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推进从事拍卖业务许可“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商流通[2021]100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商务厅
发文时间: 2021-12-30
实施时间: 2022-1-1
失效时间: 2024-12-3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94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郴州市政府金融办,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市、岳阳市、郴州市片区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商办函〔2021〕31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放权赋权极简审批的通知》(湘政发〔2021〕4号)有关规定,推进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等涉及许可事项在各市州、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范围内
  全省范围内对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实行告知承诺的改革方式,对从事拍卖业务需要具备的条件和能力(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固定办公场所、拟聘任拍卖师和相应管理规则等要求)提供告知承诺(参考文本附后),由市州在初审阶段负责及时将申报企业承诺的内容向社会公开。对企业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由省商务厅向申请人下达批复文件并发放《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企业即可开展经营。
  二、自由贸易试验区
  按照商办函〔2021〕318号文件,自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止,依法登记注册的住所位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范围内的企业申请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拍卖业务。
  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审批部门要健全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备案管理,编制备案指南,利用拍卖行业管理系统对拍卖师等信息进行核对,根据企业需要提供备案回执(参考文本附后),及时将完成备案的企业信息推送到拍卖行业管理系统,并将备案情况抄送省商务厅和省拍卖行业协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落实监管责任。落实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和“属地负责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区域,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实行备案管理的区域,备案部门要督促有关企业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重点检查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对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备案信息不实的依法调查处理。
  2.加强与市场监管、文物、公安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建立跨部门的拍卖管理工作机制。配合相关部门完善企业基本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实时传递、无障碍交换;健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及时将企业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履行承诺情况等信息归集至湖南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湖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平台。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拍卖行业信息的有效管理和统计,及时掌握行业发展状况,省拍卖行业协会完善拍卖企业年度信息报送制度,对信息报送结果予以公示,并于每年6月30日前报送省商务厅。
  3.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支持、引导行业协会开展拍卖企业服务信用评价,定期发布诚信经营企业和星级评定达标企业。
  (二)抓好工作落实
  各地要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及时调整优化业务流程,修订完善有关工作规则和服务指南及时向社会公布,按“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次办好”的要求办理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三)强化评估总结
  各地要密切跟踪改革进展,适时开展评估,研究完善工作举措。从事拍卖业务许可“证照分离”改革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总结报送。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联系人:省商务厅 吕 静,联系电话:0731-85281223
  省拍协 陈小桥,联系电话:0731-82212852
  附件:
  1.告知承诺参考文本
  2.备案回执参考文本
  湖南省商务厅
  2021年12月30日

修正:

查看附件请到http://swt.hunan.gov.cn/swt/gfxwj/202205/t20220511_24470133.html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 环办人事函[202 2021/10/14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 鄂政办发[2020] 2020/10/30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 2021/3/25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 沈政发[2018]12 2018/3/22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推进“证照分离”改 绍政办发[2018] 2018/4/28
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 京审改办发[202 2021/7/1
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 国函[2015]222号 2015/12/22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 成办函[2017]24 2017/12/26
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举措促进企业登记监管统一规范 工商企注字[201 2017/9/30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 黔府发[2021]6号 2021/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