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国资管理 > 地方国资 > 江苏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发改规发[2022]3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2-8-24
实施时间: 2022-10-1
失效时间: 2027-9-30
法规类型: 江苏 日常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142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我委修订了《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切实推进政府投资项目闭环管理,提升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水平。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22年8月24日

  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4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0〕68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本省区域内使用预算资金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项目审批执行情况、投资情况、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目标完成等进行综合检查考核的活动。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的重要内容,是项目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的必要手续。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及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并在国家规定的各专项验收合格后,应当由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权部门(以下统称项目竣工验收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其他有权部门,是指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以外的项目竣工验收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赋权的项目竣工验收部门。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项目的专项验收工作,并对验收结果和出具的验收意见负责。
  第二章 项目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有关规定、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文件等相关支撑性文件;
  (三)有关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以及合同中明确采用的质量标准和技术文件等;
  (四)有关项目竣工验收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批复的建设内容,实现批复的功能目标;
  (二)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专项验收,并取得相关手续;
  (三)必须进行的项目实施结果检验检测、技术鉴定、认证(定)已经完成;
  (四)项目实施结果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
  (五)项目实际完成投资在批复的投资概算范围内;
  (六)项目财务已通过审计;
  (七)项目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准确、系统,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八)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章 项目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
  第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一般应当在项目建设完成转入试运行一年内,由项目单位向项目竣工验收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向项目竣工验收部门提出竣工验收书面申请前,应当准备以下材料:
  (一)项目竣工验收综合报告(格式参见附件1);
  (二)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作总结报告、技术资料和结论意见;
  (三)职能部门出具的专项验收文件或者意见;
  (四)项目实施结果的检验检测报告、技术鉴定意见、认证(定)意见等;
  (五)项目财务审计报告;
  (六)与项目竣工验收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项目单位向项目竣工验收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书面申请,同时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综合报告》和《项目竣工验收审查信息表》(格式参见附件2)。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竣工验收审查信息表》须经项目单位盖章确认;
  (二)项目竣工验收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九条要求对项目竣工验收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必要时对项目单位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中填报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情况等信息资料进行比对;
  (三)项目竣工验收部门根据初步审查结果,可以组织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和实地评估。对技术性较强的,可以先行组织技术预验收,并出具专家技术预验收审查意见;
  (四)项目竣工验收部门主持召开竣工验收会议,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意见》。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项目审批及招投标情况;
  (二)项目是否按照批复的规模、标准、内容及投资完成;
  (三)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四)项目运行情况;
  (五)项目专项验收情况;
  (六)项目实施结果的检验检测报告、技术鉴定意见、认证(定)意见情况;
  (七)概算执行及财务审计情况;
  (八)与项目竣工验收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项目竣工验收组织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成立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由竣工验收部门代表、项目审批部门代表、项目专项验收职能部门代表以及与项目建设相关的职能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下设专家组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项目竣工验收部门派员担任,可以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由其他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
  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不得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参加项目竣工验收的专家与项目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验收工作的,应当回避。
  对投资规模较小、技术较简单的项目,可以简化成立竣工验收组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会议主要议程由主任委员确定,主要包括:
  (一)宣布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组建专家组;
  (二)听取项目单位有关验收准备工作总结汇报;
  (三)听取相关部门意见;
  (四)查阅项目建设和运行档案资料,查验项目现场和运行情况等;
  (五)讨论并通过《项目竣工验收意见》,验收委员会签名;
  (六)宣布项目竣工验收结论意见。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部门对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及时印发《项目竣工验收意见》。
  对竣工验收未通过的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应当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明确整改时限和整改要求。项目单位按要求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后,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竣工验收部门的,专家从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专家库中产生,由相关领域的技术、财务、项目管理等专业人员组成。本级项目竣工验收部门缺少专家的,可以向上级部门提出专家库使用申请,邀请专家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对建设周期长、因故无法继续实施或者无必要继续实施的项目,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可以分期或者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按单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和竣工验收的基本信息。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纠正、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投资安排,并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信用档案,报送至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一)未及时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未经项目竣工验收或者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二)项目竣工验收会议上已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和要求的,项目单位逾期未整改而造成损失的;
  (三)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经费由项目竣工验收部门预算支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能源、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等项目竣工验收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采取投资补助或者贷款贴息方式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相应资金管理办法明确需要项目竣工验收的,由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的项目竣工验收部门,参照本办法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相应资金管理办法没有明确规定需要项目竣工验收的,按照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苏发改规发〔2020〕2号)、2021年1月11日印发的《关于规范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和省级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 浙审投[2014]27 2014/6/1
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审投发[2006]11 2006/1/20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2016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 绍政发[2016]5号 2016/2/3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 黔府办发[2023] 2023/2/17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济政字[2014]3号 2014/1/29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 苏发改规发[202 2022/10/1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 粤国土资规保发 2010/3/10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甘政办发[2011] 2011/5/3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政府 沪府发[2016]10 2017/1/1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 甬财政基[2006] 20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