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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等18部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发改财金[2022]39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5-8
实施时间: 2022-5-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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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各有关部门:
  《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中国民用航空河南安全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 郑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2022年5月8日

  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工作方案

  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若干政策》),稳定服务业运行,经省政府同意,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重要意义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吸纳就业稳定市场主体的主渠道。去年以来,受洪灾疫情等多重因素影响,我省服务业发展受到较大冲击,特别是餐饮、零售、旅游、水路公路铁路、民航等聚集性接触性服务业行业运行艰难,尽管国家、我省实施了一系列助企纾困政策,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仍然复杂严峻,服务业恢复发展和可持续经营面临巨大压力。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助企纾困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印发了《若干政策》,明确了普惠性和行业性相结合的政策措施,导向明确、针对性强、有效有力。结合我省实际,贯彻落实好《若干政策》,是回应服务业困难行业迫切需求的具体行动,是增强市场主体信心和发展活力的重要举措,对稳定全省经济运行具有重要支撑作用。
  二、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充分认识服务业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形势严峻性、工作紧迫性,把贯彻落实《若干政策》与我省已出台的《中小企业纾困帮扶政策措施》《加快服务业灾后恢复发展若干政策》等政策措施相结合,把纾解服务业重点领域短期困难与促进服务业长期平稳发展相结合,坚持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分类施策、精准帮扶,统筹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支持和要素保障,落实服务业行业“四个精准”“八个不得”疫情防控措施,显著降低服务业困难行业运营成本,显著提高服务业行业市场主体的获得感,形成可持续经营的稳定发展环境,更好发挥服务业作为就业最大“容纳器”的功能,为做好“六稳”“六保”工作、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运行提供有力支撑。
  三、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省税务局负责)
  2.2022年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将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省税务局负责)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和各地实际,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省税务局负责)
  4.2022年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省税务局负责)
  5.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2022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6.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地方实际给予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各市县政府、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2022年引导银行用好国家2021年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的2.2万亿元资金,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发挥好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从2022年起到2023年6月底,对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按季操作,鼓励持续增加普惠小微贷款,用好再贷款滚动额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2022年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推动实际贷款利率在前期大幅降低基础上继续下行,督促指导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研究实施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防止对服务业的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被“三乱”抵消。鼓励服务业行业采取多种手段开展促销活动。(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
  11.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餐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年原则上应给予餐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补贴费用由属地统筹。(各市县政府、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研究对餐饮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的具体办法。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辖市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14.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餐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河南银保监局、河南证监局、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各市县政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扩大因疫情导致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提升理赔效率,提高对餐饮企业的保障程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保费补贴。(各市县政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河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7.鼓励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对老年人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省商务厅、省民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18.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年原则上应给予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补贴费用由属地统筹。(各市县政府、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9.争取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加强政策支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一个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各市县政府、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争取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等。(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1.研究对零售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辖市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2.对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名单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贷款贴息。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各市县政府、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河南银保监局、河南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3.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各市县政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24.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暂退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提高暂退比例。同时,加快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作,扩大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范围。(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25.研究对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辖市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6.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7.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各市县政府、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8.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等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各市县政府、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9.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旅游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文化和旅游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河南银保监局、河南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0.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发挥文化和旅游金融服务中心的积极作用,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主题民宿等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1.2022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一年。(省税务局负责)
  32.2022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省税务局负责)
  33.跟进落实2022年中央财政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继续按照既定标准给予购置补贴,且退坡幅度低于非公共领域购置车辆等相关政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4.积极争取2022年中央财政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支持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等。(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5.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存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运营等支出。(各市县政府、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6.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道路水路运输企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盘活车辆、船舶等资产。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交通运输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河南银保监局、河南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37.2022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一年。(责任单位:省税务局负责)
  38.统筹用好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以及地方自有财力,支持航空公司和机场做好疫情防控。(有关市政府、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民航河南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9.统筹资源加大对民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力度。落实中央财政民航发展基金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航空航线、安全能力建设,中小机场和直属机场运营、安全能力建设等予以补贴,对民航基础设施贷款予以贴息,对机场和空管等项目建设予以投资补助。鼓励地方财政对相关项目建设予以支持。(有关市政府、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民航河南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0.跟进落实国家航空煤油价格中包含的海上运保费(2美元/桶)、港口费(50元/吨)等费用减免政策。(民航河南监管局负责)
  41.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航空公司多元化融资渠道。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航空公司和民航机场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建立绿色通道。(民航河南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河南银保监局、河南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42.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一是建立精准监测机制,运用大数据手段建立餐厅、商超、景点、机场、港口、冷链运输等服务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库,落实重点人员和高风险岗位人员核酸检测频次,做到应检尽检。二是提升精准识别能力,确保疫情在服务业场所发生时全力以赴抓好流调“黄金24小时”。三是强化精准管控隔离,科学精准定位服务业重点、高危人群,对密切接触者和密接的密接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其他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四是推广精准防护理念,餐饮、零售、旅游、交通客运、民航等行业和相关服务场所工作人员做到疫苗应接尽接,建立工作人员每日健康监测登记制度,增强从业人员和公众疫情防控意识。(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43.严格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防疫政策“五个不得”的要求,即不得禁止低风险地区人员返乡;不得随意扩大中高风险地区范围;不得随意将限制出行范围由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区(县)扩大到所在地市;不得擅自对低风险地区人员采取集中隔离管控、劝返等措施;不得随意延长集中隔离观察期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服务业行业提出精准防疫要求。一是不得突破疫情防控相应规定进行封城、封区,不得非必要、不报批中断公共交通。二是不得非经流调、无政策依据对餐厅、商超、景区景点、电影院及相关服务业场所等实施关停措施、延长关停时间。三是不得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政策要求基础上擅自增加对服务业的疫情防控措施。确有必要采取封城封区、中断交通等措施或在现行基础上加强疫情防控力度的,须报经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同意后实施。各地政府要统筹本地区疫情防控措施总体要求,针对服务业行业特点,建立疫情防控措施层层加码问题反映、核实、纠正专项工作机制。(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专班。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会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政府国资委、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河南银保监局和民航河南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工作专班,跟进推动政策落实,及时协调解决重要问题和难点堵点。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要建立相应的工作落实机制,确保《若干政策》落地落实。
  (二)制定配套细则。省各有关部门要对照《若干政策》及工作方案分工,各司其职、加强配合,研究制定本部门、本领域的配套实施办法或政策指引,明确政策实施主体、适用范围、办事流程及保障措施,确保全面覆盖、快速见效。涉及国家事权的政策措施,要及时沟通衔接,争取国家支持。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配套政策措施。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万人助万企”活动广泛开展政策宣讲,通过专题辅导、一图读懂、明白卡等形式,利用电视、网络、广播、报刊及自媒体等渠道宣传推介,提高政策知晓度,扩大覆盖面。加强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指导市场主体用好用足政策措施,及时回应企业关切,确保政策措施“应享尽享”、顺利实施。
  (四)强化跟踪问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好《若干政策》实施情况跟踪分析,按照国家要求更新填报《服务业纾困政策贯彻落实台账》,每月梳理总结本地区、本领域服务业纾困扶持措施效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相关工作建议,形成月度落实情况报告。省发展改革委梳理汇总形成每月总体落实报告,按要求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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