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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 大市场意见分工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发改经体[2022]499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22-7-8
实施时间: 2022-7-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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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各园区管委会:
  《关于贯彻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意见的分工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任务落实。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8日

  关于贯彻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意见的分工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确保各项重点任务落地落实,推动我省加快融入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现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一、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
  (一)完善统一的产权保护制度。完善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制度体系。健全统一规范的涉产权纠纷案件执法司法体系,强化执法司法部门协同,不断规范执法领域涉产权强制措施规则和程序,进一步明确和统一行政执法、司法裁判标准,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及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推动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创新,完善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和“三合一”工作机制,畅通知识产权诉讼与仲裁、调解的对接机制。(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排名不分先后,下同。)
  (二)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严禁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发布具有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维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权威性。依法开展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全面使用全国统一的经营范围规范目录。(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各行业监管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三)维护统一的公平竞争制度。坚持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健全公平竞争制度框架和政策实施机制,建立公平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保障机制,优化完善产业政策实施方式。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审查机制,统一审查标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审查效能。(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健全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编制出台我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完善信用信息标准,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机制,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类别和全省各市州的信用信息网络。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度,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依法依规编制出台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失信惩戒和惩治腐败相结合。(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省纪委监委机关,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推进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
  (五)建设现代流通网络。优化商贸流通基础设施布局,加快数字化建设,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推广商贸流通新平台新业态新模式。推动西宁、格尔木国家物流枢纽建设,积极发展多式联运,推广标准化托盘带板运输模式。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促进全社会物流降本增效。加强应急物流体系建设,提升灾害高风险区域交通运输设施、物流站点等设防水平和承灾能力,积极防范粮食、能源等重要产品供应短缺风险。完善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推进多层次一体化综合交通枢纽建设,推动交通运输设施跨区域一体化发展。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区域联通、安全高效的电信、能源等基础设施网络。(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省粮食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六)完善市场信息交互渠道。统一产权交易信息发布机制,推动实现全国产权交易市场联通。优化行业公告公示等重要信息发布渠道,推动各领域市场公共信息互通共享。优化市场主体信息公示,便利市场主体信息互联互通。推进同类型及同目的信息认证平台统一接口建设,完善接口标准,促进市场信息流动和高效使用。依法公开市场主体、投资项目、产量、产能等信息,引导供需动态平衡。(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七)推动交易平台优化升级。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研究明确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的标准和方式。坚持应进必进的原则要求,落实和完善“管办分离”制度,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覆盖范围扩大到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各类公共资源,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积极破除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区域壁垒。加快推动商品市场数字化改造和智能化升级,鼓励打造综合性商品交易平台。加快推进大宗商品现货市场建设,不断完善交易规则。鼓励交易平台与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合作,依法发展涵盖产权界定、价格评估、担保、保险等业务的综合服务体系。(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青海证监局、青海银保监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打造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
  (八)健全城乡统一的土地和劳动力市场。统筹增量建设用地与存量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强化统一管理。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补充耕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机制。完善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促进劳动力、人才跨地区顺畅流动。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和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政策。(省自然资源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九)加快发展统一的资本市场。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依法发展动产融资。强化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与统筹监管,统一监管标准,健全准入管理。强化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安全运行规范和风险管控能力,开展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和全国性证券市场板块间的合作衔接。发展供应链金融,提供直达各流通环节经营主体的金融产品。加大对资本市场的监督力度,健全权责清晰、分工明确、运行顺畅的监管体系,筑牢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安全底线。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止脱实向虚。为资本设置“红绿灯”,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青海证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加快培育统一的技术和数据市场。建立健全省级技术交易市场,逐步推动与东西部地区技术交易市场互联互通。完善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体系,鼓励不同区域之间科技信息交流互动,推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加大科技领域国际合作力度。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权利保护、跨境传输管理、交易流通、开放共享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大力推广安全认证,深入开展数据资源调查,推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委网信办、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省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一)建设全国统一的能源市场。在有效保障能源安全供应的前提下,结合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有序推进能源市场建设。推动油气管网设施互联互通并向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开放。稳妥推进天然气市场化改革,加快建立统一的天然气能量计量计价体系。推进建设以能源保供为基础的省级电力市场体系,逐步融入全国统一电力市场。进一步利用煤炭交易中心,保障省内煤炭市场稳定供应。(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二)培育发展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市场。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用水权交易市场,实行统一规范的行业标准、交易监管机制。推进排污权、用能权市场化交易,探索建立初始分配、有偿使用、市场交易、纠纷解决、配套服务等制度。推动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建设,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推进商品和服务市场高水平统一
  (十三)健全商品质量体系,完善标准和计量体系。建立健全质量分级制度,广泛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升级行动,加强全供应链、全产业链、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大力推广质量认证,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检验检测业务。实施产品伤害监测和预防干预,完善质量统计监测体系。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进一步巩固拓展中国品牌日活动等品牌发展交流平台,提高中国品牌影响力和认知度。紧贴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重点领域需求,突破一批关键测量技术,研制一批新型标准物质。(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行业监管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四)全面提升消费服务质量。改善消费环境,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快完善并严格执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积极探索跨地区经营的市场主体为消费者提供统一便捷的售后服务,在大型商超、跨省连锁、厂方直营店等探索开展异地异店退换货,提升消费者售后体验。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优化消费纠纷解决流程与反馈机制,探索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间衔接联动机制。探索建立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制度,促进消费纠纷源头治理。完善服务市场预付式消费管理办法。围绕住房、教育培训、医疗卫生、养老托育等重点民生领域,推动形成公开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事项清单,完善纠纷协商处理办法。(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各行业监管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推进市场监管公平统一
  (十五)健全统一市场监管规则。完善市场监管程序,加强市场监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依法公开监管标准和规则,增强市场监管制度和政策的稳定性、可预期性。对食品药品安全等直接关系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点领域,落实最严谨标准、最严格监管、最严厉处罚、最严肃问责。对互联网医疗、线上教育培训、在线娱乐等新业态,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统一公正监管,依纪依法严厉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强化重要工业产品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建立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形成政府监管、平台自律、行业自治、社会监督的多元治理新模式。(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纪委监委机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省民政厅,省工商联,各协会商会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六)强化统一市场监管执法。推进维护统一市场综合执法能力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量。强化部门联动,建立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统筹执法资源,减少执法层级,统一执法标准和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减少自由裁量权,促进公平公正执法,提高综合执法效能,探索在有关行业领域依法建立授权委托监管执法方式。鼓励跨行政区域按规定联合发布统一监管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积极开展联动执法,创新联合监管模式,加强调查取证和案件处置合作。(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各行业监管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七)全面提升市场监管能力。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跨部门协同监管等方式,加强各类监管的衔接配合。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快推进智慧监管,提升市场监管政务服务、网络交易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重点产品追溯等方面跨省通办、共享协作的信息化水平。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网络监管协作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消费者和公众共同开展市场监管监督评议。对新业态新模式坚持监管规范和促进发展并重。(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各行业监管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六、进一步规范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
  (十八)着力强化反垄断。破除平台企业数据垄断等问题,防止利用数据、算法、技术手段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强化垄断风险识别、预警、防范。稳步推进自然垄断行业改革,加强对电网、油气管网等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监管。加强对创新型中小企业原始创新和知识产权的保护。(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各行业监管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九)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市场主体、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加强全链条竞争监管执法,以公正监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对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整治网络黑灰产业链条,治理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健全跨部门跨行政区域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信息共享、协作联动机制,提高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协调性。构建跨行政区域的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移送、执法协助、联合执法机制,针对新型、疑难、典型案件畅通会商渠道、互通裁量标准。(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司法厅,各行业监管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十)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指导各地区综合比较优势、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产业基础、防灾避险能力等因素,找准自身功能定位,力戒贪大求洋、低层次重复建设和过度同质竞争,不搞“小而全”的自我小循环,更不能以“内循环”的名义搞地区封锁。根据职责分工,对本地区本部门是否存在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规定和实际情况开展自查清理,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对新出台政策严格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全面清理歧视外资企业和外地企业、实行地方保护的各类优惠政策,建立涉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加强地区间产业转移项目协调合作,建立重大问题协调解决机制,推动产业合理布局、分工进一步优化。鼓励各地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依法开展招商引资活动,防止招商引资恶性竞争行为,以优质的制度供给和制度创新吸引更多优质企业投资。(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各行业监管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二十一)清理废除妨碍依法平等准入和退出的规定做法。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为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迁移设置障碍。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以限制商品服务、要素资源自由流动。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不得在资质认定、业务许可等方面,对外地企业设定明显高于本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评审标准。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以及提供证明等,不得搞变相审批、有偿服务。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各行业监管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二十二)持续清理招标采购领域违反统一市场建设的规定和做法。制定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规则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严禁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不得违法设定与招标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不得违法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投标采购活动。全面推行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完善电子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技术标准,推动优质评标专家等资源跨地区跨行业共享。(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省政务服务监管局,各招标采购领域监管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附件: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阶段性重点任务清单
  附件
  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阶段性重点任务清单

重点任务

牵头单位

参加单位

完成时限

主要成果

一、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

完善统一的产权保护制度

1.推动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创新,完善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和“三合一”工作机制,畅通知识产权诉讼与仲裁、调解对接机制。

省法院

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2025年

1.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开展繁简分流试点工作2.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规范办案程序3.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培育发展知识产权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和公证机构4.2022年底出台《青海省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若干措施》

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

2.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严禁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发布具有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维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权威性。

省发展改革委

省商务厅

各行业监管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长期坚持

开展市场准入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排查清理市场准入方面存在的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梳理归集典型案例。

3.依法开展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全面使用全国统一的经营范围规范目录。

省市场监管局

各市州人民政府

长期坚持

贯彻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全国统一的经营范围规范目录,提供统一规范的市场主体登记服务,探索“省内通办”,促进市场主体登记规范化、标准化。

一、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

维护统一的公平竞争制度

4.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审查机制,统一审查标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审查效能。

省市场监管局

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长期坚持

建立健全政策制定机关内部审查机制,推行重大政策措施会审制度和第三方评估制度,提高审查效能。

健全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

5.编制出台我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

省发展改革委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022年底

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按照国家部署,编制我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

二、推进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

完善市场信息交互渠道

6.统一产权交易信息发布机制,推动实现全国产权交易市场联通。

省政务服务监管局

省国资委

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各市州人民政府

2022年底

按照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V2.0)》要求,规范发布产权交易信息。充分利用全国产权行业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完善市场信息交互渠道,推动实现全国产权交易市场联通。

7.优化市场主体信息公示,便利市场主体信息互联互通。

省发展改革委

省市场监管局

各市州人民政府

长期坚持

依法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落实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

推动交易平台优化升级

8.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坚持应进必进的原则要求,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覆盖范围扩大到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各类公共资源,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积极破除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区域壁垒。

省政务服务监管局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长期坚持

动态调整我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将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各类公共资源统一实行目录管理,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功能,全面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

三、打造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

加快发展统一的资本市场

9.加大对资本市场的监督力度,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青海银保监局

青海证监局

 

长期坚持

加大对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及地方七类金融机构的监督服务力度,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10.强化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安全运行规范和风险管控能力,开展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和全国性证券市场板块间的合作衔接。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省国资委

青海证监局

长期坚持

持续发挥区域股权市场培育孵化核心功能,“一企一策”加大孵化培育力度,设立上市企业后备库,为企业在全国性证券市场上市挂牌提供前期培育孵化及合作衔接。

加快培育统一的技术和数据市场

11.建立健全省级技术交易市场,逐步推动与东西部地区技术交易市场互联互通。

省科技厅

 

2023年底

进一步完善省级技术交易市场,出台青海省技术交易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推动与西安等地区实现技术交易市场互联互通。

四、推进商品和服务市场高水平统一

健全商品质量体系

12.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检验检测业务,推动认证结果跨区域互通互认。

省市场监管局

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2022年底

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推动青海、甘肃两省认证结果互通互认。

13.实施产品伤害监测和预防干预,完善质量统计监测体系

省市场监管局

各行业监管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长期坚持

开展产品伤害监测与预防干预监测渠道建设试点工作,完善质量统计监测体系。

全面提升消费服务质量

14.改善消费环境,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持续完善政府、行政司法部门、企业、行业协会、消费者、媒体等多位一体的消费维权格局。

四、推进商品和服务市场高水平统一

全面提升消费服务质量

15.加快完善并严格执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积极探索跨地区经营的市场主体为消费者提供统一便捷的售后服务。

省市场监管局

各行业监管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长期坚持

1.2022年底制定《缺陷消费品召回应急处置工作细则》;2.积极探索线下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在大型商超、跨省连锁、厂方直营店探索开展异地异店退换货。

16.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优化消费纠纷解决流程与反馈机制,探索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间衔接联动机制。

1.12315投诉举报平台与12345便民热线平台互通互联与信息共享推动12315平台一体化建设,建立经营者在线解决消费纠纷机制2.健全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专业组织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相衔接的消费争议多元化解机制3.完善消费者权益保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省、市州、县区三级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协作机制。

五、推进市场监管公平统一

健全统一市场监管规则

17.对食品药品安全等直接关系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点领域,落实最严谨标准、最严格监管、最严厉处罚、最严肃问责。

省市场监管局

省纪委监委机关各行业监管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长期坚持

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重要工业品等领域的安全监管体系,全面排查风险隐患,强化质量检验检测,严查违法违规行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切实规范直接关系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重点领域的生产经营秩序。

18.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建立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形成政府监管、平台自律、行业自治、社会监督的多元治理新模式。

各协会商会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

省工商联

省民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长期坚持

充分发挥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桥梁纽带作用,加强政企沟通。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健康发展。

五、推进市场监管公平统一

强化统一市场监管执法

19.推进维护统一市场综合执法能力建设,建立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统一执法标准和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减少自由裁量权,促进公平公正执法

省市场监管局

省司法厅,各行业监管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2022年底

1.强化执法稽查制度建设,制定《青海省市场监管系统重大线索通报制度》和《青海省市场监管系统案件挂牌督办办法》;2.建立健全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制定市场监管领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相关制度,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

20.鼓励跨行政区域按规定联合发布统一监管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积极开展联动执法,创新联合监管模式,加强调查取证和案件处置合作。

省市场监管局

各行业监管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长期坚持

推动区域间执法协同,加大甘青及兰西城市群等省际间市场监管执法协作指导力度。

全面提升市场监管能力

21.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跨部门协同监管等方式,加强各类监管的衔接配合。

省市场监管局

各行业监管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2022年底

1.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政府绩效考核机制,动态调整部门抽查事项清单,持续完善平台建设;2.制定市场监管领域通用型、各重点领域专业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制度,对全省所有企业进行信用风险分类,对不同信用风险等级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

五、推进市场监管公平统一

全面提升市场监管能力

22.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快推进智慧监管。

省市场监管局

各行业监管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长期坚持

1.加快建设青海省网络交易监测指挥中心(一期)综合监管平台,完善线上市场准入、产品质量安全、价格、广告等监管制度机制,明确线上市场各类主体责任,落实平台企业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商品质量等的审核把关和监督责任;2.探索建立线上市场监管部门协作机制,推动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23.探索推动跨行政区域网络监管协作

省市场监管局

各行业监管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长期坚持

探索建立跨区域联席会议、线索通报、证据移送、案件协查、联合办案等机制。

六、进一步规范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

着力强化反垄断

24.破除平台企业数据垄断等问题,防止利用数据、算法、技术手段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

省市场监管局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商务厅

各行业监管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长期坚持

加强平台经济及重要民生领域反垄断合规管理行政指导,督促企业规范竞争行为。

25.加强对创新型中小企业原始创新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省市场监管局

各市州人民政府

长期坚持

开展针对企业的知识产权专题培训教育,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

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

26.对市场主体、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加强全链条竞争监管执法。

省市场监管局

各行业监管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长期坚持

加强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组织开展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聚焦民生和新消费领域中的热点问题、重要商品和要素市场中的侵犯知识产权问题、商业营销中的焦点问题、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中的不正当竞争问题,进一步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严肃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着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六、进一步规范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

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

27.加强对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整治网络黑灰产业链条,治理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省市场监管局

省商务厅、省司法厅,各行业监管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2022年底

制定我省《互联网刷单炒信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查办指南》《商业秘密保护行政指引》,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28.探索建立跨部门跨行政区域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信息共享、协作联动机制,提高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协调性。

省市场监管局

各行业监管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长期坚持

建立健全我省反不正当竞争协调机制,积极构建优势互补、多元协同、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

29.鼓励各地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省发展改革委

各有关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2024年底

实施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

30.及时清理废除各地区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

省发展改革委

省市场监管局

各行业监管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2022年7月底

根据职责分工,对本地区本部门是否存在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规定和实际情况开展自查清理

31.全面清理歧视外资企业和外地企业、实行地方保护的各类优惠政策

清理废除妨碍依法平等准入和退出的规定做法

32.清理规范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市场准入、退出条件

33.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

续清理招标采购领域违反统一市场建设的规定和做法

34.清理招标采购领域违反统一市场建设的规定和做法。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政务服务监管局

各招标采购领域监管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2022年底

1.开展招投标营商环境专项检查、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专项整治等,全面清理招标采购领域违反统一市场建设的规定和做法,依法查处恶意竞标、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2.梳理规范现有的招标文件标准模板;3.制定《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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