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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过渡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人社规[2022]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22-4-28
实施时间: 2022-7-1
失效时间: 2024-6-30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2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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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过渡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2年4月28日

  深圳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过渡方案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4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过渡方案。
  一、关于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过渡办法
  在2022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过渡期间,本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按照本市原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执行,即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14%、0.28%、0.49%、0.63%、0.66%、0.78%、0.96%、1.14%。
  二、关于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浮动办法
  在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出台实施前,本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浮动办法,暂继续按《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7〕11号)执行。
  本方案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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