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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财政税收专业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人社发[2022]55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2-11-12
实施时间: 2022-11-12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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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财政税收专业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施行。
  (此页无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2022年11月12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财政税收专业
  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经济系列财政税收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经济快速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申报范围
  (一)本条件适用于自治区在岗从事财政经济、财政税收管理及财政税收理论研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高级职称评审。
  (二)对口支援新疆援派期为1年以上,且正在援疆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财政税收专业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采取“考评结合”方式。
  第四条 申报财政税收专业高级经济师职称,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标准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六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三)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四)有重大劳动纠纷、劳动安全等问题者,以及在财政税收管理服务活动中因不当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者,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七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和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执行,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八条 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与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二、学识水平
  1.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财政税收理论和发展动态。
  2.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政税收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一个单位的财政税收管理工作。
  3.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有效提高了财政税收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
  4.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财政税收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财政税收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方法或制度创新等。
  三、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
  (一)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经济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丰富的财政税收管理实践经验,能够独立领导或组织一个地区的财政税收工作,能够正确执行财政税收法律、法规和制度,能够对财政、税收管理和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并参与财政税收政策决策。
  2.财政税收工作业务骨干,有较强的财政税收管理工作能力,能够熟练运用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组织本岗位的财政税收工作,能够解决财政税收实务工作中的复杂问题。
  3.具有较强的财政税收理论研究能力,能够主持或主要承担财政税收调研、科研课题,提出有价值的财政税收政策建议,撰写高质量的调查研究报告或学术论文。
  4.能够讲授财政税收专业知识或指导、鉴定财政税收工作,具有培养中级以上财政税收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
  (二)业绩成果
  取得经济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财政税收科研课题研究,理论上有创新,研究成果应用于实践,并取得明显成效。
  2.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制定财政税收政策、制度或办法并实施,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产生良好成效。
  3.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财政税收改革,对提高财政税收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产生良好成效。
  4.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财政税收法规制度,在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保障经济社会支出需求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5.在增收节支、依法治税、提高财政税收管理水平等方面创造出先进的管理机制、方式和经验,并得到推广应用。
  6.在国内公开发行的期刊、报纸发表财政税收专业论文(第一作者,不少于2000字)2篇以上,发表的论文与本专业工作具有高度相关性和一定的创新性。县(市、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结合本职工作及专业特点独立撰写2篇以上与工作岗位有关的经济分析报告、调研报告或年度财务工作报告等研究性报告(不少于3000字),经评审专家评定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
  7.公开出版财政税收专业的专著或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主持、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撰(编)写财政税收专辑或培训教材1部以上。
  第九条 本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8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财政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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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人社发[2022] 2022/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