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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商资[2022]12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商务厅
发文时间: 2022-9-26
实施时间: 2022-9-26
失效时间: 2025-12-31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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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商务(招商)、财政主管部门:
  现将《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22年9月26日

  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和
  功能性机构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稳外资决策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豫政〔2018〕36号)要求,根据《河南省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贸〔2022〕46号)的规定,为推动河南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积极参与全球产业格局调整,鼓励跨国公司在河南省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进一步集聚发展、提升能级,提高全省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下简称“地区总部”),是指注册地在境外的跨国公司在河南省设立的,以投资或授权管理形式履行跨省以上区域范围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部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
  申请地区总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母公司授权管理的境内外企业(含分公司)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河南省以外地区)。被管理或服务的所有独立法人企业均正常纳税,所有分支机构均有持续业务贡献。
  (二)申请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缴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万美元。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跨国公司功能性机构(以下简称“功能性机构”),是指注册地在境外的跨国公司在河南省设立的,履行跨省以上区域范围的实施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营运职能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分支机构)。
  申请功能性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且母公司授权管理及服务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及分支机构数不少于2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河南省以外地区)。被管理或服务的所有独立法人企业均正常纳税,所有分支机构均有持续业务贡献。
  (二)申请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万美元;以分支机构形式设立,总公司拨付到位的运营资金应不低于200万美元。
  第四条 省商务厅牵头全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认定工作,将认定的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名单反馈有关部门,协调开展对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管理服务。省财政厅负责审核省商务厅提出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奖励资金方案;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省与市县财政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豫政〔2021〕28号)有关要求,将奖励资金直接下达到各省辖市和相关县(市);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和再评价。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一)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的申请表。
  (二)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功能性机构为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供河南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总公司拨付运营资金的证明文件。
  (三)母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地区总部或功能性机构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四)母公司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任职或身份文件(复印件);母公司近一年度依法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五)申请企业管理或被授权管理及服务的境内外企业的营业执照及资金到位证明文件(均为复印件)。
  (六)申请企业纳税情况证明(需注明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净入库纳税额)。
  (七)母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或功能性机构区域业务总负责人及主管运营的高管人员的授权文件、简历及相应的身份证明和工作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八)企业关于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九)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未列明提供复印件的,应当提供文件原件(所有复印件都加盖公章);外文材料需翻译成中文。
  第六条 申请程序及要求
  (一)申请企业将申请材料按序装订成册(A4尺寸),报所在省辖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初审。申请材料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须有二维码等验证方式。
  (二)各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复核原件,出具初审意见,联合行文并报送至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申请材料报送至省商务厅。
  (三)省商务厅收到申请及初审材料后,组织专家评审,经认定后的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企业名单在商务厅官网上公布。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随时申报。
  第七条 经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分别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和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支持,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同一母公司在我省设立多个功能性机构,奖励支持总计不超过500万元;企业在享受资金奖励期间必须持续满足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认定条件)。
  具体程序按照《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贸〔2022〕46号)和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 申请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企业在申请落实相关政策的全过程中,需确保所提交材料真实合法,且符合国家和省级各项规定,并自觉接受就此事项开展的各项监督和评价。
  第九条 申请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取消其认定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
  (二)未按规定参加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
  (三)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对存在以上情况的企业将在省商务厅官网给予公示。
  第十条 注册地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符合条件的公司在河南省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对相关条款实施动态调整,适时修订并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豫商资管〔201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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