得与本标准中工作业绩成果层次或水平相当的业绩成果,经本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市(地)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可比照相应评审条件参加评审。
  第十五条 本标准中有关问题的特定解释与说明:
  一、“大中型企业”,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2017〕213号)划分,今后国家有新规定,从其执行。
  二、“大、中型审计项目”,是指县(区)级以上政府财政收支审计;县(区)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大、中型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市(地)级以上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大、中型企业审计;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审计;相应的其他审计。
  三、“市(地)级”均指设区的市(地),不含县级市。
  四、凡冠以“主要承担者”“主要参与者”“主要完成者”除载明之外均指排名前3名。
  第十六条 取得会计、经济、统计、工程系列(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视同具备审计师职称,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参加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可参加高级审计师评审;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人员,视同具备高级审计师职称,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参加正高级审计师评审。
  第十七条 优秀审计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申报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具体按照黑龙江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黑龙江省审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黑龙江省审计厅)负责解释,自2022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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