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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民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1-7-30
实施时间: 2021-1-1
失效时间: 2025-12-31
法规类型: 关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1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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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财政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要求,科技厅、财政厅、民政厅、成都海关、四川省税务局研究制定了《四川省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民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1年7月30日

  四川省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财政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要求,特制定四川省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办法。
  第二章 科研院所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院所,是指由省、市(州)政府或部门、直属机构举办,由省、市(州)机构编制部门批复成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事业单位(包括科研院所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应向主管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提交科技厅进行核定,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市(州)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暂无法提供机构编制部门文件的,可提供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单位章程(复印件);
  (四)科研院所单位免税资格核定信息表(附件1);
  (五)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近两年实施科研、技术服务等项目的清单和合同任务书复印件、技术合同登记证书复印件、收入来源、国民经济统计所属行业等)。
  已纳入科技部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单位科技统计调查名录的单位可不提供上述材料。
  第三章 转制科研院所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转制科研院所,是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省政府或部门、直属机构所属、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转制科研院所应向主管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提交科技厅进行核定,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政府部门关于科研院所转制为企业的文件(复印件);
  (二)企业或所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单位申请文件。
  已纳入科技部转制为企业的研究机构科技活动调查名录的单位可不提供上述材料。
  第四章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是指在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工作的机构。
  第七条 享受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应符合《财政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所要求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条件,即:
  (一)符合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21〕313号)规定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基本条件(附件2);
  (二)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要求,在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四)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第八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向科技厅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二)单位章程;
  (三)社会研发机构进口科技创新用品免税资格申请表(附件3);
  (四)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审计报告(可提供单位在民政部门登记或年检时的审计报告);
  (五)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工作的证明材料(近两年实施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等项目清单和合同任务书复印件、技术合同登记证书复印件、收入来源、国民经济统计所属行业等);
  (六)人员名单表(附件4),需提供社保缴纳情况或劳动合同、学历或技术职称等材料;
  (七)单位年度报告(包括单位资产、收入、人员、科技活动基础条件、知识产权、业务活动开展等情况);
  (八)承诺书(内容主要为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报情况,自愿承担相关法律后果等)。
  第五章 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是指由省、市(州)政府或部门、直属机构举办,由省、市(州)机构编制部门批复成立,主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工作的新型研发机构。
  第十条 享受政策的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应符合《财政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所要求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条件,即符合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21〕313号)规定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基本条件(附件2)。
  第十一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向科技厅提交免税资格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市(州)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单位章程;
  (四)社会研发机构进口科技创新用品免税资格申请表(附件3);
  (五)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工作的证明材料(近两年实施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等项目清单和合同任务书复印件、技术合同登记证书复印件、收入来源、国民经济统计所属行业等);
  (六)人员名单表(附件4),需提供社保缴纳情况或劳动合同、学历或技术职称等材料;
  (七)单位年度报告(包括单位资产、收入、人员、科技活动基础条件、知识产权、业务活动开展等情况);
  (八)承诺书(内容主要为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报情况,自愿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第六章 核定程序
  第十二条 科技厅会同财政厅、民政厅、成都海关和四川省税务局采取集中核定和依申请核定等方式分类进行核定。符合免税资格的机构名单由科技厅函告成都海关,注明享受政策起始时间,同时抄送财政厅、民政厅、四川省税务局,并报送科技部。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上述函告文件中,凡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一并函告其依托单位;单位、机构具有有效期限的,一并函告其有效期限。
  第十四条 符合免税资格的单位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科技厅。科技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变更后的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注明变更登记日期。核定结果函告成都海关(核定结果较多时,每年至少分两批函告),同时抄送财政厅、民政厅、四川省税务局,并报送科技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符合免税资格的单位如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由科技厅查实后函告海关,自函告之日起,该单位在本办法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执行免税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原《四川省属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实施细则》(川科规〔2019〕9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附件:
  1.科研院所单位免税资格核定信息表
  2.享受政策的社会研发机构基本条件
  3.社会研发机构进口科技创新用品免税资格申请表
  4.社会研发机构单位人员名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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