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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关于在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营口片区开展外汇创新业务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汇发[2019]10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9-7-12
实施时间: 2019-7-12
法规类型: 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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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各市中心支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深化外汇管理改革,促进投融资便利化,有效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以下简称“辽宁省分局”)决定从即日起,在中国(辽宁)自由贸易实验区沈阳、营口片区开展外汇创新业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允许在试验区内继续开展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操作指引详见附件1),凡以前操作与本通知操作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操作指引执行。
  二、允许试验区内企业在辽宁省分局辖内任一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与注销业务。
  三、允许试验区内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参照实际投资规模,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将资本项目收入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依法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四、允许试验区内企业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除“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应超过5000万美元”外,其余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7号)办理。
  五、允许试验区内已选择“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可调整为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一经调整不得变更。有调整需求的企业可在新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变更申请,外汇局审核同意后允许变更,并在该笔外债《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备注栏中予以标注。变更后,企业将采用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
  六、允许试验区内企业跨境融资的提款币种、偿还币种与签约币种不一致,但提款币种与偿还币种须一致。
  七、允许试验区内企业的外债注销登记业务由辽宁省分局辖内任一银行办理,企业办理外债注销登记业务没有时限要求(操作指引详见附件2)。
  八、适用试验区外汇试点政策办理业务的企业需留存相关业务资料,以备银行和外汇局事后监督查验。除另有规定外,机构、个人应留存充分证明所涉业务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含电子单证)等5年备查。
  九、各银行在办理试验区内外汇试点政策相关业务时,需遵循行业自律要求深入进行尽职调查,依法办理业务,并加强事后监督。发现相关业务或办理主体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外汇局。
  十、各市中心支局每半年首月7日前向辽宁省分局报送前半年度辖内试验区业务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跨境收支、结售汇数据及同比环比分析(应区分本外币数据;分析重点交易项目对试验区数据的贡献度;分析所辖试验区数据对全辖数据的贡献度等);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及原因分析;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十一、辽宁省分局将适时对试验区相关业务办理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依法查处涉嫌违规行为。对于不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业务的银行,将视情节要求整改或取消试点资格。
  十二、各市中心支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支局和银行。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辽宁省分局反馈。
  附件:
  1.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操作指引
  2.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注销登记业务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
  2019年7月12日

相关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关于在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营口片区开展外汇创新业务的通知.docx    
附件2: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注销登记业务操作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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