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司法鉴证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司法鉴定收费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发改收费发[2022]1279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10-27
实施时间: 2022-10-27
法规类型: 司法鉴证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155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行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鉴定机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顺利开展,推动法治江苏建设,现就严格执行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关于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19〕708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文证审查收费
  (一)司法鉴定以检查、检验、试验等形式进行,且主要依据检查、检验、试验结果出具司法鉴定意见,文证资料对鉴定及鉴定意见起到辅助或者参考作用,不得另行收取文证审查费。
  (二)司法鉴定以检查、检验、试验等形式进行,同时需要审阅大量文证资料,甚至通过补充调查等手段来印证和发现问题,同一个案件在收取相应鉴定费的同时,可以收取一次文证审查费。
  二、严禁分解项目收费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苏发改收费发〔2019〕708号文件规定,不得分解鉴定事项并分别收费,属于鉴定过程环节的事项不得另行收费。同一个案件涉及多个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时告知委托人,并在司法鉴定委托书中载明,未载明的不得收费。已在司法鉴定委托书中载明的鉴定事项,不得以鉴定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其他鉴定事项另行收费。
  三、严格文书鉴定收费
  物证类文书鉴定收费原则上以检材数量为计费单位基数。笔迹鉴定、印章印文鉴定事项的比对样本属于不同种属的,可以将一个以上的种属数量计入计费单位,同一种属的比对样本不得收费。其他文书鉴定事项的比对样本不得收费。涉及财产案件的文书鉴定,同一个案件的累计收费总额不得超过10万元。
  四、明确疑难复杂司法鉴定案件认定标准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苏发改收费发〔2019〕708号文件附件《江苏省疑难复杂司法鉴定案件认定标准》规定情形和程序,认定司法鉴定疑难复杂案件。其中“涉及多学科或者需要实验室特殊检验的鉴定案件”认定,不能仅以仪器设备价值或者实验室鉴定检验方法的复杂程度,作为认定疑难复杂案件的唯一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已普遍使用的仪器设备或者实验室鉴定检验方法,不得作为疑难复杂司法鉴定案件的认定依据。涉及财产标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视为巨额民事诉讼案件。
  五、加大收费监管力度
  发展改革、司法行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司法鉴定收费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及时组织当地司法鉴定机构贯彻学习,并跟踪落实情况。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行业收费管理,指导司法鉴定机构严格执行司法鉴定收费政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监管力度,会同发展改革、司法行政部门通过政策指导、提醒告诫、行政约谈等方式,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管,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司法鉴定机构规范收费。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司法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 黔价费[2010]19 2010/12/10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征求《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 闽价函[2013]30 2013/10/25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湘价服[2007]11 2007/9/20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司法厅延长《关于规范司法鉴定项目和 冀发改公价[202 2022/7/1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 2022/5/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机关收费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9]86 1999/5/12
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承接司法鉴定业 黑会协函[2020] 2020/8/25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司法鉴定业务执业风险提示函 2020/6/29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天津市资产评估协会关于组织申报天 津注协[2019]82 2019/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