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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青海省进一步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发改财贸[2022]23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商务厅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4-8
实施时间: 2022-4-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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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相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应对疫情对服务业特别是餐饮、零售、旅游、水路公路铁路、民航等聚集性接触性行业的严重冲击,切实推动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渡过难关,保持服务业平稳运行,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胜利召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民航局等十四部委《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青海省进一步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任务落实。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青海省商务厅
  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青海监管局中国民用航空青海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8日

  青海省进一步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14部委《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进一步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在认真落实国家服务业助企纾困扶持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结合省情实际,特制定如下细化落实的具体举措。
  一、普惠性纾困扶持政策
  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2.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按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3.根据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4.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5.落实落细西部大开发等税费优惠政策,支持企业纾困发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6.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2022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提高至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7.2022年被列为青海省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免除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免除上半年3个月租金。鼓励各地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根据条例授权和地方实际,报请省政府同意后给予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及其他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的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8.健全完善涉企收费清单管理、综合监管、成效评估、统筹协调等制度,加快形成依法依规、科学规范、统筹协调、公开透明的涉企收费治理长效机制,坚决整治收费乱象,巩固减税降费成效,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由许可改为备案管理,将小餐饮备案纳入许可一体化平台统一管理,实现全程网上办理,压缩办证时间、提高办证效率。同时,结合财政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及严肃财经纪律相关要求,在实施检查过程中,对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进行监管,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切实解决涉企乱收费问题。(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9.强化银企对接,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服务业的金融支持力度。着力发挥资本市场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中的作用,积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充分发挥分险增信赋能的作用,降低服务门槛,积极为我省服务业恢复发展提供担保服务。(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青海证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10.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实体经济的资金支持力度。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市场主体开展多种形式的融资对接,加大信息收集力度,按行业类别建立融资需求库,精准对接融资需求,实现“增户拓面”,优化信贷服务质效。深化“青信融”平台应用,不断完善和丰富平台功能,增强金融科技赋能和大数据支持作用,逐步提升小微企业特别是餐饮、零售、旅游等重点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信用贷款比重。(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11.2022年引导银行用好2021年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的资金,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12.2022年发挥好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实施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按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13.2022年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持续深化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运用,推动贷款实际利率在前期大幅降低基础上稳中有降,督促指导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14.强化财政资金支持,充分发挥现有商贸流通、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领域财政专项资金引导作用,加大对符合条件服务业市场主体纾困帮扶力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等省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餐饮业和零售业相关措施
  15.充分发挥省级促消费专项资金和省级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作用,加大对中小餐饮、零售企业支持力度,鼓励餐饮、零售企业通过数字化赋能,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降低运营成本,减轻企业生产经营压力,促进餐饮、零售市场主体健康化、品质化发展。(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16.利用省级促消费专项资金对达到限上标准的新入库企业按照批发业20万元、零售业10万元、住宿业5万元、餐饮业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17.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餐饮、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各地区要结合实际情况,纵横联动、协同配合,抓紧研究制定针对当地餐饮、零售企业核酸检测、防疫消杀等支出补贴政策,明确补贴比例。2022年原则上应给予餐饮、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18.结合我省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对符合条件的餐饮、零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实施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缓缴期限和免收滞纳金等具体内容。(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19.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20.对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名单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贷款贴息。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零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零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餐饮、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责任单位:省商务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青海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21.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22.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扩大因疫情导致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提升理赔效率,提高对餐饮企业的保障程度。(责任单位:青海银保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23.鼓励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地方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对老年人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24.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我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和“三个下沉”(供应链、物流配送、商品和服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旅游业相关措施
  25.加快推动我省旅行社质保金保证保险工作,逐步扩大全省旅行社覆盖面,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暂退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提高暂退比例,支持旅行社积极应对经营困难,有效降低经营成本,推动旅行社经营全面恢复和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青海银保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26.建立旅游业以奖代补纾困措施,通过贷款贴息、先建后补、奖励、对外投资等方式,对取得国家和省级重大旅游品牌(如乡村旅游重点村、示范区试点城市等)及在我省旅游业发展中业绩突出、示范性和带动性较强的优秀旅游企业等给予奖励,重点支持全省文化旅游企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同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适合旅游企业承接的事项交由其承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27.通过“青海文旅消费平台”“携程网”等线上平台分批分期发放涵盖旅游景区、旅游住宿、旅游演艺、文旅产品、旅游线路产品等领域的文旅消费券不低于2000万元,支持文旅消费券在全省通用。同时,鼓励、支持、引导旅行社企业在现有经营许可规定的业务经营范围内,顺应“旅游+”发展趋势,经相关部门依法审核备案后,增加承揽专业性会议、会展、节庆、赛事等非包价旅行业务经营范围,着力拓展多元化文旅消费渠道。(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28.结合我省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对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实施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缓缴期限和免收滞纳金等具体内容。(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29.加强银企合作,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30.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31.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等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保证服务质量,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预付款和活动资金。鼓励省内大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开展研学实践活动。(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总工会、省教育厅、省商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32.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旅游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青海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33.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强化与“青信融”平台对接,积极为重点旅游企业、中小微旅游企业等提供有效融资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主题民宿等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青海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相关措施
  34.积极申请车购税资金支持我省公路、水路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等。依托“以奖代补”考核系统平台,做好中央车购税中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奖补资金的争取工作。(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中国铁路青藏集团公司,各市州人民政府)
  35.及时跟进新能源公交车运营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的研究制定情况,努力争取补贴政策扶持。同时,结合我省实际,细化成品油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统筹现有资金安排用于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
  36.鼓励客运站在保证交通基本服务功能的前提下,适度拓展车辆租赁、旅游集散、邮政快递、文化休闲、购物餐饮等功能,促进交通与关联消费产业集聚发展。(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国资委,各有关市州人民政府)
  37.继续通过铁路运输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省内客运列车予以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中国铁路青藏集团公司,各市州人民政府)
  38.2022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责任单位:省税务局、中国铁路青藏集团公司)
  39.2022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40.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道路水路运输企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盘活车辆、船舶等资产。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交通运输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青海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民航业相关措施
  41.统筹各类资金,积极支持西宁机场三期改扩建等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及时下达中央民航发展基金,支持省内中小机场运营和安全能力建设、民航基础设施贷款贴息、机场和空管等项目建设投资补助。鼓励地方财政对相关项目建设予以支持。(责任单位:民航青海监管局、民航青海空管分局、省财政厅、青海机场公司,各有关市州人民政府)
  42.根据航距、机型、重要性程度等指标,继续通过省级民航运输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航线、驻场运力等予以补贴。对新开国内客运航班予以每班1.26-8万元的补贴;对加密国内客运航班予以每班0.75-6.4万元的补贴。对新开国内货运航线予以每班4-6万元的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新增驻场运力予以每架300-500万元的补贴。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完善我省航空网络,促进青海民航业持续健康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青海机场公司,各有关市州人民政府)
  43.2022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责任单位:民航青海监管局、省税务局、青海机场公司,各有关市州人民政府)
  44.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好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以及地方自有财力,支持航空公司和机场做好疫情防控。(责任单位:民航青海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青海机场公司,各有关市州人民政府)
  六、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45.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一是按相关要求严格管控来青返青人员,严防疫情输入。建立精准监测机制,运用大数据手段,建立餐厅、商超、景点、机场、冷链运输等服务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库,落实重点人员和高风险岗位人员核酸检测频次,做到“应检尽检”。加强核酸检测质量控制,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及时。进一步压实核酸检测机构管理责任,优化备、采、送、检、报匹配机制,严格准入管理,做好全流程监督管理。二是提升精准识别能力,全力做好外省推送人员信息的协查追踪,做到人员精准管控、有效管控,严防失管漏管,确保疫情在服务业场所发生时全力以赴抓好流调“黄金24小时”。三是强化精准管控隔离,科学精准定位服务业重点、高危人群,对密切接触者和密接的密接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其他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四是推广精准防护理念,餐饮、零售、旅游、交通客运、民航等行业和相关服务场所工作人员做到疫苗应接尽接,建立工作人员每日健康监测登记制度,增强从业人员和公众疫情防控意识。(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交通运输厅、民航青海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青海机场公司,各市州人民政府)
  46.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建立团体核酸检测上门服务机制,对100人以上的团体,提供上门采样筛查服务,并采取网上预约等多种方式,有序开展采样工作。加强规范病原体核酸检测费用指导价执行,价格不区分医疗机构等级,要求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门诊诊察费,免费提供纸质报告。(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47.严格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防疫政策“五个不得”的要求,即不得禁止低风险地区人员返乡;不得随意扩大中高风险地区范围;不得随意将限制出行范围由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区(县)扩大到所在地市;不得擅自对低风险地区人员采取集中隔离管控、劝返等措施;不得随意延长集中隔离观察期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服务业行业提出精准防疫要求。一是不得突破疫情防控相应规定进行封城、封区,不得非必要、不报批中断公共交通。二是不得非经流调、无政策依据对餐厅、商超、景区景点、电影院及相关服务业场所等实施关停措施、延长关停时间。三是不得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政策要求基础上擅自增加对服务业的疫情防控措施。确有必要采取封城封区、中断交通等措施或在现行基础上加强疫情防控力度的,须报经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同意后实施。各地区要统筹本辖区疫情防控措施总体要求,针对服务业行业特点,建立疫情防控措施层层加码问题反映、核实、纠正专项工作机制。(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交通运输厅、民航青海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青海机场公司,各市州人民政府)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促进服务业恢复发展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原则,进一步压紧压实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强化政治担当,积极主动作为,狠抓工作落实,形成工作合力。在聚焦政策执行过程中,密切跟踪有关方面反应和舆情动向,做好效果评估分析,妥善解决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及时反映需省级层面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着力打通堵点、痛点、难点,认真总结有关经验做法加以推广应用,并加强政策实施反馈,将有关情况一并报送国家有关部委和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政策措施情况开展专项督促检查。(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
  (二)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省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通过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等方式,加大各领域政策宣传推广力度,拓展宣传渠道,创新宣传方式,及时跟进解读,推广政策事项办理途径和方法,让企业知晓政策、了解政策、用好政策,确保政策直达企业和各类市场主体,打通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不断增强市场主体的获得感。(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推动政策落地见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抓紧抓实抓好促进服务业恢复发展工作,进一步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对于可直接实施的政策措施,要立即组织实施,确保企业尽早享受政策红利;对于需要进一步细化的政策措施,要抓紧出台专项配套支持政策,确保政策尽快落地执行;对于需要地方财力支持落实的政策措施,要按规定程序综合统筹地方资源予以保障。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交通运输厅、民航青海监管局、青海机场公司要按照“企业易理解、程序易兑付、政策有实效”原则,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尽快落实落细各项服务业助企纾困帮扶政策措施,明确帮扶对象、帮扶标准和兑付流程等,切实帮助服务业纾困发展,保持服务业平稳运行。如国家出台同类政策,原则上按“取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各有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联系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指导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相关纾困扶持措施,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反馈行业发展动态、难点问题、企业诉求和政策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各有关行业协会)
  (四)及时报送落实情况。国家对服务业纾困扶持措施落实情况实现按月协调调度和信息动态更新制度,更新调度每月开展一次。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按月梳理总结本地区、本部门(单位)、本系统(行业领域)服务业纾困扶持措施实施效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下一步工作考虑及相关工作建议,形成月度总结报告并填写工作台账。月度总结报告和工作台账请于每月2日前(首次请于4月18日前,数据截至4月15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外资处),由省发展改革委汇总上报国家,并及时反映需提请省政府研究解决的重大事宜。(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请各地区、有关部门确定专人负责本辖区、本部门(单位)、本系统(行业领域)服务业纾困政策贯彻落实月度总结报告和工作台账工作。责任人员(姓名、职务、座机号码、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信息与首次月度总结报告和工作台账一并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外资处)。
  附表:青海省服务业纾困政策贯彻落实台账模版
  联系人:高国飞  张文魁
  联系电话:0971-6305723
  电子邮箱:459835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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