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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人民政府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发改收费[2020]1131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0-12-17
实施时间: 2020-1-1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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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精神,更好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作用,有效促进残疾人就业,结合贵州实际,我们制定了《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方案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民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12月17日

  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方案

  为更好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制度的作用,有效有力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按照稳定制度框架、优化征收结构、规范资金使用、健全激励约束的思路,以完善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制度为切入点,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和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积极拓展残疾人多元就业渠道,千方百计促进残疾人就业,推动残疾人更好融入社会,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完善、系统优化残保金征收结构,既稳定残保金征收制度框架,又积极回应企业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诉求,更好发挥残保金制度作用,通过“有效的征”促进用人单位增加残疾人就业岗位,逐步形成就业增、成本降的良性循环,实现残疾人就业与用人单位健康发展互利共赢。
  ——坚持以人为本。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进一步用好、用足残保金,完善精准奖补政策,鼓励用人单位以岗适人、因人设岗,更好满足残疾人就业需求,创造更具包容和人文关怀的就业环境,通过“有效的用”,提升残疾人就业能力,推动残疾人实现更加稳定、更有质量的就业。
  ——坚持多措并举。针对当前残疾人就业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完善残保金制度为抓手,同步健全残疾人就业保护、就业支持、就业服务,着力强弱项、补短板,充分调动残疾人就业创业积极性,发挥多元主体合力,更好保障残疾人就业。
  二、优化征收,切实降低用人单位成本
  (三)实行分档征收。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不含)的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90%征收。(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四)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五)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发布的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
  (六)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就业形式。探索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多种实现形式,为用人单位更好履行法定义务提供更多选择。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并达到以下条件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在派遣协议中明确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县(市、区、特区)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对其加强动态监控。(责任单位:省残联)
  1.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1年)聘用残疾人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按时足额支付劳务(服务)费用;
  2.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通过银行实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并足额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七)优化征缴方式。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安置年审工作时间调整为每年1月1日至8月31日,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为用人单位做好年审服务。(责任单位:省残联)
  残保金征缴期调整为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实行按年一次性申报缴纳。(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征缴期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在10日内将欠缴用人单位名单等信息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出具《关于限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整改通知书》,交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送达欠缴单位;限缴期限届满仍未缴纳的,除补缴欠费本金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计算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不超过应缴金额总额。(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残联)
  三、规范使用,更好保障残疾人就业
  (八)明确残保金优先用于保障就业。残保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优先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合理安排相关支出,不得以收定支。支持方向包括:
  1.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支出。
  2.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补助。包括城镇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灵活就业,以及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和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补助。
  3.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补助。包括岗位补贴、社保缴费补贴,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费用。
  4.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5.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补助。包括辅助性就业机构的一次性建设、场地租金、无障碍环境改造、生产设备和辅助器具购置及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等。
  6.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责任单位:省残联、省财政厅)
  (九)激励用人单位主动安排残疾人就业。对用人单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给予补助,通过正向激励,调动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积极性。(责任单位:省残联、省财政厅)
  1.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符合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通过年审并缴纳应缴残保金的,对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奖励。
  2.对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为安置残疾人就业需要购买、改造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支持性服务费补助。
  3.对符合条件的辅助性就业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同时每年按安置残疾人数给予补贴。
  (十)大力支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加大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力度,鼓励和引导残疾人利用“互联网+”等形式自主创业就业。贯彻落实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责任单位:省残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一)提升职业培训质量。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多形式开展残疾人就业创业培训,鼓励开展岗前、订单式、定岗式等项目制培训(按培训课时、天数开展)或“新型学徒制”培训,将就业转化率和稳定就业时间作为付费依据,建立培训与就业挂钩机制,达到培训目标后支付培训费;或对培训后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一定标准进行直补,但二者不能重复享受。根据残疾人特点,制定残疾人职业培训标准。(责任单位:省残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四、强化监督,增进社会支持
  (十二)加强残保金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社会监督。省残联会同相关部门向省政府报告支持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残联将辖区范围内上一年残保金收入和残疾人事业支出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省残联、省财政厅)
  (十三)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在征缴期内恶意拒不参加年审,或者财政部门《关于限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整改通知书》限缴期限届满仍未缴纳、恶意拒缴、少缴残保金,数额巨大,造成不良影响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失信行为时间从当年欠缴之日开始计算。失信用人单位信息由县级税务、残联部门汇总,报经市(州)级税务、残联部门同意后,推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责任单位:省残联、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
  五、健全服务,提升残疾人就业质量
  (十四)全面掌握残疾人就业需求信息。县(市、区、特区)残联指导城乡社区服务机构实时跟踪残疾人信息,采取分片包干形式,精准掌握辖区内残疾人就业需求,建立残疾人求职信息档案,配合做好就业对接。县(市、区、特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乡镇(街道办)残联、村残疾人专职委员,要发挥与残疾人联系密切的优势,大力向残疾人推广手机APP,以村为单位,及时采集、更新残疾人就业需求信息,加强与城乡社区服务机构的协调,确保残疾人就业需求信息精准、全面、完整。建立健全全省联网的残疾人身份认证系统。 (责任单位:省残联)
  (十五)做好残疾人人力资源开发。建立残疾人职业评估、心理咨询、职业培训、就业创业指导等专业人才队伍,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化组织和市场机构,根据残疾类别,针对性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康复训练、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心理测评、职业培训、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岗位支持、创业指导等全链条、个性化服务,精准实现岗位需求与残疾人职业能力相匹配。 (责任单位:省残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六)推动用人单位设置残疾人就业岗位。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主动向用人单位介绍安排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提供岗位改造咨询、指导用人单位提供合适岗位安排残疾人,充分调动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针对残疾人状况,对工作岗位进行主动适应性调整,努力实现“以岗适人”。 (责任单位:省残联)
  (十七)支持就业服务平台发展。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残疾人就业供需对接方面的作用,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推荐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稳定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残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八)推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省残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残疾人就业及残保金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在保护残疾人隐私的前提下,残联应当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开放与就业相关的残疾人信息数据。建设全国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本地化平台,实现与其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信息网络平台数据共享,推进残疾人求职、培训、用人单位聘用残疾人信息全省互联互通。(责任单位:省残联和相关部门)
  (十九)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保障机制。县级以上残联要通过编制、聘用等多种方式,充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人员,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确保有人办事。积极创办各类残疾人就业创业孵化基地,为残疾人提供针对性的职业培训、能力测评、心理辅导、就业创业指导等服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提供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服务,鼓励企业、残疾人职工、就业服务机构签订三方协议。大力推广雇主责任险、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保费由企业和残疾人协商合理分担,但残疾人承担的保费不能超过50%,消除企业和残疾人后顾之忧。(责任单位:省残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十)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跟踪反馈机制。残联及其下属就业服务机构和社区要持续跟进了解残疾人就业情况,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台帐,每季度对本地残疾人就业情况分析研究不少于一次。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协调解决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用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建立就业辅导员制度,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及时协调解决残疾人就业后面临的困难,提高残疾人就业稳定性和就业质量。(责任单位:省残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六、加强统筹,协同推进政策落地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把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各地就业工作大局,创造条件帮助用人单位增加残疾人就业,更有效发挥残保金制度作用,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更好环境和更多支持。发挥好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作用,进一步明确残工委成员单位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的职责,定期研究残疾人就业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残疾人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总结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具备条件的要适时推广。(责任单位:省残联)
  (二十二)压实部门责任。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将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放在重要位置,明确各方责任,分工合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发改部门要加强对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和残疾人就业政策的统筹协调和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劳动就业与人力资源发展政策体系,依法维护残疾人职工劳动保障权益。残联负责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进一步发挥好在项目安排、资金使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等方面的作用。财政部门负责对残保金的征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税务部门负责用人单位应缴纳残保金的计算、审核、征收。审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开展审计,对审计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残联、人社等部门要加强联系和沟通,避免对残疾人就业创业重复补助、多头补贴。(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二十三)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宣传和典型示范,引导社会各方面正确认识残保金的积极作用;积极组织残疾人就业创业模范、自强脱贫和助残扶贫典型宣讲活动,大力宣传安排残疾人就业先进单位,形成示范效应,鼓励残疾人更好融入社会,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残联)。
  本实施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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