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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政办发[2022]75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2-10-30
实施时间: 2022-10-3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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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任务分工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
  制度性交易成本任务分工方案

  为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帮助市场主体解难题、提信心、增活力,努力让各类市场主体在江苏运营成本最低、办事效率最高、贸易投资最便利、发展预期最稳定,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和我省有关工作要求,制定如下任务分工方案。
  一、持续破除隐性门槛,降低市场主体准入成本
  (一)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1﹒贯彻落实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审批机制、监管机制,推动清单事项全部实现网上可办。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稳步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大力开展带有市场准入限制的显性和隐性壁垒清理工作,加快建立长效排查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牵头,省相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2﹒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推动《江苏省外商投资条例》立法,提升鼓励类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效率,强化外资企业和项目服务协调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牵头,省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工业产品管理制度。
  3﹒修订、制定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许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受理审查工作要点、许可审查决定工作要点,进一步规范工业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涉及的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管理。落实国家关于工业产品系族管理规定,解决重复检验检测、审批认证等问题。依据国家试点范围指导C指定认证机构采用试点企业检测报告替代第三方检测报告。(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持续优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管理系统,推动工业产品快速投产上市。积极推进全省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标准化试点、复制推广工作。(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落实国家生产企业质量信用评价规范,组织开展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分类监管试点,探索建立质量信用监管长效机制。(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行政许可和行政备案便利化水平。
  6﹒全面落实行政许可清单制度,2022年底前,全面构建省、市、县三级行政许可清单体系,编制行政许可实施规范,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收费标准以及监管的主体、重点环节、规则标准。更新调整办事指南,年底前实现许可事项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省政务办牵头,省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7﹒持续深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大力推广“告知承诺制”,推动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积极探索“一业一证”改革。2022年底前,制定《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规范》地方标准。(省政务办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8﹒认真贯彻国家、省提高政府监管效能工作要求,试点推进“审批—监管—执法—信用”闭环管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要完善划转事项的审管衔接,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省政务办牵头,省委编办、省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9﹒规范行政备案事项管理,按照国家部署开展行政备案事项梳理。优选1-2类行政权力事项探索开展规范化管理试点。(省政务办牵头,省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电子化、规范化。
  10﹒修订《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等重点领域全链条监管,切实规范招投标各方主体行为。出台《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实施细则》等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推动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全流程在线办理。加快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领域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开展招投标数字证书跨平台互认试点应用,统筹协调各地开展系统升级改造、联调测试,积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数字证书跨地区、跨平台互认。(省政务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根据国家要求,探索电子营业执照在招投标平台登录、签名、在线签订合同等业务中的应用。(省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常态排查清理违规设置的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等,不得将在本地注册企业或建设生产线、采购本地供应商产品、进入本地扶持名录等与中标结果挂钩,加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领域行政垄断案件的查处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并在采购合同中加以约定,对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进行排查,督促招标人不得限制保证金缴纳形式。(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务办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5﹒督促相关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清退应退未退的沉淀保证金,健全保证金收退长效管理机制。切实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督促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法依规、诚信自律经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务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持续便利市场主体登记。
  16﹒落实全国统一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规范和审查标准,完善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标准,加快登记系统改造升级。逐步实现内外资登记一体化服务,推进“登记注册一张网”建设,有序推动外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网上办理。(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档案局、省档案馆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7﹒2022年底前,研究制定《江苏省企业迁移操作规范》,严禁各地设置企业跨区域经营和迁移限制。简化企业跨区域迁移涉税涉费等事项办理程序,实现长三角区域内跨省迁移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的企业迁出手续“即时办”、迁入手续“自动办”,省内跨区域迁移的企业不存在涉税风险及未办结税费事项的即时办结。(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8﹒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企业异地迁移档案移交规则》,2022年底前,完善企业异地迁移档案移交规则。(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档案局、省档案馆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9﹒贯彻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简易注销、歇业登记等制度,完善税务、社保等注销登记配套政策。升级改造企业注销“一网通办”系统,提升注销便利化水平。(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持续规范涉企收费,降低市场主体经营成本
  (六)严格规范政府收费和罚款。
  20﹒定期编制公布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依法依规从严控制新设涉企收费项目。严厉查处强制摊派、违规设置罚款项目、擅自提高罚款标准等行为。加强对罚款等行政处罚设定的立法审查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加强税收收入质量监控,严厉查处征收过头税费、截留减税降费红利。(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司法厅、省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1﹒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按照国家取消和调整罚款事项的规定,清理调整相关罚款事项。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推动完善处罚裁量基准,落实罚缴分离,坚决防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执法等行为。(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2﹒落实《江苏省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查处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不按要求执行惠企收费政策等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政务办、省市场监管局、江苏银保监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动规范市政公用服务价外收费。
  23﹒加强水、电、气、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服务价格监管,开展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查处强行捆绑搭售业务产品、约束条款告知不充分等行为。(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广电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4﹒修订《江苏省定价目录》,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水、电、气、热、有线电视等服务和收费项目实行清单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5﹒为10千伏及以下中小微企业全面建设外线电气工程,无需用户投资外线。2022年底前,全面推行居民用户和用电报装容量200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投资”。(省电力公司、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6﹒严格落实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持续开展巡查督查工作,畅通投诉渠道,严肃查处转供电环节价格违法行为。进一步推广使用“转供电费码”,对符合条件的终端用户尽快实现直供到户和“一户一表”。(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7﹒落实商务楼宇宽带接入市场联合整治机制,畅通投诉渠道,督促商务楼宇管理人等及时公示宽带接入市场领域收费项目,严肃查处限制进场、未经公示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省通信管理局牵头,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28﹒落实国家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修订政策。加快健全银行收费监管长效机制,规范银行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督促银行完善服务价格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加强服务外包与服务合作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江苏银保监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9﹒鼓励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自主拓展减费让利项目、推出主题产品和服务等方式进一步释放降费政策红利,进一步优化和推广“小微查”降费服务平台。持续推动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企业融资便利度。(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0﹒综合运用督促清退、整改问责、行政处罚、公开通报等手段加强金融服务收费监管,坚决查处未按照规定进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以及在融资服务中不落实小微企业收费优惠政策、转嫁成本、强制捆绑搭售保险或理财产品等行为。督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持保本微利运行,平均年化综合担保费率不超过1%。引导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采取便捷高效的措施,通过展期、无还本续贷等方式为客户做好融资接续服务;推动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积极发挥带头作用,主动为客户降费让利。(省市场监管局、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1﹒鼓励证券、基金、担保等机构进一步降低服务收费,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有关要求,督促银行按规定承担不动产抵押登记费、抵押评估费等,推动金融基础设施合理降低交易、托管、登记、清算等费用。(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
  32﹒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在完成全省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清理整治情况“回头看”基础上,2022年底前,对省级行业协会商会按不低于10%的比例开展专项审计,组织各设区市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自查自纠和检查抽查。专项整治涉企违规收费,进一步推动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公示收费信息,严禁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到特定机构检测、认证、培训等并获取利益分成,或以评比、表彰等名义违规向企业收费。(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3﹒落实国家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规范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江苏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立法,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发挥好行业协会商会在政策制定、行业自治、企业权益维护中的积极作用。(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进物流降本减负。
  34﹒加强口岸、货场、专用线等货运领域收费监管,加强国际航行船舶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管理,依法规范船公司、船代公司、货代公司等收费行为。(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江苏海事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5﹒打造江苏“单一窗口”地方特色应用专区,添加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运输环节的口岸物流作业时限及流程查询功能。落实《江苏省推进多式联运发展优化调整运输结构行动计划(2022—2025年)》,打造海运直达、江海转运、为长江中上游及内陆地区中转联运的江海河联运体系,鼓励工矿企业、粮食企业等开展货物“散改集”,推动沿江沿海内外贸集装箱“公转水”。畅通苏北三层集装箱核心运输通道,建成苏南三层集装箱运输网络,鼓励龙头型内河集装箱航运企业的发展。(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南京海关、民航江苏监管局、江苏海事局、南京铁路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6﹒2022年11月底前,开展国家、省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第二批延续创建,积极争创国家示范工程,减少企业重复投入,持续降低综合运价水平。(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持续优化涉企服务,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
  (十一)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办事更便利。
  37﹒健全个人事项全领域和企业经营全周期服务体系,融合线上线下全渠道,2022年底前,实现94%的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省政务办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8﹒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指导意见》,制定业务标准和办理规范,通过系统整合和数据共享,实现高频“一件事”线上线下一次办理。2022年底前,制定重大项目建设审批、人才落户等13个“一件事”改革实施方案。(省政务办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9﹒优化升级电子证照库,健全完善电子证照标准规范和异议处理机制,持续提升电子证照库服务能力。推广和扩大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合同、电子签章等应用。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政务服务“跨省通办”范围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的意见》,完善就近申报、异地收件、远程流转、属地办理、跨层联办的跨域通办工作机制,推动实现更多高频事项“省内通办”“跨省通办”。(省政务办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优化投资和建设项目审批服务。
  40﹒推行区域评估,加大压覆矿产、气候可行性、水资源论证、防洪、考古等评估成果应用,实现新入驻项目免费使用,既有项目在扩建、转型、技改等环节上用好用足评估成果红利。(省商务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省文物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1﹒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完善低效用地再开发机制,鼓励市场主体通过建设用地整理等方式促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规范和完善土地二级市场。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发布《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地方标准。(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42﹒为重大项目建设开设“线上专窗”、开辟“线下专区”、开通“热线专席”,建立重大项目联动服务机制。依法优化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对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交通、能源、水利类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基金项目),实行用地审批承诺制。建立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审批服务信息卡制度,开展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试点,在部分园区试行项目环评审批承诺制。(省政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3﹒投资主管部门与金融机构加快建立金融支持重要项目建设服务对接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4﹒2022年11月底前,指导试点地区制定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措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5﹒2022年底前,推动地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水电气联合办理”功能建设,实现与市政公用服务企业系统信息共享,在政务大厅设立“电水气讯”联办窗口,推行“一表申请、统一受理、联动办理”的联合办理模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电力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深化跨境贸易便利化改革。
  46﹒引导企业积极使用自贸协定综合服务平台,加强针对性培训和对企服务指导,助力企业用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规则。(省商务厅牵头,省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7﹒拓展“单一窗口”的“通关+物流”“外贸+金融”功能,推进海关查验指令等状态信息订阅推送服务,开发建设“单一窗口”海运通关物流全程评估系统。推动更多银行接入“单一窗口”,为企业跨境结算融资便利化提供支撑。(省商务厅、南京海关、省交通运输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8﹒推进省级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开发应用,涵盖办事大厅、生态服务、电商学院、政策法规等功能。推动全省13个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加快建设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探索解决跨境电商退货难问题,进一步优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工作流程。(省商务厅、南京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分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9﹒2022年底前,在省内主要口岸实现进出口通关业务网上办理。(省商务厅、南京海关、江苏海事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持续优化税费服务。
  50﹒2022年底前,全面推广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推动非税收入全领域电子收缴、“跨省通缴”,构建全程无纸化、渠道多元化和入账电子化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便利市场主体缴费办事。(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1﹒实行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税和已发现的误收多缴退税业务自动推送提醒、在线办理。优化留抵退税办理流程,简化退税审核程序。推动出口退税全流程无纸化。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范围,2022年11月底前,实现95%税费服务事项“网上办”。(省税务局、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2﹒2022年底前,按照国家部署,实现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等。(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档案馆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提升中介服务质效。
  53﹒持续清理规范没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和动态调整,严禁随意扩大中介服务实施范围。强化对取消的中介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省政务办牵头,省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4﹒依托江苏政务服务网建设网上中介超市,积极鼓励引导中介服务机构和项目单位入驻。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的涉审中介服务,除须采用法定方式确定中介服务机构的外,原则上都要在网上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坚决整治行政机关指定中介机构垄断服务行为。依法查处中介机构强制服务收费等行为。探索建立资质动态管理和市场退出机制。(省政务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5﹒督促中介服务机构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行政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应自行承担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省政务办、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6﹒清理规范环境检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产权交易、融资担保评估等涉及的中介服务违规收费和不合理收费。(省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推动惠企政策直达市场主体。
  57﹒2022年底前,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等首页设置优化营商环境惠企政策服务专区,集中发布惠企政策措施,加强政策解读宣传,为企业享受政策红利提供便利。(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务办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8﹒依托“苏企通”平台加强惠企政策归集共享,推动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开展惠企政策事项化梳理,确需企业提出申请办理的政策,实现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办结。鼓励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惠企政策集中办理窗口。(省政务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持续加强执法监管,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十七)开展精准有效监管。
  59﹒推动省一体化综合监管平台与省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深度融合,强化全省监管数据归集、共享。2022年底前,统一编制全省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全面推广“汇总取重”工作法,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省政务办、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0﹒加快在市场监管、税收管理、进出口等领域建立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依据风险高低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信用风险低的企业适当降低抽查比例与频次。(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南京海关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1﹒积极探索在安全生产、食品安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域运用风险监测预警、大数据分析等现代信息技术实施非现场监管,避免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必要干扰。(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严格规范监管执法行为。
  62﹒2022年底前,全面提升监管透明度,形成省、市两级监管事项目录清单。(省政务办、省委编办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3﹒贯彻《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建立违反公平执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制定和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要完善并执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确保过罚相当、尺度统一。坚决杜绝“一刀切”“运动式”执法,严禁辅助人员和第三方服务机构执法,严禁未经法定程序要求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省司法厅牵头,省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4﹒修订《江苏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在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消防安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域,制定完善执法工作指引和标准化检查表单,规范日常监管行为。(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65﹒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推广应用公平竞争审查在线监测评估系统。开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省商务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6﹒建立完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违法投诉举报和处理回应机制。持续强化对公用事业、医药、平台等垄断行为多发领域的反垄断监管。依法查处恶意补贴、低价倾销、设置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行为。依法妥善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严厉打击“搭便车”“蹭流量”等仿冒混淆行为,严格规范滞压占用经营者保证金、交易款等行为。(省市场监管局牵头,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67﹒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和商标恶意注册行为。聚焦重点领域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持续打击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省知识产权局、省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68﹒落实国家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制度,推进国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做好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及注销工作。妥善审理涉地理标志案件,依法支持产品来自地理标志所示产地并符合特定品质要求的正当使用行为,合理平衡公共利益与地理标志权利人利益。坚决遏制恶意诉讼或变相收取“会员费”“加盟费”等行为,切实保护小微商户合法权益。(省知识产权局、省法院、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69﹒推进知识产权大数据平台建设,为创新主体开展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提供大数据服务。在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省知识产权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70﹒加强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等信息供给服务,编制《江苏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信息速递》和《企业“走出去”知识产权维权与纠纷应对指引》。(省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持续规范行政权力,切实稳定市场主体政策预期
  (二十一)规范涉企政策制定程序。
  71﹒依托江苏12345“一企来”企业服务热线、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渠道,建立政府部门与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常态化沟通平台,及时了解、回应市场主体关切。(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政务办、省工商联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72﹒落实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制定涉企政策要严格落实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等要求,重大涉企政策出台前要充分听取相关企业意见。(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联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73﹒2022年11月底前,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实情况专项监督工作。(省司法厅牵头,省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74﹒充分发挥省政府门户网站及各级政府门户网站政民互动平台作用,做好政策文件发布前意见征集,提升政策制定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75﹒各地各部门要把握好政策出台和调整的时度效,科学设置过渡期等缓冲措施,避免“急转弯”和政策“打架”。(省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76﹒各地在制定和执行城市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方面政策时,不得层层加码、加重市场主体负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77﹒建立健全重大政策评估评价制度,政策出台前科学研判预期效果,出台后密切跟踪实施情况。积极发挥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在评估评价中的作用。2022年底前,在重大项目投资、科技、生态环境等领域开展评估试点。(省政府研究室、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深化政务诚信建设。
  78﹒建立健全“政府承诺+社会监督+失信问责”机制,各级行政机关要抓紧对依法依规作出但未履行到位的承诺列明清单,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坚决纠正“新官不理旧账”“击鼓传花”等政务失信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79﹒持续推进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依托省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平台,做好投诉受理、核查办理、及时反馈、跟踪回访等工作。对大型企业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实施失信惩戒。2022年底前,落实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强制披露制度,将拖欠信息列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法院、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80﹒组织政府机构失信专项治理,推动存量失信案件化解,严防新增失信案件。完善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建立提醒督办制度。(省法院、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大力整治不作为乱作为。
  81﹒坚决纠正重形式不重实绩等不正确履职行为,严查公职人员“推”“拖”“吃拿卡要”等行为。(省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82﹒严格落实部门权力事项清单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及时纠正在清单外实施许可、加重申请人负担等违规行为。(省委编办、省政务办、省司法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83﹒各地要建立健全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问题线索核查处理闭环机制,充分发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作用,及时查处市场主体和群众反映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切实加强社会监督。(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办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84﹒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省政府专项督查,对专项督查、国务院和江苏省“互联网+督查”发现的损害营商环境典型案例,适时予以通报曝光。(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办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各项任务,加强组织实施、强化协同配合,结合工作实际加快制定具体配套措施,确保各项举措落地见效,为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要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力度,不断扩大改革成效,切实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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